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南京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采用以下方法確定能耗基準:
(一)對于具備可分項計量的項目,正常運行時間三年(含三年)以上的,能耗基準由改造前近三年的月平均能耗消耗量確定;正常運行時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能耗基準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確定;對于正常運行不滿一年的,能耗基準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確定。
(二)對于不具備分項計量的項目,能耗基準由公共機構會同物業服務公司、節能服務公司、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等單位共同核準。
節能量應由公共機構、節能服務公司和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共同計算確認。公共機構應當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作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確。承擔合同項目的機構或專家,不得同時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量審核。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新增固定資產,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無償贈予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應當及時做好固定資產登記入賬工作。
(一)對于具備可分項計量的項目,正常運行時間三年(含三年)以上的,能耗基準由改造前近三年的月平均能耗消耗量確定;正常運行時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能耗基準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確定;對于正常運行不滿一年的,能耗基準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確定。
(二)對于不具備分項計量的項目,能耗基準由公共機構會同物業服務公司、節能服務公司、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等單位共同核準。
節能量應由公共機構、節能服務公司和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共同計算確認。公共機構應當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作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確。承擔合同項目的機構或專家,不得同時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量審核。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新增固定資產,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無償贈予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應當及時做好固定資產登記入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