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部門、各村(社區)、各有關企業:
《麻涌鎮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麻涌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20日
麻涌鎮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的戰略任務,加快推動我鎮產業結構調整和循環經濟發展,提高企業節能降耗的積極性,同時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對節能工作的促進作用,規范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鎮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納入鎮財政年度預算,每年安排90萬元,用于推進清潔生產、能源管理中心、分布式光伏發電等節能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安排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等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麻涌鎮工業信息科技局(以下簡稱“鎮工信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專項資金預算申報、編制專項資金安排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安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等。
第五條鎮財政分局負責將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審核鎮工信局編制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組織實施對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
第三章 資助條件和范圍
第六條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已在東莞市麻涌鎮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存在異常經營情況。(財政供養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在資助范疇)
(二)申報企業不存在《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及相關文件規定的不予資助情況。
(三)申報企業或項目不存在《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不得申報或不予資助的情況。
(四)申報單位(重點用能企業)在當年的節能考核中不得為未完成等級。
(五)資助項目需符合國家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綠色制造產業發展方向。
第七條鎮工信局在專項資金不超過年度預算的情況下對項目進行資助,具體資助范圍包括: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通過市相關部門審核驗收,并獲得市財政獎勵資金的項目。資助項目包括:能源管理中心項目、綠色清潔生產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若當年符合資助的金額超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的,則超出的資助資金納入下一年度的專項資金撥付。
第四章 資助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專項資金的資助方式為事后補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能源管理中心項目:
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實現與“東莞市重點用能單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統 ”對接,項目建成并通過市節能主管部門驗收,達到甲、乙級標準的,在獲得市財政獎勵資金后,鎮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已獲得資金獎勵的乙級能源管理中心繼續完善后通過市節能主管部門驗收后達到甲級的,在獲得市財政獎勵資金后,鎮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綠色清潔生產項目:
對通過標準審核程序完成清潔生產驗收,被認定為市級清潔生產企業的,在獲得市財政獎勵資金后,鎮財政一次性獎勵2萬元。通過標準審核程序完成清潔生產驗收,被認定為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的,在獲得市財政獎勵資金后,鎮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已獲得獎勵的市級清潔生產企業,再通過驗收被認定為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的,補足獎金差額3萬元。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對2018年1月1日后立項備案,通過供電部門驗收,穩定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鎮財政對建筑或構筑物的業主按裝機容量10萬元/兆瓦一次性獎勵裝機補助金,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度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五章 資金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申報周期和申報通知
專項資金按年度組織申報,鎮工信局每年依據本辦法制訂年度申報指南,并發布申報通知。年度申報通知由鎮工信局印發正式文件對外發布。
第十條申報和審核程序
(一)項目申請。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按時向鎮工信局提交。
(二)部門受理。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全部送達鎮工信局,即視為正式受理。對申報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范要求的,通知申報單位及時補充、更正并重新提交。
(三)項目審核。鎮工信局對申報單位提供的材料和條件進行審核,確定資助的對象、項目和金額。
(四)結果公示。通過審核的申請單位由鎮工信局在麻涌鎮官方網站上向社會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鎮工信局提出;對公示有異議的,鎮工信局應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資助要求的,不予納入資助范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后異議不成立的,鎮工信局將資金安排計劃上報鎮政府。
第六章 資金撥付和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資金安排計劃經鎮政府批準后,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辦理請款和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受資助單位應規范各項費用支出的財務核算管理。收到資助款后,按照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受資助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四條受資助單位須參與企業經濟運行監測工作,根據鎮工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項目實施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等數據信息,以便做好專項資金后續跟蹤監督。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申報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鎮工信局負責修訂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麻涌鎮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麻涌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20日
麻涌鎮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的戰略任務,加快推動我鎮產業結構調整和循環經濟發展,提高企業節能降耗的積極性,同時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對節能工作的促進作用,規范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鎮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納入鎮財政年度預算,每年安排90萬元,用于推進清潔生產、能源管理中心、分布式光伏發電等節能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安排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等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麻涌鎮工業信息科技局(以下簡稱“鎮工信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專項資金預算申報、編制專項資金安排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安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等。
第五條鎮財政分局負責將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審核鎮工信局編制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組織實施對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
第三章 資助條件和范圍
第六條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已在東莞市麻涌鎮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存在異常經營情況。(財政供養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在資助范疇)
(二)申報企業不存在《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及相關文件規定的不予資助情況。
(三)申報企業或項目不存在《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不得申報或不予資助的情況。
(四)申報單位(重點用能企業)在當年的節能考核中不得為未完成等級。
(五)資助項目需符合國家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綠色制造產業發展方向。
第七條鎮工信局在專項資金不超過年度預算的情況下對項目進行資助,具體資助范圍包括: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通過市相關部門審核驗收,并獲得市財政獎勵資金的項目。資助項目包括:能源管理中心項目、綠色清潔生產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若當年符合資助的金額超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的,則超出的資助資金納入下一年度的專項資金撥付。
第四章 資助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專項資金的資助方式為事后補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能源管理中心項目:
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實現與“東莞市重點用能單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統 ”對接,項目建成并通過市節能主管部門驗收,達到甲、乙級標準的,在獲得市財政獎勵資金后,鎮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已獲得資金獎勵的乙級能源管理中心繼續完善后通過市節能主管部門驗收后達到甲級的,在獲得市財政獎勵資金后,鎮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綠色清潔生產項目:
對通過標準審核程序完成清潔生產驗收,被認定為市級清潔生產企業的,在獲得市財政獎勵資金后,鎮財政一次性獎勵2萬元。通過標準審核程序完成清潔生產驗收,被認定為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的,在獲得市財政獎勵資金后,鎮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已獲得獎勵的市級清潔生產企業,再通過驗收被認定為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的,補足獎金差額3萬元。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對2018年1月1日后立項備案,通過供電部門驗收,穩定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鎮財政對建筑或構筑物的業主按裝機容量10萬元/兆瓦一次性獎勵裝機補助金,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度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五章 資金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申報周期和申報通知
專項資金按年度組織申報,鎮工信局每年依據本辦法制訂年度申報指南,并發布申報通知。年度申報通知由鎮工信局印發正式文件對外發布。
第十條申報和審核程序
(一)項目申請。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按時向鎮工信局提交。
(二)部門受理。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全部送達鎮工信局,即視為正式受理。對申報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范要求的,通知申報單位及時補充、更正并重新提交。
(三)項目審核。鎮工信局對申報單位提供的材料和條件進行審核,確定資助的對象、項目和金額。
(四)結果公示。通過審核的申請單位由鎮工信局在麻涌鎮官方網站上向社會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鎮工信局提出;對公示有異議的,鎮工信局應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資助要求的,不予納入資助范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后異議不成立的,鎮工信局將資金安排計劃上報鎮政府。
第六章 資金撥付和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資金安排計劃經鎮政府批準后,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辦理請款和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受資助單位應規范各項費用支出的財務核算管理。收到資助款后,按照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受資助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四條受資助單位須參與企業經濟運行監測工作,根據鎮工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項目實施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等數據信息,以便做好專項資金后續跟蹤監督。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申報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鎮工信局負責修訂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