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大陸的晶體硅光伏產品(Certain Crystalline SiliconPhotovoltaic Products)啟動第一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對進口自臺灣地區的涉案產品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對進口自中國大陸的晶體硅光伏產品啟動第一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立案調查,對進口自臺灣地區的涉案產品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產業損害立案調查。
利益相關方應于2020年2月3日前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回復意見,并最晚于2020年3月16日就該案回復意見的充分性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評述意見。
據了解,2015年1月2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涉案產品在美國的銷售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同時存在政府補貼,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在該裁決中,5名委員投肯定票,1名委員未參加投票。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性裁決,美國商務部將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產品發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
根據國際慣例,反傾銷措施執行滿5年之前的前三個月內,主管機關應響應企業請求發起復審,也就是日落復審。若在該復審中主管機關確定終止反傾銷稅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則可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在復審期間,原反傾銷稅繼續有效。
美國對華光伏產品“雙反”案例回放:
2011年10月19日,以美國Solar 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為首的7家美國光伏電池廠商,以中國光伏產品在美國市場的銷售價格低于生產成本為由,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美商務部提出申訴,要求對中國出口的晶體硅光伏電池(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簡稱“雙反”調查。
2011年11月8日,美國商務部正式立案調查。2011年12月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損害初裁,認定中國輸美太陽能電池(板)對美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根據該肯定性裁決,美國商務部將繼續對涉案產品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2012年3月21日,美國商務部宣布針對中國光伏反補貼方面的初裁結果,反補貼稅率為2.9%至4.73%。
2012年5月17日,美國商務部做出初裁,初步裁定對從中國進口的光伏產品征收31%到250%的反傾銷稅。
2012年10月10日,美國商務部對華光伏雙反案作出終裁決定,認定中國向美國出口的晶體硅光伏電池及組件存在補貼和傾銷行為,并設定了14.78%-15.97%的最終反補貼稅率及18.32%-249.96%的最終反傾銷稅率。
2014年1月23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大陸的晶體硅光伏產品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對進口自臺灣地區的晶體硅光伏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15年2月18日,美國商務部正式對進口自中國大陸的晶體硅光伏產品發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對進口自臺灣地區的涉案產品發布反傾銷稅令。
2014年2月1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大陸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肯定性產業損害初裁,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產業損害初裁,裁定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在該裁決中,4名委員投肯定票,2名委員未參加此次投票。
2014年7月25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初裁,裁定出口商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Changzhou Trina Solar Energy Co., Ltd.)、常州天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Trina Solar (Changzho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為:26.33%;江西晶科能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Jinko Solar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江蘇昱輝陽光能源有限公司(Renesola Jiangsu Ltd)、江西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 Solar Co.Ltd):58.87%;單獨稅率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Wuxi Suntech Power Co. Ltd.):42.33%;中國普遍:165.04%。
2014年12月16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終裁,并對原產于中國大陸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補貼終裁,傾銷幅度和補貼率見下表。
2015年1月2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涉案產品在美國的銷售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同時存在政府補貼,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在該裁決中,5名委員投肯定票,1名委員未參加投票。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性裁決,美國商務部將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產品發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
利益相關方應于2020年2月3日前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回復意見,并最晚于2020年3月16日就該案回復意見的充分性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評述意見。
據了解,2015年1月2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涉案產品在美國的銷售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同時存在政府補貼,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在該裁決中,5名委員投肯定票,1名委員未參加投票。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性裁決,美國商務部將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產品發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
根據國際慣例,反傾銷措施執行滿5年之前的前三個月內,主管機關應響應企業請求發起復審,也就是日落復審。若在該復審中主管機關確定終止反傾銷稅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則可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在復審期間,原反傾銷稅繼續有效。
美國對華光伏產品“雙反”案例回放:
2011年10月19日,以美國Solar 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為首的7家美國光伏電池廠商,以中國光伏產品在美國市場的銷售價格低于生產成本為由,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美商務部提出申訴,要求對中國出口的晶體硅光伏電池(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簡稱“雙反”調查。
2011年11月8日,美國商務部正式立案調查。2011年12月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損害初裁,認定中國輸美太陽能電池(板)對美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根據該肯定性裁決,美國商務部將繼續對涉案產品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2012年3月21日,美國商務部宣布針對中國光伏反補貼方面的初裁結果,反補貼稅率為2.9%至4.73%。
2012年5月17日,美國商務部做出初裁,初步裁定對從中國進口的光伏產品征收31%到250%的反傾銷稅。
2012年10月10日,美國商務部對華光伏雙反案作出終裁決定,認定中國向美國出口的晶體硅光伏電池及組件存在補貼和傾銷行為,并設定了14.78%-15.97%的最終反補貼稅率及18.32%-249.96%的最終反傾銷稅率。
2014年1月23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大陸的晶體硅光伏產品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對進口自臺灣地區的晶體硅光伏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15年2月18日,美國商務部正式對進口自中國大陸的晶體硅光伏產品發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對進口自臺灣地區的涉案產品發布反傾銷稅令。
2014年2月1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大陸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肯定性產業損害初裁,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產業損害初裁,裁定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在該裁決中,4名委員投肯定票,2名委員未參加此次投票。
2014年7月25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初裁,裁定出口商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Changzhou Trina Solar Energy Co., Ltd.)、常州天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Trina Solar (Changzho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為:26.33%;江西晶科能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Jinko Solar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江蘇昱輝陽光能源有限公司(Renesola Jiangsu Ltd)、江西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 Solar Co.Ltd):58.87%;單獨稅率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Wuxi Suntech Power Co. Ltd.):42.33%;中國普遍:165.04%。
2014年12月16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終裁,并對原產于中國大陸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補貼終裁,傾銷幅度和補貼率見下表。
2015年1月2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產品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涉案產品在美國的銷售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同時存在政府補貼,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在該裁決中,5名委員投肯定票,1名委員未參加投票。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性裁決,美國商務部將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產品發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