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301條款”貿易保護調查的帷幕尚未落下,又急匆匆揚起貿易保護的“201條款”利器。近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就光伏電池及組件全球保障措施調查作出損害裁決,認定進口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下一步將研究對進口產品采取限制措施。
所謂“201”條款,英文名稱US Section201,指美國1974年貿易法,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對進口至美國的產品進行全球保障措施調查,對產品進口增加是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作出裁定。USITC完成調查后向總統提交報告并提出措施建議,由美國總統做出最終措施決定。
從過往歷史看,美國政府已于2002年3月20日、2017年5月17日和2017年5月31日分別啟動了對進口鋼鐵、進口晶體硅太陽能電池及組件、進口家用大型洗衣機等三次全球保障性調查。所以,從美國政府當前的態度看,對美國進口全球光伏產品開展“201”調查應為鐵板釘釘之事。
目前美國政府擬開展的“201”調查可能比“301”條款更具殺傷力。
其一,不針對特定國家,而是一項全球性的調查,“201條款”不同于一般的反傾銷法規,是針對所有國家光伏產品的進口,具有任意性。它不僅增加光伏產品全球正常貿易的不確定性,也無助于美國內光伏產業整體健康、均衡發展,因而“201”調查對整個世界光伏行業的殺傷力要比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大得多,而且隨意性更強。
其二,會影響中國及世界光伏產業發展的進程,延緩光伏產業發展步伐,世界及我國光伏企業為抵制美國啟動“201條款”,為應對美國調查將會耗費光伏企業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貿易摩擦的領域和范圍進一步擴大,會阻礙整個世界光伏產業的發展。其三,會對所有非美生產光伏產品帶來不利影響,更會擾亂我國光伏企業海外布局,將導致我國對歐美光伏產品出口大幅下降。而且,為應對歐美頻繁對我國光伏企業發起的反傾銷調查,國內眾多光伏企業如天合光能、保利協鑫、晶科能源等紛紛在越南、泰國、印尼等東南亞國家建廠,通過這些國家向美國輸出產品,而美國啟動“201”調查,會影響到我國光伏企業在海外的產能布局,勢必會對中國光伏企業造成嚴重影響。
顯而易見,“201”調查對我國光伏產業帶來的不利影響比任何一個國家都大。
一方面,我國光伏產業數量大,占世界光伏產品出口的大頭。據工信部發布的《2016年中國光伏產業運行情況》,2016年,中國光伏產業延續2015年以來的回暖態勢,產業總產值達到336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7%,整體運行狀況良好。多晶硅、硅片、光伏電池、光伏組件等產業鏈各環節生產規模全球占比均超過50%,繼續位居全球首位,而“201”調查對中國光伏產業的不利影響不言而喻。
另一方面,我國光伏產品出口本已呈下降態勢,“201”調查會使我國光伏產業更加雪上加霜。據中國光伏協會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光伏產品出口總額為140億美元,同比下降10.4%。且對歐美、日本等發達經濟體的傳統出口市場出口占比均出現不同幅度的下滑,占比下降幅度達到30%,再如2017年上半年,我國對美國光伏組件出口額同比下降96.6%,對德國同比下降96.3%,對荷蘭同比下降73.7%,雖然在印度等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出口保持增長態勢,但量小貿易額不大,對扭轉中國光伏產業出口不利局勢難起決定作用。
由此,中國光伏企業應有整體危險意識和維權意識,對美國政府開展的“201”調查不是被動應付、任其隨意宰割,而是主動出擊,并進行重新經營戰略調查或定位,以扭轉當前不利出口頹勢,避免光伏產業不致因“201”調查而陷入全行業停產和倒閉的命運。
第一,積極與我國商務部門溝通,共同做好相關應訴準備。一要及時關注美國法規,提高應訴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增強應訴能力,爭取到最好結局。二要加強企業間相互聯合,整合有利資料,利用合理法規,集中力量共同應對,提高打勝應訴贏仗的能力,爭取到低關稅配額。
第二,開展新的貿易出口戰場,將出口轉向新興經濟體。除與現有印度、墨西哥、巴西等國繼續保持正常貿易之外,可將出口貿易眼光轉移到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等一些新的新興經濟市場體,盡量將出口貿易做活做大,改變目前中國光伏產業生產大、銷量受限的不利局勢。
第三,下決心及時調整光伏產能結構,淘汰落后過剩光伏產能,推出高端光伏產能。目前中國光伏產能數量巨大,在國內存在光伏產業生產一個月可供國內用一年的局勢,光伏產能實質上已到產能嚴重過剩的地步,這應引起國內光伏產業的高度重視。
應將光伏產能海外銷售與壓縮生產產能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一方面,積極拓展海外市場,擴大出口貿易、消除產能過剩現象;另一方面,重新規劃產能,限制或壓縮新產能,尤其是淘汰過剩之能,加快光伏產能轉型升級,將我國光伏產能推向高端,扭轉生產大、銷量小的不利局勢,新興市場經濟體的銷量也有一定承載力,且可能隨時都有自身開發生產沖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