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和古巴新能源領域合作不斷加強,尤其是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兩國工業部門聯合編制了包括可再生能源產業在內的7項發展規劃。古巴作為新興市場國家的典型代表,深入研究兩國企業合作的問題、進展及對策,對我國可再生能源企業穩步開拓北非、中亞、東歐、南美等新興市場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中古可再生能源初步合作
局面形成
新興市場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可再生能源市場崛起,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古巴作為拉美地區新興市場國家,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改變傳統化石能源占比居高不下的現狀,提出了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要達到24%的目標。
中古兩國高層領導人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2014年習總書記訪問古巴期間,兩國簽訂了雙邊經濟中期議程,就促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達成一致,之后兩國工業、能源、貿易等相關部門通過高層對話、金融支持、項目援助等方式積極推動該領域的合作。近年來,在雙方政府的支持下,兩國企業在可再生能源發電、裝備制造、貿易及服務等領域的合作初顯成效。
發電領域。以風電為例,通過國家之間的援助項目,2009年,金風科技向古巴提供6臺750kW風電機組和技術支持,成為最早進入古巴的中國風電企業,并憑借成功的合作經歷,2013年,金風科技再次獲得51MW大型風電場規劃項目。
裝備制造領域。普天集團已與古巴電子集團簽訂了50MW光伏組件生產項目,由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優惠貸款,目前進入項目評估階段。此外,在兩國工業部門共同主辦的2017年中古可再生能源論壇上,兩國企業就小風機、高壓生物質鍋爐、小水電設備等多個制造項目達成了合作意向。
貿易及服務領域。兩國工業、能源主管部門簽署的合作諒解備忘錄中,包括可再生能源貿易、技術培訓等內容。目前,兩國企業在光伏組件、太陽能熱水器、小風機、生物質鍋爐及零部件、小水電設備及零部件等多個行業貿易往來頻繁,但尚不涉及投資。
中古可再生能源企業合作
存在的問題
政策體系不完善增加投資風險。從全球發展經驗來看,完整且有效的激勵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2016年初,全球已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173個國家中,有146個國家出臺了支持政策。古巴雖然制定了明確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并開始在能源領域探索實施特許經營,但尚未形成技術、用地、稅收等完善的政策支持體系,未形成符合本國實際的可再生能源投資收益模式,這無形中增加了國際資本和技術進入當地市場的風險。
融資渠道單一影響項目推進。目前,中古合作項目的融資渠道單一,以我國的政策性銀行優惠貸款和商業貸款為主,優惠貸款遠不能滿足合作項目需求。首先,古巴主權信用評級較低、外債規模較大,不能滿足商業貸款對金融風險的管控要求。其次,古巴可再生能源發展資金安排不足,尚未建立專用資金池。再次,由于古巴本國市場活躍度較低,缺少能源金融產品發行和購買主體,無法吸引國際金融機構向本國發行綠色債券、保險等能源金融產品。
合作模式處于初級階段亟待升級。目前,中古兩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備制造、貿易及服務等多個領域的合作,并非合資開發運營、收購當地制造企業、綠地投資等國際上成熟的商業模式。比如,發電項目中僅1個風電項目采用共同開發運營的模式,其余暫不涉及運營,且關鍵裝備由古巴企業指定供應商。制造類項目中僅15MW光伏組件制造項目已成功投產,投產后中資企業僅提供零配件供應和維護服務,屬于交鑰匙工程。貿易及服務雖涉及多個行業,但目前沒有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古巴投資成立合資或獨資企業。兩國企業合作仍處于初級階段,尚未形成產業鏈縱深化發展局面。
可再生能源標準互認程度較低。國內外可再生能源技術標準仍存在一定差距,國內認證機構的認證結果在國際上采信度不高,互認機制尚不健全。如中古兩國企業合作的項目招投標時,古巴通常要求我國企業采用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技術標準,關鍵裝備及產品要通過歐美等國的認證,增加了企業出口成本。
對推進我國可再生能源企業
開拓新興市場的啟示
建立全面的政策對接機制。一是戰略對接,搭建我國與目標新興市場國家的政府高層次長期對話平臺,推動達成政治互信和能源合作共識。二是產業規劃對接,鼓勵我國和目標新興市場國家的智庫機構、行業協會開展聯合研究,制定符合目標新興市場國家國情的產業發展規劃,為合作提供可行方案。三是合作機制對接,搭建國家層面的可再生能源服務平臺,系統研究新興市場國家的法律、稅務、市場準入、招投標、特許經營等制度。與目標國的相關執行機構,構建常態化的交流和磋商機制。四是項目對接,建立國際可再生能源發電及制造項目管理服務平臺,開展重點項目合作及技術轉化示范。
構建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一是鼓勵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國際可再生能源項目,提高對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收益和風險認識,發展利率適度下浮的綠色信貸、收益權質押等金融產品,降低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成本并加強風險防范。二是鼓勵金融創新,發展包括能源債券、能源股票、能源保險及其他衍生產品的能源金融市場。可借鑒我國光伏產業做法,通過互聯網+眾籌、建立光伏投融資銀企合作平臺和光伏電力投融資銀企聯盟等多種模式,推動產業發展。
創新項目合作運營模式。一是深化與新興市場國家政府、企業等不同主體的合作,采取貿易、投資、園區建設、技術合作等多種方式,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設計、總承包、裝備、運營、標準等整體“走出去”。二是探索“工程承包+融資+運營”等新模式,鼓勵供應商、承包商、建設商、運營商企業、金融及保險機構等形成“共同開發體”,推動國際合作模式轉型升級。
