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華中能源監管局,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江西電力交易中心,各類市場主體、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精神,為做好江西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省政府領導要求組織起草了《江西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擬呈省政府同意后由我委印發,現征求貴單位意見。請于9月10日前將意見建議書面反饋我委,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 系 人:張子勤 曹洪睿
聯系電話:0791-88915227 0791-8891547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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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江西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討論稿)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消納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支撐江西省建設全國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和實現高質量跨越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消納,建立完善科學、合理、公平的電力市場化交易和信息管理機制,確保完成國家下達江西省的年度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現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
二、相關主體和權責分工
(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
江西省發改委(能源局)作為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承擔全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落實責任,具體權責事項包括:
(1)負責推進省內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和消納;
(2)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的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消納責任”);
(3)負責督促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并對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公布;
(4)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二)各設區市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
各設區市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具體權責事項包括:
(1)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項目發展,促進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和消納;
(2)負責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
(3)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三)省級電網企業
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網江西公司”)在履行作為市場主體權責的同時,其他權責事項包括:
(1)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域內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
(2)負責按照本方案,向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分配本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3)在研判全省消納責任總體落實情況不能滿足國家下達江西省的任務指標要求時,負責及時采取措施增加全省可再生能源消納量;
(4)按照要求及時報送消納責任有關過程文件、信息和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四)省級電力交易中心
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根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的授權,對全省各市場主體履行消納責任相關信息進行管理,具體權責事項包括:
(1)負責對全省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冊和注銷管理;
(2)負責制定省內可再生能源消納量的交易或轉讓細則,組織開展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以及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以下簡稱“消納量”)交易或轉讓;
(3)負責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市場主體給予提醒;
(4)按照要求及時報送消納責任有關過程文件、信息和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五)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
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分為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兩類(具體范疇及其消納責任權重計算方式見本方案第三部分),具體權責事項包括:
(1)依據本方案在江西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
(2)主動完成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分配的消納責任權重;
(3)按照要求及時報送消納責任有關過程文件、信息和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三、責任權重和分配方式
(一)根據國家下達江西省2020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江西省2020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2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9%。全省各市場主體2020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 x%,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 x%(如國家下達江西省消納責任發生調整則相應調整)。2020年之后年度,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江西省當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每年另行明確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原則上按照同等權重分配。
(二)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分為兩類,具體范疇和消納責任權重確認方式如下:
1.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1)國網江西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扣除市場化用戶的市場化交易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和擁有配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2.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3)通過電力市場直接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三)各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四、履責方式和計算方法
(一)主要履行方式
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資金由購買方自籌。
2.購買綠證,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3.在省內消納量不能完成全省年度消納責任的情況下,開展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量、綠證的交易或轉讓。
(三)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1)國網江西公司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首先用于完成經營區域內居民、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國網江西公司按照經營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量總量消納比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比重,等比例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2)省內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購電市場主體的消納量。跨省級行政區域交易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按照有關購電協議確認。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按國網江西公司計量的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在自發自用市場主體超額完成消納量的情況下,超額完成部分可以用于交易或轉讓。
3.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
從其他超額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對于國網江西公司,還包括通過跨省電力交易相關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自身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或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或交易轉讓。
五、過程管理和信息報送
(一)過程管理文件
(1)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由江西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編制,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
(2)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清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江西省的任務指標,結合全省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論證,按年度確認并公布。
(3)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由國網江西公司根據本方案編制,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4)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交易(轉讓)細則:由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全省實際情況制定,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5)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由各市場主體根據當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清單制定,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所在各設區市、國網江西公司和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應制定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通過所在各設區市匯總后報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江西電力交易中心。
