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政策支持和各方共同努力下,光伏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已成長為我國為數不多、可同步參與國際競爭、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在推動能源轉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就此,今年5月31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家能源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并表示,出臺《通知》既是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緩解光伏行業當前面臨的補貼缺口和棄光限電等突出矛盾和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
《通知》下發之后,光伏行業迅速進入寒冬期,在嚴控規模、調低電價的新形勢下,今年下半年及不遠的今后,為促進光伏行業持續穩健發展,我國將會推出哪些光伏項目或者光伏政策?哪些政策將會融化冰層,重新激活光伏行業的發展命脈?哪些政策是光伏人期許已久的?哪些政策又是亟待下發的?
對此,通過相關政策和專家解讀,分析預測出以下幾項重點政策及項目,伙伴們可以參考一下。
“領跑者”基地:第四期8GW或將啟動
2015年國家能源局聯合有關部門提出了實施光伏發電“領跑者”計劃和建設領跑基地,通過市場支持和試驗示范,以點帶面,加速技術成果向市場應用轉化和推廣,加快促進光伏發電技術進步、產業升級。
領跑基地建設作為政府為促進光伏行業技術進步、成本下降、補貼減少而設立的一種示范平臺,將在光伏發電平價上網目標實現前繼續推進實施,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每期領跑基地控制規模為800萬千瓦,其中應用領跑基地和技術領跑基地規模分別不超過650萬千瓦和150萬千瓦。
自國家能源局2015年提出光伏發電“領跑者”計劃以來,已組織開展了前兩期共9個領跑基地建設,總規模650萬千瓦,以及2017年第三批10個應用領跑基地和3個技術領跑基地。截至2018年5月,第三批10個應用領跑基地企業優選工作全面完成,目前已全面進入實施階段;技術領跑基地正在進行企業競爭優選工作。
從各基地競爭優選結果看,領跑基地成效明顯。在前三期領跑者基地的基礎上,日前,就“531”新政后的下一步計劃,國家能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強化對地方執行和后續建設情況的監管,嚴格要求地方落實基地建設要求與承諾,督促企業加快建設按期并網運行,確保工程進度??紤]到領跑基地建設效果明顯,下半年我們將適時啟動第四期領跑者基地建設,今后將把領跑基地建設作為普通電站建設的主要陣地和重要方式。”
從我國太陽能資源等建設條件和能源消費的分布看,太陽能資源最豐富的地區大多需要更大范圍的消納市場,太陽能資源一般地區很多可就地消納,因此從整個行業發展看,需選擇各類具有代表性的地區進行試點示范和領跑基地建設,第四期領跑者基地的啟動有利于帶動領跑技術的全面應用,給寒冬期的光伏企業點燃希望之光。
光伏扶貧:“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貧項目或下發
光伏扶貧是國務院扶貧辦2015年確定實施的“十大精準扶貧工程”之一,充分利用了貧困地區太陽能資源豐富的優勢,通過開發太陽能資源、連續25年產生的穩定收益,實現了扶貧開發和新能源利用、節能減排相結合。
據了解,“十三五”下達的第一批光伏扶貧項目包括14個省(自治區)、236個光伏扶貧重點縣的光伏扶貧項目,共8689個村級電站,總裝機規模約4.2GW;第二批翹首期盼,預計將有5GW。
日前,“531”光伏新政明確指出,“支持光伏扶貧。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扎實推進光伏扶貧工作,在各地落實實施條件、嚴格審核的前提下,及時下達‘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貧項目計劃。”
此外,在本次電價調整中,一類至三類資源區光伏電站標桿電價均下調5分至每千瓦時0.5元、0.6元、0.7元,而光伏扶貧電價成為了例外。531光伏新政明確:為積極支持光伏扶貧,維持符合國家政策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標桿電價不變,即一類資源區每千瓦時0.65元、二類資源區0.75元、三類資源區0.85元。相比之下,與普通電站高出0.15元/千瓦時。
531新政之后,國內光伏市場萎縮、新增裝機量大幅度下滑。各大企業面臨較大的產能過剩壓力,眾多已開展前期工作的光伏項目“騎虎難下”。但從國家對光伏扶貧的支持力度和態度來看,今年下半年,光伏扶貧項目或成光伏人的轉型新出路。
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將啟:鼓勵光伏發電與用戶 直接交易政策有望出臺
分布式發電位于電力消費場所或與之相鄰,所發電力無需遠距離及升降壓傳輸。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制定了支撐分布式發電的一系列政策。各級電網企業建立了服務分布式發電接入電網運行的制度和工作機制。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分布式發電發展逐步加快。但是,由于現有電力系統的技術體系、管理體制、市場機制是按集中式發電供電模式設計的,分布式發電所需的電網公共服務、電力市場交易機制以及政府管理體制仍存在較多缺失,分布式發電在電力利用方面的節能、經濟性和安全性等優勢還未充分發揮。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目的是探索與分布式發電相適應的電網技術服務管理體系、電力交易機制和輸配電價政策改革等,在試點探索和評估總結基礎上,最終形成可普遍適用的分布式發電的技術、市場和政策體系。
據了解,《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印發后,各地積極開展了組織申報工作。截至2018年5月31日,共有13個省市上報了35個分布式光伏試點項目。
對于光伏項目參與分布式發電交易而言,相關專家表示,這給了光伏行業適應電力市場的一個緩沖期,但未來能源系統一定不是能源品種和市場機制孤立存在的系統,而是不同能源種類和市場機制耦合的復雜系統。同樣,對于光伏投資而言,未來考慮的不僅僅是光伏本身參與市場化交易如何收益,而是如何結合諸如配電網、儲能等形成具有互補性的、可持續性的綜合能源系統,而這類綜合能源系統,才真正具備未來市場化交易的競爭力。
明確地方分布式光伏電站 競爭性配置招標辦法
光伏發電是一個社會資本參與程度和市場化程度較高的能源行業,特別是在項目建設投資方面,已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模式多樣化。
從地方政策來看,安徽省、河北省、山西省、黑龍江省、四川省、湖北省、浙江省等9省相繼發布關于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的文件,并制定了詳細的平價內容和評價標準。
但從實際情況看,各地落實程度和執行效果不一,不少地區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護和限價競爭,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市場化配置資源的力度,規范和嚴格資源配置規則。
