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記者從汕頭市發改局了解到,汕頭市發布《關于征求《關于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意見稿指出,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不含電費),按充電量收取,每千瓦時收費標準為0.75元。詳情如下:
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征求《關于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有關評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7年6月22日前書面函寄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收費管理科(地址:汕頭市海濱路8號市委大院信訪樓,郵編:515041,聯系電話:88178283,傳真:88178283,電子郵件發至fgjsfglk@126.com)。
附件: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9日
附件:
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4〕607號)、《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和市政府《關于印發<汕頭市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辦〔2016〕56號)股東,借鑒省內其他地市做法,擬定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方案如下:
(一)2020年前,我市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不含電費),按充電量收取,每千瓦時收費標準為0.75元。此標準為最高限價,經營企業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充電服務企業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內容。試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四)以上規定從成文之日起試行二年。
附表:省內部分地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