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國家能源局公布三起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
其中,在案例二中,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對某新能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9月7日,山西能源監管辦在對某新能源公司一風電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升壓站2名施工人員范某、曹某無人員入廠記錄、無人員安全培訓和交底記錄。山西能源監管辦執法人員進行了相關調查。2023年4月27日,山西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正式立案調查。2023年7月26日,山西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的規定,山西能源監管辦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的罰款。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公布三起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
案例一: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對某熱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3年3月6日,某熱電公司機組檢修期間,吹灰器廠家服務人員在處理吹灰器缺陷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生產安全事故。華北能源監管局于2023年3月7—8日對該企業進行了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4號機組施工現場部分腳手架缺少掃地桿、防護欄桿、擋腳板,部分腳手板未滿鋪,部分腳手架欄桿綁扎在穿線管上,腳手板未綁扎,不符合《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2022)4.4.4條、4.4.5條、5.2.4條有關要求,存在事故隱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華北能源監管局執法人員進行了相關調查。2023年4月7日,華北能源監管局對該企業正式立案調查。2023年6月27日,華北能源監管局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企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華北能源監管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該企業處以2.5萬元的罰款。
案例二: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對某新能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9月7日,山西能源監管辦在對某新能源公司一風電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升壓站2名施工人員范某、曹某無人員入廠記錄、無人員安全培訓和交底記錄。山西能源監管辦執法人員進行了相關調查。2023年4月27日,山西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正式立案調查。2023年7月26日,山西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的規定,山西能源監管辦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的罰款。
案例三: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對某新能源發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3年1月11—12日,福建能源監管辦在對某新能源發電公司開展歲末年初電力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專項督查暨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回頭看”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以下問題:該公司所屬某光伏電站安全管理工作全部委托第三方運維單位負責,應急預案評審、演練均由該第三方公司組織開展;該公司未制定發布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該光伏電站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修編人、審核人、批準人均為第三方公司人員;該公司2022年安全技能培訓計劃未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該公司未對第三方公司派駐的運維人員開展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福建能源監管辦執法人員進行了相關調查。2023年1月31日,福建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正式立案調查。2023年4月17日,福建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存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對被派遣勞動者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等違法行為,一是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一)、(三)、(六)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二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福建能源監管辦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5萬元的罰款,依據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