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光伏發電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文件明確,到2025年,全市光伏發電裝機規模達到260萬千瓦以上。到2025年,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可安裝光伏屋頂面積力爭實現光伏覆蓋率達到50%以上。
文件提出全面推進光伏發電應用,大力實施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有序推進集中式光伏電站建設,統籌光伏資源開發,支持光伏+儲能系統應用,推動光伏產業發展。
此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光伏項目實施財政補貼政策。對新建光伏發電項目配套建設儲能系統,儲能電池采用符合相關行業規范條件的產品,自項目投運次月起對儲能系統按實際放電量給予儲能電站運營主體0.3元/千瓦時補貼,同一項目年度最高補貼100萬元。補貼項目為自發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投產的項目,單個項目補貼年限為5年。
為滿足光伏發電安裝條件,對既有建筑屋頂進行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費用的1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其光伏裝機容量0.3元/瓦。補貼項目為自發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的項目。
全文如下:
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光伏發電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三山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碳達峰、碳中和”的戰略決策,進一步加快我市光伏發電推廣應用,持續優化能源結構,推動綠色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碳達峰、碳中和”戰略決策,加快推進光伏發電推廣應用,進一步調整優化能源結構,推動節能降碳,為蕪湖打造“四個名城”提供綠色動力支撐。到2025年,全市光伏發電裝機規模達到260萬千瓦以上。
二、全面推進光伏發電應用
(一)大力實施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1.全面落實新建建筑光伏發電建設要求。單體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和改擴建工業建筑、單體屋頂面積達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和改擴建公共建筑,除建筑屋頂規劃設計有特殊用途外,應同步安裝光伏發電設施;鼓勵具備安裝條件的居住類新建建筑同步安裝光伏發電設施;政府投資新建建筑,必須在項目設計、施工時,按照可利用面積應建盡建的原則,同步建設安裝光伏發電設施,否則不予審批和竣工驗收。到2025年,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可安裝光伏屋頂面積力爭實現光伏覆蓋率達到50%以上。安裝光伏系統建筑嚴格按照《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執行。鼓勵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進行屋頂和外立面設計。(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經信局、市土儲中心,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排在第一位的責任單位為牽頭單位,下同)
2.大力推進既有建筑分布式光伏發電推廣應用。鼓勵和引導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利用或改造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機關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等政府投資公共建筑,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應按照“宜建盡建”的原則,率先垂范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結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在確保建筑結構安全的前提下,高質量推進戶用光伏系統在廣大農村地區實施。(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經信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商務局、市教育局、市衛健委、市國資委、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二)有序推進集中式光伏電站建設。
按照“合理布局、有序推進”的總體思路,統籌考慮太陽能資源、土地用途、電網接入及市場消納等條件,推動集中式光伏電站有序發展。依托魚塘、湖泊等可利用水面,因地制宜建設漁光互補光伏電站;積極利用一般農用地開展復合農光互補光伏電站建設;充分利用荒山、廢棄礦山等土地建設生態修復綜合治理復合光伏電站建設;鼓勵利用農業大棚、養殖場等發展“農光、禽光”互補光伏電站。(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文旅局,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三)統籌光伏資源開發。
1.精準摸底調查光伏資源。重點開展建筑屋頂資源以及荒山荒地、魚塘湖泊等各類適宜推廣地面光伏電站資源的調查,綜合考慮可利用面積、用電負荷、并網條件等因素,摸清發展底數。鼓勵引進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光伏資源評估,全面摸排各行業各領域光伏屋頂和地面電站建設資源。(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衛健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
2.推進整縣(市、區)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納入國家試點的縣(市、區)要按照黨政機關建筑屋頂、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屋頂、工商業廠房屋頂、農村居民屋頂總面積可安裝光伏發電比例分別不低于50%、40%、30%和20%的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建設規模,確保按期按質完成試點任務。其他縣(市、區)和開發區可比照推進開發試點,結合實際探索開發模式,合理確定任務目標,規范有序推進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經信局、市農業農村局)
3.創新光伏資源開發模式。各縣市區、開發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各類建筑屋頂資源的統籌協調,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鼓勵按照整縣(市、區)推進模式,集約化整合屋頂資源,引導建筑屋頂業主單位自建或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確定開發主體建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依法合規選擇專業化投資企業開發政府屋頂資源,并承擔兜底開發任務,規模化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鼓勵統籌符合光伏發電建設條件的土地資源,依法合規優選投資開發主體,積極支持申報光伏發電并網規模競爭性配置指標。(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經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務局)
