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因2015年7月蔡道國、顏秋娥、蔡強與公司簽訂協議購買子公司江西遠東電池公司100%,但直至發布公告日仍未支付,遠東智慧能源近日已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支付補償款、逾期補償利息、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合計人民幣6.8億元。
資料顯示江西遠東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4日,主營鋰離子動力電池、鋰離子儲能電池研發生產銷售等,2019年12月24日更名為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而就在不久前,遠東智慧能源還發布了中標公告,其中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智能汽車動力及儲能系統)中標了來自寧波的2591.66萬元鋰離子電池訂單。
公告顯示,2015年7月10日,遠東智慧能源與蔡道國、顏秋娥、蔡強簽訂了《關于遠東智慧能源股份限公司與蔡道國、顏秋娥、蔡強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約定公司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以總價12億元購買蔡道國、顏秋娥、蔡強合計持有的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遠東電池”)100%股權。
同時《協議》約定了應收賬款賬面價值補償義務:截至2014年12月31日,江西遠東電池經審計的累計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為2.59億元。前述應收賬款中,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則蔡道國、顏秋 娥、蔡強各主體同意按實際未收回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向江西遠東電池進行補償,該等補償需由蔡道國、顏秋娥、蔡強于公司針對江西遠東電池2017年度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以現金方式向江西遠東電池支付。每逾期一日,按應支付補償金額的萬分之五向江西遠東電池支付利息。自蔡道國、顏秋娥、蔡強按上述約定向公司補償未收回應收賬款賬面價值之日起,江西遠東電池將上述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給蔡道國、顏秋娥、蔡強,由蔡道國、顏秋娥、蔡強享有相關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同時根據《購買資產協議》,如違反協議相關約定,蔡道國、顏秋娥、蔡強承擔與之有關的一切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
2018年4月,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江西遠東電池《2017年度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江西遠東電池經審計的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為人民幣 540,239,079.21元。蔡道國、顏秋娥、蔡強需根據《購買資產協議》約定向江西遠東電池進行補償人民幣 540,239,079.21 元。但截至2020年1月發布公告日,蔡道國、顏秋娥、蔡強尚未補償,已構成違約。因此遠東智慧能源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蔡道國、顏秋娥、蔡強連帶支付江西遠東電池補償款人民幣540,239,079.21元,支付逾期補償利息(暫計至2019 年12月31日為人民幣142,082,877.84元),以及連帶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共計914,942.13元(包括財產保全申請費人民幣5,000元,財產保全保險費人民幣409,942.13元,律師費人民幣 500,000元)。
資料顯示江西遠東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4日,主營鋰離子動力電池、鋰離子儲能電池研發生產銷售等,2019年12月24日更名為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而就在不久前,遠東智慧能源還發布了中標公告,其中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智能汽車動力及儲能系統)中標了來自寧波的2591.66萬元鋰離子電池訂單。
公告顯示,2015年7月10日,遠東智慧能源與蔡道國、顏秋娥、蔡強簽訂了《關于遠東智慧能源股份限公司與蔡道國、顏秋娥、蔡強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約定公司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以總價12億元購買蔡道國、顏秋娥、蔡強合計持有的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遠東電池”)100%股權。
2018年4月,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江西遠東電池《2017年度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江西遠東電池經審計的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為人民幣 540,239,079.21元。蔡道國、顏秋娥、蔡強需根據《購買資產協議》約定向江西遠東電池進行補償人民幣 540,239,079.21 元。但截至2020年1月發布公告日,蔡道國、顏秋娥、蔡強尚未補償,已構成違約。因此遠東智慧能源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蔡道國、顏秋娥、蔡強連帶支付江西遠東電池補償款人民幣540,239,079.21元,支付逾期補償利息(暫計至2019 年12月31日為人民幣142,082,877.84元),以及連帶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共計914,942.13元(包括財產保全申請費人民幣5,000元,財產保全保險費人民幣409,942.13元,律師費人民幣 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