在新政的嚴苛要求下,各地期待相關政策逐漸明晰起來,并做進一步發展部署。海南發改委日前曾發布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風險預警表示,各地暫緩備案需要國家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待出臺競爭性招標辦法后,按照國家下達的規模統一開展競爭性配置。
隨著國家此次對普通地面電站的規模控制,在普通式光伏電站競爭性招標辦法嚴苛推進的同時,各地分布式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招標辦法的出臺顯得尤為重要和必要。
規模管理和分布式發展相關要求有望明確
2016年出臺的《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指出,按照光伏發電項目的類型及規模、接網條件及消納范圍和促進技術進步的作用等因素,對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并對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類型和地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三種光伏項目進行了規定。
此外,在分布式發展方面,近年來,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全國不少省份陸續出臺了支持光伏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特別是,在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給予補貼基礎上,不少地方政府出臺了支持分布式光伏發展的補貼政策。
531光伏新政下發后,在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相關政策及分布式發展補貼相關政策的基礎上,國家能源局表示,“我們鼓勵各地區基于自身實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出臺分布式光伏發展的地方性支持政策。同時,將在已開展工作基礎上,充分聽取和吸納各方意見,繼續完善《關于完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的意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明確建設規模管理和分布式發展的相關要求,做好分布式光伏發展的政策和服務保障工作。”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 監測評價制度進一步完善
2016年,《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計入監測和評價口徑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熱力和燃料。未計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熱水、地熱能、農村沼氣等)利用量暫作為補充參考,在國家建立準確的統計體系后再納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2017年,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兩部門關于印發《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指出,要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監測評價制度國家能源局將根據全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到2020年、2030 年分別達到15%、20%的目標,對各地區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價。
專家表示,單靠上述文件還不足以完全去除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制約因素,還需要在國家能源戰略中進一步明確可再生能源的優先地位。
對此,國家能源局負責人曾表示,推動制度落實一方面,要結合電力體制改革,指導省級政府率先建立可再生能源占電力消費比重的配額制度,要求作為最大供電主體的電網企業、其他售電企業的供電量(或售電量)達到規定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在電力體制改革全面完成之前,針對專門的非化石能源企業之外的大型發電企業,明確其全部發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配比指標;另一方面,將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機制,督促發電企業或售電企業通過證書交易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的要求,通過經濟手段反映一定的化石能源環境外部性成本,用市場方式促使社會資源向綠色低碳能源聚集。
可再生電力配額制度將正式出臺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份額做出的強制性的規定。其基本含意是,在地區電力建設中,可再生能源發電需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使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在各地區(各電網)間交易,以解決地區間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差異。
今年3月,國家能源局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目前,可再生電力配額制度正在廣泛征求意見,各相關單位都非常關心。
對此,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李創軍表示,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們正在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對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對于大家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我們都將予以采納和吸收。
國家能源局日前亦表示,531光伏新政之后,將保障光伏發電消納,重點抓好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各項措施的落實工作,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充分發揮電網關鍵平臺作用,多渠道拓展本地消納等。
就此,今年5月31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家能源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并表示,出臺《通知》既是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緩解光伏行業當前面臨的補貼缺口和棄光限電等突出矛盾和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
《通知》下發之后,光伏行業迅速進入寒冬期,在嚴控規模、調低電價的新形勢下,今年下半年及不遠的今后,為促進光伏行業持續穩健發展,我國將會推出哪些光伏項目或者光伏政策?哪些政策將會融化冰層,重新激活光伏行業的發展命脈?哪些政策是光伏人期許已久的?哪些政策又是亟待下發的?
