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南京市應急管理局發布《南京市加氫站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適用范圍
《規定》指出,本規定適用于南京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包括獨立加氫站、合建站)建設經營單位的規劃、選址、立項、設計、報建、施工、驗收,以及加氫站運營、安全與應急管理等。
二、部門職責
《規定》通過明確發改、工信、建設、規劃資源、公安、商務、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11個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強調各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需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為全面統籌協調加氫站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奠定基礎。詳情如下所示:
1、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牽頭研究明確氫燃料電池汽車推廣使用目標和加氫站建設需求;會同發改、規劃資源、商務、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
2、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建設施工許可審批、建設安全管理和消防審驗工作。
3、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落實加氫站的規劃選址和規劃用地,辦理相應的規劃、用地審批,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做好統籌銜接。
4、公安部門負責氫氣配送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加氫站項目的交通組織設計,做好工程建設及投入運營期間的交通組織管理等工作。
5、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符合改擴建條件的加油站改建為油氫合建站,對涉及加油站主體及加油設備設施的改變進行備案管理。
6、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氫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監督加氫站建設經營單位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
7、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氫車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及行業監管工作,匯總公交、長途客運等車輛加氫需求。
8、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加氫站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做好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等工作,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或委托,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9、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的特種設備檢驗、使用登記、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加氫站氫氣質量,依法受理加氫站辦理氣瓶充裝許可申請。
10、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開展加氫站的日常消防監督和檢查工作。
三、其他細節
1、加氫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通過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加氫站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加氫站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2、加氫站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基本概況、安全重點部位、審查、驗收設計等文件檔案,規范其運行管理信息的記錄,對加氫和裝卸區域全覆蓋建設視頻監控系統,加氫站的運行維護、保養、檢測、監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應實時使用自建信息化系統或市應急管理“181”平臺。
3、氫氣設備、管道和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檢修作業前或者長期停用后,均應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惰性氣體進行置換吹掃,取樣分析氫含量或者氧含量符合《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的相關要求。
4、加氫站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做好記錄。加氫站單位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5、車用氫氣瓶質量安全納入氣瓶信息化管理平臺。加氫站加氫作業前,應查驗用氫車輛的《車用氫氣瓶使用登記證》,不得為無證、車用氫氣瓶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報廢的用氫車輛加氫。
6、因工程施工或者設施維修等情況需暫停供氣的,加氫站應在暫停供氣48小時前向社會公告,做好用戶分流和保障工作。因突發事件導致緊急停氣的,加氫站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城市公交等社會公共服務車輛的加氫需求,并于24小時內向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加氫站發生停業、歇業等重大事項,應提前30日向所在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備。
一、適用范圍
《規定》指出,本規定適用于南京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包括獨立加氫站、合建站)建設經營單位的規劃、選址、立項、設計、報建、施工、驗收,以及加氫站運營、安全與應急管理等。
二、部門職責
《規定》通過明確發改、工信、建設、規劃資源、公安、商務、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11個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強調各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需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為全面統籌協調加氫站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奠定基礎。詳情如下所示:
1、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牽頭研究明確氫燃料電池汽車推廣使用目標和加氫站建設需求;會同發改、規劃資源、商務、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
2、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建設施工許可審批、建設安全管理和消防審驗工作。
3、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落實加氫站的規劃選址和規劃用地,辦理相應的規劃、用地審批,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做好統籌銜接。
4、公安部門負責氫氣配送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加氫站項目的交通組織設計,做好工程建設及投入運營期間的交通組織管理等工作。
5、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符合改擴建條件的加油站改建為油氫合建站,對涉及加油站主體及加油設備設施的改變進行備案管理。
6、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氫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監督加氫站建設經營單位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
7、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氫車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及行業監管工作,匯總公交、長途客運等車輛加氫需求。
8、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加氫站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做好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等工作,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或委托,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9、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的特種設備檢驗、使用登記、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加氫站氫氣質量,依法受理加氫站辦理氣瓶充裝許可申請。
10、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開展加氫站的日常消防監督和檢查工作。
三、其他細節
1、加氫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通過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加氫站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加氫站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2、加氫站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基本概況、安全重點部位、審查、驗收設計等文件檔案,規范其運行管理信息的記錄,對加氫和裝卸區域全覆蓋建設視頻監控系統,加氫站的運行維護、保養、檢測、監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應實時使用自建信息化系統或市應急管理“181”平臺。
3、氫氣設備、管道和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檢修作業前或者長期停用后,均應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惰性氣體進行置換吹掃,取樣分析氫含量或者氧含量符合《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的相關要求。
4、加氫站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做好記錄。加氫站單位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5、車用氫氣瓶質量安全納入氣瓶信息化管理平臺。加氫站加氫作業前,應查驗用氫車輛的《車用氫氣瓶使用登記證》,不得為無證、車用氫氣瓶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報廢的用氫車輛加氫。
6、因工程施工或者設施維修等情況需暫停供氣的,加氫站應在暫停供氣48小時前向社會公告,做好用戶分流和保障工作。因突發事件導致緊急停氣的,加氫站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城市公交等社會公共服務車輛的加氫需求,并于24小時內向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加氫站發生停業、歇業等重大事項,應提前30日向所在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