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佛山順德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征求《順德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建設發展做出明確指示。其中提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簡化流程,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非經營性小型(單點并網裝機容量小于6兆瓦)分布式光伏設施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光伏組件最高點距離鋪設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具有特殊樓梯間的居民樓,在樓梯間上鋪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最高點應不高于屋頂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圍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間。
原文見下:
順德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征求《順德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做好光伏項目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順德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通告期為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1日。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在通告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我局,所提意見或建議應包含具體表述、理由、意見人姓名或意見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等。
意見建議提交途徑:
一、郵寄:順德區德民路3號區政府大樓西四樓能源管理科。
二、電子郵箱:chenhh8@shunde.gov.cn。咨詢電話:22831347。
佛山市順德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1日
附件:
1.順德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順德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運維管理,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新〔2014〕37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粵發改規〔2019〕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居民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兩類進行分類管理。居民分布光伏發電項目是居民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建筑物屋頂、外立面等建設的光伏項目,其余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施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電箱、防雷接地棒及鋼(其他防銹材質)結構支架等部分,項目屋頂擅自架設的磚混結構支架或設備用房不屬于光伏項目設施。
第三條全區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項目施工企業、項目單位須符合本辦法的備案及管理要求。
第四條分布式光伏發電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運營模式。供電部門采用先進技術優化電網運行管理,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提供系統支撐,保障電力用戶安全用電。
第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簡化流程,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非經營性小型(單點并網裝機容量小于6兆瓦)分布式光伏設施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章項目備案
第六條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權限實行項目備案制管理。
第七條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前須登錄“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cn/index.action)遞交備案申請,發展改革部門按照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項目備案。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變更項目備案文件主要事項,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法人等,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原項目備案機關,修改相關信息,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八條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供電部門直接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供電部門按月集中向區發展改革局備案。
第九條用戶申請光伏報裝、增容,但物業權屬證明不齊全的,供電部門應當對用戶申請光伏的現場進行勘察,并附現場照片發至屬地鎮街相應管理部門,提請核實光伏用地、建筑是否屬于“兩違”。屬地鎮街收悉后,應當及時組織對現場進行核實,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按照統一模板《關于客戶光伏報裝情況的復函》回復供電部門。供電部門參考回復意見判定是否受理光伏報裝申請。
第三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管理等相關要求,接受自然資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在小區內開展項目建設應符合相關物業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企業與項目單位須簽訂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須包含本辦法第十二至十五條要求,未盡事宜可另行約定),并向項目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十二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使用的太陽能組件產品須通過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檢測認證。
第十三條采用的配電箱應是成套配電箱,箱內并網設備應符合安全需求,成套配電箱內開關需提供3C認證和出廠檢驗報告。電纜應采用銅芯電纜,其中直流電纜采用中國質量中心認證的光伏專用電纜。項目建設須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
第十四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安裝防雷接地設施,并符合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第十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不影響其原建筑外立面風貌、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銹材質,材質符合《太陽能光伏系統支架通用技術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風力荷載與重力荷載等級符合國家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光伏組件最高點距離鋪設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具有特殊樓梯間的居民樓,在樓梯間上鋪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最高點應不高于屋頂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圍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間。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垂直投影不應突破建筑物屋頂范圍。
安裝光伏發電設備需要同步對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結構進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規劃管理許可事項的,應當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安裝光伏發電設備的總高度超過上述規定的,確屬設備需要且無替代方案的,應按建筑物改擴建(加層)事項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四章項目并網登記
第十六條供電部門負責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登記。
第十七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申請并網時應向供電部門提供工程項目批準的文件及有關的并網接入資料,包括并網項目地點、項目用途、項目業主性質、并網接入點、主要用電設備清單、用電負荷、保安電力、用電規劃等,并依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并網接入申請表及辦理所需手續。
第十八條在項目竣工并符合并網驗收條件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需書面向供電部門提交《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調試和驗收申請表》。供電部門在接到申請表后組織并網調試和驗收,將驗收情況書面反饋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項目通過驗收后,供電部門審核登記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協議》、《購售電合同》、《運行調度協議》(中壓接入需運行調度協議)等文件。