對此,通過相關政策和專家解讀,分析預測出以下幾項重點政策及項目,伙伴們可以參考一下。
“領跑者”基地:第四期8GW或將啟動
2015年國家能源局聯合有關部門提出了實施光伏發電“領跑者”計劃和建設領跑基地,通過市場支持和試驗示范,以點帶面,加速技術成果向市場應用轉化和推廣,加快促進光伏發電技術進步、產業升級。
領跑基地建設作為政府為促進光伏行業技術進步、成本下降、補貼減少而設立的一種示范平臺,將在光伏發電平價上網目標實現前繼續推進實施,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每期領跑基地控制規模為800萬千瓦,其中應用領跑基地和技術領跑基地規模分別不超過650萬千瓦和150萬千瓦。
自國家能源局2015年提出光伏發電“領跑者”計劃以來,已組織開展了前兩期共9個領跑基地建設,總規模650萬千瓦,以及2017年第三批10個應用領跑基地和3個技術領跑基地。截至2018年5月,第三批10個應用領跑基地企業優選工作全面完成,目前已全面進入實施階段;技術領跑基地正在進行企業競爭優選工作。
從各基地競爭優選結果看,領跑基地成效明顯。在前三期領跑者基地的基礎上,日前,就“531”新政后的下一步計劃,國家能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強化對地方執行和后續建設情況的監管,嚴格要求地方落實基地建設要求與承諾,督促企業加快建設按期并網運行,確保工程進度??紤]到領跑基地建設效果明顯,下半年我們將適時啟動第四期領跑者基地建設,今后將把領跑基地建設作為普通電站建設的主要陣地和重要方式。”
從我國太陽能資源等建設條件和能源消費的分布看,太陽能資源最豐富的地區大多需要更大范圍的消納市場,太陽能資源一般地區很多可就地消納,因此從整個行業發展看,需選擇各類具有代表性的地區進行試點示范和領跑基地建設,第四期領跑者基地的啟動有利于帶動領跑技術的全面應用,給寒冬期的光伏企業點燃希望之光。
光伏扶貧:“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貧項目或下發
光伏扶貧是國務院扶貧辦2015年確定實施的“十大精準扶貧工程”之一,充分利用了貧困地區太陽能資源豐富的優勢,通過開發太陽能資源、連續25年產生的穩定收益,實現了扶貧開發和新能源利用、節能減排相結合。
據了解,“十三五”下達的第一批光伏扶貧項目包括14個省(自治區)、236個光伏扶貧重點縣的光伏扶貧項目,共8689個村級電站,總裝機規模約4.2GW;第二批翹首期盼,預計將有5GW。
日前,“531”光伏新政明確指出,“支持光伏扶貧。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扎實推進光伏扶貧工作,在各地落實實施條件、嚴格審核的前提下,及時下達‘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貧項目計劃。”
此外,在本次電價調整中,一類至三類資源區光伏電站標桿電價均下調5分至每千瓦時0.5元、0.6元、0.7元,而光伏扶貧電價成為了例外。531光伏新政明確:為積極支持光伏扶貧,維持符合國家政策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標桿電價不變,即一類資源區每千瓦時0.65元、二類資源區0.75元、三類資源區0.85元。相比之下,與普通電站高出0.15元/千瓦時。
531新政之后,國內光伏市場萎縮、新增裝機量大幅度下滑。各大企業面臨較大的產能過剩壓力,眾多已開展前期工作的光伏項目“騎虎難下”。但從國家對光伏扶貧的支持力度和態度來看,今年下半年,光伏扶貧項目或成光伏人的轉型新出路。
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將啟:鼓勵光伏發電與用戶 直接交易政策有望出臺
分布式發電位于電力消費場所或與之相鄰,所發電力無需遠距離及升降壓傳輸。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制定了支撐分布式發電的一系列政策。各級電網企業建立了服務分布式發電接入電網運行的制度和工作機制。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分布式發電發展逐步加快。但是,由于現有電力系統的技術體系、管理體制、市場機制是按集中式發電供電模式設計的,分布式發電所需的電網公共服務、電力市場交易機制以及政府管理體制仍存在較多缺失,分布式發電在電力利用方面的節能、經濟性和安全性等優勢還未充分發揮。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目的是探索與分布式發電相適應的電網技術服務管理體系、電力交易機制和輸配電價政策改革等,在試點探索和評估總結基礎上,最終形成可普遍適用的分布式發電的技術、市場和政策體系。
據了解,《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印發后,各地積極開展了組織申報工作。截至2018年5月31日,共有13個省市上報了35個分布式光伏試點項目。
對于光伏項目參與分布式發電交易而言,相關專家表示,這給了光伏行業適應電力市場的一個緩沖期,但未來能源系統一定不是能源品種和市場機制孤立存在的系統,而是不同能源種類和市場機制耦合的復雜系統。同樣,對于光伏投資而言,未來考慮的不僅僅是光伏本身參與市場化交易如何收益,而是如何結合諸如配電網、儲能等形成具有互補性的、可持續性的綜合能源系統,而這類綜合能源系統,才真正具備未來市場化交易的競爭力。
明確地方分布式光伏電站 競爭性配置招標辦法
光伏發電是一個社會資本參與程度和市場化程度較高的能源行業,特別是在項目建設投資方面,已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模式多樣化。
從地方政策來看,安徽省、河北省、山西省、黑龍江省、四川省、湖北省、浙江省等9省相繼發布關于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的文件,并制定了詳細的平價內容和評價標準。
但從實際情況看,各地落實程度和執行效果不一,不少地區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護和限價競爭,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市場化配置資源的力度,規范和嚴格資源配置規則。
在新政的嚴苛要求下,各地期待相關政策逐漸明晰起來,并做進一步發展部署。海南發改委日前曾發布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風險預警表示,各地暫緩備案需要國家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待出臺競爭性招標辦法后,按照國家下達的規模統一開展競爭性配置。
