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簡稱:新大新材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會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
新大新材會證監許可[2010]532號文核準,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3500萬股,發行價格每股43.40元,募集資金總額151,900萬元,扣除各項發行費用3,892萬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148,008萬元。以上募集資金已由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出具的深鵬所驗字【2010】第171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公司分別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文化路支行、開封市商業銀行洪河沿支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信息大廈支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東明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支行(以下統稱“專戶銀行”)及保薦機構華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林證券”)簽訂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一、募集資金專用賬戶情況
1、公司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文化路支行開設的專戶賬號為:
411060500018180369328,截至2010年5月12日,該專戶余額人民幣25,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其他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營運資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2、公司在開封市商業銀行洪河沿支行開設的專戶賬號為:5018116300044,截至2010年5月12日,該專戶余額人民幣30,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其他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營運資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3、公司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信息大廈支行開設的專戶賬號為:7392110182100005879,截至2010年5月12日,該專戶余額人民幣30,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其他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營運資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4、公司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東明支行開設的專戶賬號為:76070154700004063,截至2010年5月12日,該專戶余額人民幣50,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年產25,000噸太陽能晶硅片切割專用刃料擴產項目、年產8,000噸半導體晶圓片切割用碳化硅專用刃料項目、晶硅片切割廢砂漿回收再利用項目、研發中心項目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營運資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5、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支行開設的專戶賬號為:1703026029021009620,截至2010年5月12日,該專戶余額人民幣14,5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其他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營運資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二、公司與專戶銀行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華林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華林證券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規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專戶銀行應當配合華林證券的調查與查詢。華林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華林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葛文兵、楊彥君可以隨時到專戶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專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華林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專戶銀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華林證券。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專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華林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華林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華林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向公司、專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效力。
八、專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華林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華林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華林證券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或華林證券可以要求公司單方面終止《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自公司、專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