(四)支持光伏+儲能系統應用。
落實國家關于促進電化學儲能等新型儲能發展政策,積極推動“光伏+儲能”模式發展,優先支持配置儲能系統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鼓勵在工業負荷大、建設條件好的地區,開展源網荷儲一體化示范。鼓勵在城市商業區、綜合體、居民區,依托光伏發電、充換電基礎設施等,開展分布式發電與電動汽車靈活充放電相結合的源網荷儲一體化建設,提升電力消納水平。(責任單位:市發改委、蕪湖供電公司,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五)推動光伏產業發展。
精準開展“雙招雙引”,以光伏產業“上中下游”產業鏈為抓手,聚力引進光伏產業頭部企業,培育一批專注細分市場、創新實力較強、市場占有率高、配套能力突出的光伏制造專精特新企業,進一步建設打造規模化、集群化產業生態。加快光伏產業項目落地建成投產,重大項目可優先以“一事一議”“一企一策”方式在土地供應、財稅獎補等方面給予支持。支持企業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鼓勵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加強配套協作,促進優質光伏產品推廣應用。(責任單位:市投促中心、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實施財政補貼政策。
1.對新建光伏發電項目配套建設儲能系統,儲能電池采用符合相關行業規范條件的產品,自項目投運次月起對儲能系統按實際放電量給予儲能電站運營主體0.3元/千瓦時補貼,同一項目年度最高補貼100萬元。補貼項目為自發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投產的項目,單個項目補貼年限為5年。(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2.為滿足光伏發電安裝條件,對既有建筑屋頂進行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費用的1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其光伏裝機容量0.3元/瓦。補貼項目為自發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的項目。(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二)完善并網管理和服務。
電網企業要加強與光伏發電相適應的電網建設和改造,保障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產。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其接網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優先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允許配套送出工程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落實簡化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審批流程的有關規定,統一并網要求,提升服務效率,及時完成項目接入。(責任單位:蕪湖供電公司)
(三)優化項目備案管理。
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跨縣(市、區)及市重點項目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機關要明確辦理要求,精簡備案條件,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項目備案文件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投資主體、建設場址及上網模式等要素。已落戶本市的企業在市內注冊地以外區域投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所在地備案機關不得以在當地另行注冊成立項目公司作為備案的前置條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時,按規定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委)
(四)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鼓勵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結合光伏電站的特點和融資需求,探索多元化融資方式。加大對光伏企業在科技貸款、科技擔保、科技保險、融資租賃和基金跟投等方面的補貼和扶持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掛牌上市,采用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光伏開發利用。(市金融局、人行蕪湖市中心支行、蕪湖銀保監分局)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
充分發揮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蕪湖供電公司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統籌協調落實全市光伏發電推廣應用工作,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推進方案、明確推廣任務。
(二)落實目標責任。
將光伏發電推廣應用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加大在能源消費總量和能耗強度“雙控”考核中的權重,光伏發電量計入當地政府和用戶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對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在制定和執行有序用電方案時予以優先支持,其自發自用負荷不納入壓減范圍。各縣市區和開發區要結合實際,加大本地區光伏發電應用的推進力度,制定光伏發電推廣應用方案,落實整縣(市、區)分布式光伏開發任務,不斷改善光伏開發營商環境,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加強補貼資金保障。
對符合條件的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兌現補貼。獎補資金由市與縣市區(開發區)兩級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其中,市與無為市、南陵縣、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灣沚區、繁昌區按2:8比例,市與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4:6比例承擔。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方案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