對于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用電性質為居民用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供電部門按照簡化程序辦理并網手續,居民分布式項目完成登記備案后因不可抗力需過戶的要重新登記備案,原登記備案自動失效。
第五章項目并網驗收、計量與結算
第十九條非居民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組織內部驗收;由供電部門開展并網驗收。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統一由供電部門組織并網驗收。
第二十條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供電部門投資建設。只接入用戶側而不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投資建設。
第二十一條供電部門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供電部門在有關并網接入和運行等所有環節提供的服務均不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供電部門負責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按月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結算賬戶戶名需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一致。
第六章運營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是責任主體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項目在符合本辦法要求建成并網并完成移交后,項目單位是項目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四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相結合。
區發展改革局作為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監管職責,負責監督全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產權歸誰、責任歸誰”為原則落實主體責任。自然資源、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落實監管責任。
各鎮(街道)對已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是否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進行監督。鎮(街道)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運行和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在供電部門開展并網驗收環節,供電部門聯合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順德分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進行安全檢查驗收,驗收通過后,由供電部門并網。
第二十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項目施工過程中加強安全管理,確保項目施工安全。項目建成之日起5年內,項目施工企業每半年對項目的安全運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記錄。
第二十六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企業要按照本辦法第十至十六條要求對已建成的光伏項目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資、施工和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的運營和管理遵循國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運營和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監控管理平臺,對運營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運維服務及其他服務。
(二)負責分布式光伏的維修和維護,確保光伏發電設施安全運行。
(三)定期對本單位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對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光伏設施區域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須設置符合相關規范的滅火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發布實施后,如國家、省或佛山市出臺新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或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2.起草說明
《順德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制定目的和背景
光伏產業是全球能源科技和產業的重要發展方向,是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朝陽產業,也是我國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光伏產業對調整能源結構、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光伏發電項目在建設規范、設備要求等方面,國家和省市暫未有明確規定和標準。由于分布式光伏市場準入門檻低,以及在市場監管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很多參差不齊的光伏企業介入,部分安裝企業施工質量差、設備選型不過關、后期運維不到位,不僅影響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全生命周期發電效率,而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財產的巨大損失,從而影響分布式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為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運維管理,積極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盡快規范產業發展秩序,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
(二)《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
(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新〔2014〕37號)
(四)《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粵發改規〔2019〕1號)
三、基本框架和重點內容
全文主要有總則、項目備案、項目建設管理、項目并網登記、項目驗收并網計量與結算、運營與監督管理、附則等六個章節。
(一)總則
主要內容:管理辦法的政策依據、適用范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定義、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模式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工作原則等內容。
重點提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簡化流程。非經營性小型(單點并網裝機容量小于6兆瓦)分布式光伏設施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解決非經營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設施是否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爭議。
(二)項目備案
主要內容: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的辦理流程和辦理要求。
重點提出:用戶申請用電新裝、增容,但物業權屬證明不齊全的,由屬地鎮街相應管理部門核實用電土地、建筑是否屬于“兩違”并函復供電部門。供電部門參考回復意見判定是否受理用電報裝申請,解決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產權不齊的用戶申請難題。
(三)項目建設管理
主要內容:明晰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符合的規劃、施工和相關設備的質量等要求。
重點提出:明確光伏組件最高點距離鋪設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具有特殊樓梯間的居民樓,在樓梯間上鋪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最高點應不高于屋頂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圍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間。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垂直投影不應突破建筑物屋頂范圍。解決城管執法部門因缺乏相關標準而限制光伏項目施工的問題。
(四)項目并網登記
主要內容: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并網登記時的辦理流程和辦理要求。
(五)項目并網驗收、計量與結算
主要內容:明確了接入公共電網的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用戶側的配套工程投資建設方。電網企業對電量計量,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電量補助由電網企業負責向項目單位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月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
(六)運營與監督管理
主要內容: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施工、運營的安全管理,明確了責任主體和各部門監管責任。
重點提出:由對應區相關部門的鎮(街)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運行和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在供電部門開展并網驗收環節進行聯合安全檢查,以健全光伏項目在建成后安全驗收管理方面的機制。
(七)附則
明確本辦法由順德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明確本辦法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