積極參與可再生能源國際標準體系建設。鼓勵國內可再生能源設計、建設、運維和檢測認證機構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借鑒我國認證機構參與建設和完善國際電工委員會可再生能源認證體系的經驗,積極推動標準國際雙邊及多邊互認,提升我國在國際認證、檢測等領域的話語權。(作者就職于工信部賽迪研究院)
中古可再生能源初步合作
局面形成
新興市場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可再生能源市場崛起,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古巴作為拉美地區新興市場國家,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改變傳統化石能源占比居高不下的現狀,提出了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要達到24%的目標。
中古兩國高層領導人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2014年習總書記訪問古巴期間,兩國簽訂了雙邊經濟中期議程,就促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達成一致,之后兩國工業、能源、貿易等相關部門通過高層對話、金融支持、項目援助等方式積極推動該領域的合作。近年來,在雙方政府的支持下,兩國企業在可再生能源發電、裝備制造、貿易及服務等領域的合作初顯成效。
發電領域。以風電為例,通過國家之間的援助項目,2009年,金風科技向古巴提供6臺750kW風電機組和技術支持,成為最早進入古巴的中國風電企業,并憑借成功的合作經歷,2013年,金風科技再次獲得51MW大型風電場規劃項目。
裝備制造領域。普天集團已與古巴電子集團簽訂了50MW光伏組件生產項目,由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優惠貸款,目前進入項目評估階段。此外,在兩國工業部門共同主辦的2017年中古可再生能源論壇上,兩國企業就小風機、高壓生物質鍋爐、小水電設備等多個制造項目達成了合作意向。
貿易及服務領域。兩國工業、能源主管部門簽署的合作諒解備忘錄中,包括可再生能源貿易、技術培訓等內容。目前,兩國企業在光伏組件、太陽能熱水器、小風機、生物質鍋爐及零部件、小水電設備及零部件等多個行業貿易往來頻繁,但尚不涉及投資。
中古可再生能源企業合作
存在的問題
政策體系不完善增加投資風險。從全球發展經驗來看,完整且有效的激勵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2016年初,全球已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173個國家中,有146個國家出臺了支持政策。古巴雖然制定了明確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并開始在能源領域探索實施特許經營,但尚未形成技術、用地、稅收等完善的政策支持體系,未形成符合本國實際的可再生能源投資收益模式,這無形中增加了國際資本和技術進入當地市場的風險。
融資渠道單一影響項目推進。目前,中古合作項目的融資渠道單一,以我國的政策性銀行優惠貸款和商業貸款為主,優惠貸款遠不能滿足合作項目需求。首先,古巴主權信用評級較低、外債規模較大,不能滿足商業貸款對金融風險的管控要求。其次,古巴可再生能源發展資金安排不足,尚未建立專用資金池。再次,由于古巴本國市場活躍度較低,缺少能源金融產品發行和購買主體,無法吸引國際金融機構向本國發行綠色債券、保險等能源金融產品。
合作模式處于初級階段亟待升級。目前,中古兩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備制造、貿易及服務等多個領域的合作,并非合資開發運營、收購當地制造企業、綠地投資等國際上成熟的商業模式。比如,發電項目中僅1個風電項目采用共同開發運營的模式,其余暫不涉及運營,且關鍵裝備由古巴企業指定供應商。制造類項目中僅15MW光伏組件制造項目已成功投產,投產后中資企業僅提供零配件供應和維護服務,屬于交鑰匙工程。貿易及服務雖涉及多個行業,但目前沒有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古巴投資成立合資或獨資企業。兩國企業合作仍處于初級階段,尚未形成產業鏈縱深化發展局面。
可再生能源標準互認程度較低。國內外可再生能源技術標準仍存在一定差距,國內認證機構的認證結果在國際上采信度不高,互認機制尚不健全。如中古兩國企業合作的項目招投標時,古巴通常要求我國企業采用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技術標準,關鍵裝備及產品要通過歐美等國的認證,增加了企業出口成本。
對推進我國可再生能源企業
開拓新興市場的啟示
建立全面的政策對接機制。一是戰略對接,搭建我國與目標新興市場國家的政府高層次長期對話平臺,推動達成政治互信和能源合作共識。二是產業規劃對接,鼓勵我國和目標新興市場國家的智庫機構、行業協會開展聯合研究,制定符合目標新興市場國家國情的產業發展規劃,為合作提供可行方案。三是合作機制對接,搭建國家層面的可再生能源服務平臺,系統研究新興市場國家的法律、稅務、市場準入、招投標、特許經營等制度。與目標國的相關執行機構,構建常態化的交流和磋商機制。四是項目對接,建立國際可再生能源發電及制造項目管理服務平臺,開展重點項目合作及技術轉化示范。
構建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一是鼓勵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國際可再生能源項目,提高對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收益和風險認識,發展利率適度下浮的綠色信貸、收益權質押等金融產品,降低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成本并加強風險防范。二是鼓勵金融創新,發展包括能源債券、能源股票、能源保險及其他衍生產品的能源金融市場。可借鑒我國光伏產業做法,通過互聯網+眾籌、建立光伏投融資銀企合作平臺和光伏電力投融資銀企聯盟等多種模式,推動產業發展。
創新項目合作運營模式。一是深化與新興市場國家政府、企業等不同主體的合作,采取貿易、投資、園區建設、技術合作等多種方式,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設計、總承包、裝備、運營、標準等整體“走出去”。二是探索“工程承包+融資+運營”等新模式,鼓勵供應商、承包商、建設商、運營商企業、金融及保險機構等形成“共同開發體”,推動國際合作模式轉型升級。
積極參與可再生能源國際標準體系建設。鼓勵國內可再生能源設計、建設、運維和檢測認證機構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借鑒我國認證機構參與建設和完善國際電工委員會可再生能源認證體系的經驗,積極推動標準國際雙邊及多邊互認,提升我國在國際認證、檢測等領域的話語權。(作者就職于工信部賽迪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