(6)履行消納責任權重承諾書:由各市場主體出具,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一并報送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承諾完成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分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按要求報告完成情況和相關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信息報送要求
(1)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月度報告:由各市場主體編制,于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設區市、江西電力交易中心報送本單位上個月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2)全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分析評價報告:由江西電力交易中心編制并定期報送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其中,季度報告應于下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報送,年度報告應于次年1月份報送。
(3)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年度報告:由國網江西公司編制,于每年1月份向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經營區內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4)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過程情況:由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報送。
(5)市場主體消納量相關數據:由各市場主體根據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提供,通過市場主體所在設區市匯總后報送。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推動可再生能源項目有序發展。各地、各單位要牢固樹立高質量發展理念,從落實“六穩六保”和推進能源生產消費革命的高度,把有序發展可再生能源項目作為實現全省能源供給安全、促進能源結構轉型的重要舉措。各設區市要完善土地、交通、金融等相關政策,降低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非技術成本,有序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發展。通過省內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有序發展,保障全省可再生能源消納量的穩定增長。
(二)優化環境,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接網消納。各級電網企業要強化可再生能源項目接網和消納服務,確保省內可再生能源項目按基荷調度和安全運行。要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新增消納能力測算工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要加快省內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優化網架結構,為可再生能源項目接入電網創造條件。江西電力交易中心要為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提供服務保障,如需開展跨省級行政區域電力交易,應優先購入可再生能源電量。
(三)加強監測,強化可再生能源消納過程管理。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年度目標完成情況的過程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過程監測。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加強可再生能源數據監測和應用,為可再生能源消納過程管理提供技術支撐。要定期組織開展對各地、各類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消納情況的分析評估,在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存在偏差時研究制定保障措施,及時補齊消納短板。
(四)壓實責任,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加強研究,不斷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監督考核等相關機制,適時制定其它保障措施,督促各地、各市場主體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要求。各市場主體要按照年度責任權重自覺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于本方案印發10個工作日內在江西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分配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超額完成高于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部分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對于存在未完成權重目標、拒不履行消納義務或提供消納相關數據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由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七、附則
(一)本方案經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之日起實施。
(二)本方案由江西省發改委(能源局)負責解釋。
(三)如國家政策調整造成本方案有關內容不再適用,按國家新的政策執行。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精神,為做好江西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省政府領導要求組織起草了《江西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擬呈省政府同意后由我委印發,現征求貴單位意見。請于9月10日前將意見建議書面反饋我委,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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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江西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討論稿)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消納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支撐江西省建設全國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和實現高質量跨越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消納,建立完善科學、合理、公平的電力市場化交易和信息管理機制,確保完成國家下達江西省的年度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現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
二、相關主體和權責分工
(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
江西省發改委(能源局)作為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承擔全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落實責任,具體權責事項包括:
(1)負責推進省內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和消納;
(2)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的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消納責任”);
(3)負責督促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并對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公布;
(4)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二)各設區市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
各設區市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具體權責事項包括:
(1)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項目發展,促進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和消納;
(2)負責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
(3)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三)省級電網企業
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網江西公司”)在履行作為市場主體權責的同時,其他權責事項包括:
(1)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域內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
(2)負責按照本方案,向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分配本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3)在研判全省消納責任總體落實情況不能滿足國家下達江西省的任務指標要求時,負責及時采取措施增加全省可再生能源消納量;
(4)按照要求及時報送消納責任有關過程文件、信息和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四)省級電力交易中心
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根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的授權,對全省各市場主體履行消納責任相關信息進行管理,具體權責事項包括:
(1)負責對全省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冊和注銷管理;
(2)負責制定省內可再生能源消納量的交易或轉讓細則,組織開展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以及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以下簡稱“消納量”)交易或轉讓;
(3)負責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市場主體給予提醒;
(4)按照要求及時報送消納責任有關過程文件、信息和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五)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
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分為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兩類(具體范疇及其消納責任權重計算方式見本方案第三部分),具體權責事項包括:
(1)依據本方案在江西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
(2)主動完成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分配的消納責任權重;
(3)按照要求及時報送消納責任有關過程文件、信息和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三、責任權重和分配方式
