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改委和電監會周一發出通知,要求各省級電網對2009年下半年國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進行電價附加補貼,總額約達41億元人民幣.
其中,秸稈直燃項目的補貼標準仍為每千瓦時0.1元人民幣.
通知要求,去年下半年電價附加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在通知下發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9年下半年電費.
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往往高于上網電價,所以目前中國采取從零售電費中抽取"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用以補貼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據今年4月1日起實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附加為每度電0.004元.
此外,對于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內蒙古、吉林等電網企業,則繼續通過電網間配額交易方式實現資金調配,不足部分通過2010年上半年徵收的附加資金中預支.但亦需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結清補貼發放.
目前風力發電主要集中于"三北"(西北、華北、東北)等風力資源豐富地區,而電力消耗大省集中于華東和華南等經濟發達地區,因此出現部分省級電網存在電價附加缺口.
根據通知附件提供數據,此次向各地風力、生物質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秸桿直燃項目、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及項目接網工程進行補貼.
通知附件顯示,內蒙古境內兩個電網(蒙西的內蒙古電力公司和蒙東的東北電網公司)共向廣東、上海和湖北等六省購買總額達7.87億元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配額.(完)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t20100906_369724.htm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關于
2009年7-12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和配額交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監辦,各區域電監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44號),現就2009年7-12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調配、補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價附加補貼的項目和金額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范圍為2009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對納入補貼范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項目繼續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
具體補貼項目和金額見附件一、二、三、四。
二、配額交易與電費結算
(一)繼續通過配額交易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調配,不足部分通過2010年上半年征收的附加資金中預支,具體配額交易方案及預支資金見附件五、六。配額賣方向買方出售配額證,配額買方應在收到配額證后10個工作日內,按額度將款項匯入賣方賬戶,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本次電價附加補貼解決。本次補貼方案使用2008年8月20日調整后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價,作為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的標準。
(三)2009年7-12月電價附加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9年下半年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2009年7-12月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內蒙古、吉林等電網企業,應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9年下半年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
(四)對2009年7-12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電價附加補貼,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項目和金額,由所在省(區)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三、有關要求
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各區域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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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 發改委要求發放09下半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附加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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