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新疆發改委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3年電力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指出,已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應持續滿足電力市場準入基本條件,不再滿足準入基本條件時,應暫停電力市場交易資格。未持續滿足注冊條件的售電公司,在接到新疆電力交易機構通知后 2 個月未完成整改,執行強制退市。同時提出,鼓勵新型儲能、虛擬電廠等各類新型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化交易。
《方案》將保障電力市場平穩運行、推動中長期分時段簽約、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作為基本原則,將充分發揮電力中長期交易“壓艙石”作用,創新交易品種,擴大市場化規模,提高交易頻次,實現中長期交易連續開始。按照峰、平、谷以及季節性分月劃分時段,以時段內電量作為交易標的,實現分時段組織、分時段計量、分時段結算。同時,將加大新能源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支持力度,體現新能源發電特性,促進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利用。
對于發電側的市場準入范圍,《方案》明確,燃煤、生物質、資源綜合利用發電企業(含余熱余壓氣發電、煤層氣發電等)進入電力市場,生物質、資源綜合利用發電企業視為火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集中式扶貧光伏、特許權新能源、示范試驗類新能源等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暫不參與新疆電力市場交易。省調調管水電站、裝機5萬千瓦及以上地調調管水電站原則上進入電力市場。水電企業因所在流域特殊原因放棄進入市場的,流域內水電機組電量納入優先發電計劃,由電網企業按照批量上網電價收購。同時,鼓勵新型儲能、虛擬電廠等各類新型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化交易。
在價格機制方面,《方案》明確,燃煤發電企業在省內直接交易中申報的平時段報價按國家規定的燃煤基準價浮動范圍進行限制,目前為20%浮動比例,即 250×(1±20%)元/兆瓦時。在雙邊直接交易中,雙方按月申報分時段電量電價,應先申報平時段電價,平臺根據各時段電價系數,自動生成峰(尖峰)時段和谷時段的報價范圍。
《方案》特別提出,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本地區高耗能企業名單由各地出臺并定期完善。國家明確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用戶、參與市場化交易時,按時段申報電量和電價,各時段電價申報相同價格。結算時,按照不分時段的原則進行結算。
用戶側執行到戶電價由市場交易上網價格、輸配電價、輔助服務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市場交易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分時段市場化交易組織形成,輸配電價、輔助服務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政府政策執行。
對于優先發電計劃,《方案》明確由電網企業根據政府分時段優先發電計劃下達情況,依據新疆電網發電企業月度合同電量計劃編制規范要求在合同中明確分時段電量或者分時段電量形成方案,形成月度分時段優先電量計劃,在交易組織前將優先計劃分時段電量推送至交易機構。優先發電計劃價格初期統一按政府批復價格執行。關停替代交易組織完成后,替代方電廠獲取的關停發電權指標按照優先發電計劃方式下達。
此外,《方案》還提出,所有市場用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要求,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責任。對2023年自治區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方案執行情況開展月度監測預警,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疆內消納。(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