(一)根據國家下達江西省2020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江西省2020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2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9%。全省各市場主體2020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 x%,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 x%(如國家下達江西省消納責任發生調整則相應調整)。2020年之后年度,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江西省當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每年另行明確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原則上按照同等權重分配。
(二)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分為兩類,具體范疇和消納責任權重確認方式如下:
1.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1)國網江西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扣除市場化用戶的市場化交易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和擁有配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2.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3)通過電力市場直接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三)各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四、履責方式和計算方法
(一)主要履行方式
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資金由購買方自籌。
2.購買綠證,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3.在省內消納量不能完成全省年度消納責任的情況下,開展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量、綠證的交易或轉讓。
(三)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1)國網江西公司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首先用于完成經營區域內居民、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國網江西公司按照經營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量總量消納比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比重,等比例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2)省內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購電市場主體的消納量。跨省級行政區域交易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按照有關購電協議確認。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按國網江西公司計量的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在自發自用市場主體超額完成消納量的情況下,超額完成部分可以用于交易或轉讓。
3.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
從其他超額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對于國網江西公司,還包括通過跨省電力交易相關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自身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或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或交易轉讓。
五、過程管理和信息報送
(一)過程管理文件
(1)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由江西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編制,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
(2)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清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江西省的任務指標,結合全省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論證,按年度確認并公布。
(3)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由國網江西公司根據本方案編制,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4)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交易(轉讓)細則:由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全省實際情況制定,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5)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由各市場主體根據當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清單制定,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所在各設區市、國網江西公司和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應制定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通過所在各設區市匯總后報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江西電力交易中心。
(6)履行消納責任權重承諾書:由各市場主體出具,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一并報送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承諾完成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分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按要求報告完成情況和相關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信息報送要求
(1)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月度報告:由各市場主體編制,于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設區市、江西電力交易中心報送本單位上個月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2)全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分析評價報告:由江西電力交易中心編制并定期報送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其中,季度報告應于下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報送,年度報告應于次年1月份報送。
(3)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年度報告:由國網江西公司編制,于每年1月份向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經營區內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4)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過程情況:由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報送。
(5)市場主體消納量相關數據:由各市場主體根據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提供,通過市場主體所在設區市匯總后報送。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推動可再生能源項目有序發展。各地、各單位要牢固樹立高質量發展理念,從落實“六穩六保”和推進能源生產消費革命的高度,把有序發展可再生能源項目作為實現全省能源供給安全、促進能源結構轉型的重要舉措。各設區市要完善土地、交通、金融等相關政策,降低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非技術成本,有序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發展。通過省內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有序發展,保障全省可再生能源消納量的穩定增長。
(二)優化環境,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接網消納。各級電網企業要強化可再生能源項目接網和消納服務,確保省內可再生能源項目按基荷調度和安全運行。要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新增消納能力測算工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要加快省內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優化網架結構,為可再生能源項目接入電網創造條件。江西電力交易中心要為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提供服務保障,如需開展跨省級行政區域電力交易,應優先購入可再生能源電量。
(三)加強監測,強化可再生能源消納過程管理。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年度目標完成情況的過程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過程監測。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加強可再生能源數據監測和應用,為可再生能源消納過程管理提供技術支撐。要定期組織開展對各地、各類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消納情況的分析評估,在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存在偏差時研究制定保障措施,及時補齊消納短板。
(四)壓實責任,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加強研究,不斷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監督考核等相關機制,適時制定其它保障措施,督促各地、各市場主體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要求。各市場主體要按照年度責任權重自覺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于本方案印發10個工作日內在江西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分配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超額完成高于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部分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對于存在未完成權重目標、拒不履行消納義務或提供消納相關數據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由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七、附則
(一)本方案經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之日起實施。
(二)本方案由江西省發改委(能源局)負責解釋。
(三)如國家政策調整造成本方案有關內容不再適用,按國家新的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