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科技部、住建部、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調整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相關政策。調整內容包括關鍵設備招標方式、支持范圍、補助標準等多個方面,并明確提出“支持智能電網示范建設,以及微電網建 。
其中,示范工程采用的關鍵設備由原來的項目業主自行招標,改為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招標確定。通知明確,示范工程采用的晶體硅光伏組件、并網逆變器以及儲能鉛酸蓄電池等關鍵設備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招標確定。財政部等四部門共同制定招標方案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確定中標企業、中標產品及其中標協議供貨價格。
業內專家指出,采用國家統一招標的方式確定示范工程關鍵設備,是為了確保設備質量、降低造價并加強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管,防止項目實施中可能出現的為降低成本而犧牲質量的情況。
根據通知,中標企業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條件、服務條款供貨和提供售后服務。光伏組件生產企業作為項目業主單位的,采用的關鍵設備性能不低于國家統一招標規定的條件,價格不高于國家統一招標確定的中標協議供貨價格。
在支持范圍上,通知進一步明確,示范工程重點支持大型工礦、商業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利用既有建筑等條件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和在偏遠無電地區建設的獨立光伏發電項目。大型并網光伏電站原則上通過特許權招標等方式給予支持。
與原政策不同,此次通知還明確,選擇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好、電力負荷較大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進行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集中連片建設試點,統籌規劃,整體推進,規劃裝機總容量原則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裝機容量不低于10兆瓦。
在補助標準上,政策也進行了一定調整。通知規定,中央財政對示范項目建設所用關鍵設備,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其中,2010年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比例暫定為50%,偏遠無電地區的獨立光伏發電項目為70%。車用動力電池(不含鉛酸電池)回收用于示范項目儲能設施的,參照儲能鉛酸蓄電池補貼標準給予支持。
示范項目建設的其他費用采取定額補貼。2010年補貼標準暫定為: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構件型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為6元/瓦),偏遠無電地區獨立光伏發電項目10元/瓦(其中戶用獨立系統為6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