隨著國家此次對普通地面電站的規模控制,在普通式光伏電站競爭性招標辦法嚴苛推進的同時,各地分布式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招標辦法的出臺顯得尤為重要和必要。
規模管理和分布式發展相關要求有望明確
2016年出臺的《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指出,按照光伏發電項目的類型及規模、接網條件及消納范圍和促進技術進步的作用等因素,對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并對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類型和地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三種光伏項目進行了規定。
此外,在分布式發展方面,近年來,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全國不少省份陸續出臺了支持光伏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特別是,在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給予補貼基礎上,不少地方政府出臺了支持分布式光伏發展的補貼政策。
531光伏新政下發后,在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相關政策及分布式發展補貼相關政策的基礎上,國家能源局表示,“我們鼓勵各地區基于自身實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出臺分布式光伏發展的地方性支持政策。同時,將在已開展工作基礎上,充分聽取和吸納各方意見,繼續完善《關于完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的意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明確建設規模管理和分布式發展的相關要求,做好分布式光伏發展的政策和服務保障工作。”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 監測評價制度進一步完善
2016年,《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計入監測和評價口徑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熱力和燃料。未計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熱水、地熱能、農村沼氣等)利用量暫作為補充參考,在國家建立準確的統計體系后再納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2017年,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兩部門關于印發《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指出,要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監測評價制度國家能源局將根據全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到2020年、2030 年分別達到15%、20%的目標,對各地區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價。
專家表示,單靠上述文件還不足以完全去除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制約因素,還需要在國家能源戰略中進一步明確可再生能源的優先地位。
對此,國家能源局負責人曾表示,推動制度落實一方面,要結合電力體制改革,指導省級政府率先建立可再生能源占電力消費比重的配額制度,要求作為最大供電主體的電網企業、其他售電企業的供電量(或售電量)達到規定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在電力體制改革全面完成之前,針對專門的非化石能源企業之外的大型發電企業,明確其全部發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配比指標;另一方面,將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機制,督促發電企業或售電企業通過證書交易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的要求,通過經濟手段反映一定的化石能源環境外部性成本,用市場方式促使社會資源向綠色低碳能源聚集。
可再生電力配額制度將正式出臺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份額做出的強制性的規定。其基本含意是,在地區電力建設中,可再生能源發電需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使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在各地區(各電網)間交易,以解決地區間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差異。
今年3月,國家能源局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目前,可再生電力配額制度正在廣泛征求意見,各相關單位都非常關心。
對此,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李創軍表示,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們正在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對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對于大家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我們都將予以采納和吸收。
國家能源局日前亦表示,531光伏新政之后,將保障光伏發電消納,重點抓好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各項措施的落實工作,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充分發揮電網關鍵平臺作用,多渠道拓展本地消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