15日上午,在北京舉行的第二屆亞洲光伏峰會上,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任東明解讀了《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情況,此次修訂更強調了規劃的作用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上網,明確了電網企業的義務。新法已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
任東明表示,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與原法相比,主要有8處變化。新法更強調了規劃的作用,要求對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作出統籌安排,規劃內容必須包括區域布局、實施進度、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任東明認為,此次修訂的一個亮點是明確了電網企業為新能源發電的義務承擔者。《可再生能源法》修訂前雖然規定了電網企業全額收購新能源發電,但主要是通過在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履行并網協議來解決,當本地電網難以消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或已達到飽和時,全額收購成為一句空話,特別是在一些地區出現了夜間限制風能發電的情況。此次修訂則明確提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保障”的措施之一是根據新能源發電的能力,明確規定電網企業收購電量的數額,防止電網以各種理由降低收購額度。
此外,這次修訂還完善了新能源發電的成本分攤機制,如風電實行按照資源定價,太陽能發電在招標的基礎上實施逐年降低的固定電價等。據了解,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已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并已于今年4月1日其施行,相關的配套細則仍在制定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