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河北南部電網電力需求響應市場運營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需求響應參與主體包括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兩類,均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財務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其中,負荷聚合商是指代理電力高、低壓用戶參與需求響應的運營商,其集成的用戶需滿足上述條件,且單戶運行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下,聚合削峰能力不低于5000千瓦。負荷聚合商參與實時需求響應類型,應建有電力負荷管理相關系統,對代理用戶具有負荷監測手段和調控能力,并將相關數據和調控通道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
需求響應補貼費用按照運營規則中“以支定收”的方式分攤。日前和日內響應采用電量補償方式。實時響應采用容量+電量補償方式。
電量補償:日前響應按照出清價格進行補償;日內提前4小時響應按照出清價格1.3倍進行補償,提前2小時級響應按照出清價格2倍進行補償;實時響應按照出清價格的3倍進行補償。電量補償按照運營規則,采用“基于響應負荷的階梯式”補貼方案。
容量補償:在需求響應執行月,給予實時需求響應主體容量補償,標準按照8元/千瓦·月。電網企業按月持續監測中標主體的用電狀態,當月晚峰時段(夏季20~22時、冬季晚峰17~19時)協議約定備用容量應不低于平均監測負荷的80%,否則視為無效容量,不給與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