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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海上風電安全!這一地正式發文

   2024-02-21 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6190
核心提示:我市海上風電項目全流程安全管理,明確各主體責任

近期《珠海市海上風電安全工作指引》下發,詳情如下:

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應急管理局 珠海海事局關于印發《珠海市海上風電安全工作指引》意見的通知

(珠發改〔2024〕4號)

各區政府(管委會),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廣州海事局,港珠澳大橋海事局,珠海海警局,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直屬二支隊,珠海供電局、廣東粵電珠海海上風電有限公司、南方海上風電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運維等有關單位:

現將《珠海市海上風電安全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應急管理局 

珠海海事局

2024年1月18日

珠海市海上風電安全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主體

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節 建設單位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節 施工單位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節 監理單位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章 運維安全管理

第五章 涉網安全管理

第六章 船舶和人員管理

第一節 船舶管理

第二節 人員管理

第七章 應急管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海上風電項目全流程安全管理,明確各主體責任,加強各環節監管,引導本市海上風電項目加強勘察設計、施工建設、運維、涉網和應急處置等全流程安全管理,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海上風電行業安全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標準規范,結合海上風電行業特點和本市實際,制定珠海市海上風電安全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海上風電安全包括規劃核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施工階段、運維階段等涉及項目安全的全部生產活動,在本市內從事海上風電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和運維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海上風電項目施工建設安全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主體

第三條 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依法依規辦理項目核準、用地用海審批、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按照自然資源、海事等有關部門的要求在項目開工前按規定辦理用地用海審批及不動產權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并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管理、投入保障、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等機制。

(三)加強對海上風電項目參建及運維單位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并加強與海事、應急、能源、氣象等有關部門以及國家能源局有關派出機構的銜接。應依法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四)對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監理、運維、船舶運營等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與相關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違反協議各項內容的懲罰措施,督促其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海上風電建設施工、運行維護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科學確定項目合理工期并嚴格組織實施,嚴禁擅自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七)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加強工程質量管控,按規定辦理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海上風電項目的勘察、設計、設備制造、施工、安裝調試、監理、監造、運維、船舶運營等單位,依法依規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業主單位必須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對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監理、運維、船舶運營等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與相關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復雜海底地形、海底軟土層覆蓋較厚區域的地質勘測工作,防范因地質勘測不準確造成溜樁、穿刺等導致作業船舶或海上設施失穩。

第六條電網企業應落實電網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的接入、運行監測等涉網安全管理,保障電網運行安全。

第七條海上風電場選址應根據海域通航環境、船舶交通流狀況,充分論證項目建設對水上交通安全的影響,確保風電場選址與航道、航路、錨地、船舶定線區、船舶報告區、安全作業區等海上交通功能區域有足夠安全距離。

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節 建設單位安全主體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對項目施工建設安全負主體責任,由企業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按國家有關要求辦理項目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成立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等職責;同時,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推進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

第十條 嚴格落實國家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規定,在海上風電項目概算中單獨計列安全生產費用,及時、足額向施工單位、運維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建設招投標管理,優先選擇管理水平高、生產或業務能力強、經驗豐富且無重大安全事故記錄的施工單位參與項目建設;將安全生產納入勘察設計、設備采購、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投標管理,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方責任義務。

第十二條督促項目勘察、設計單位在開工建設前,及時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和安全交底。

第十三條 做好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施工企業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實行安全生產全流程監管。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海上風電項目建設應急管理體系,做好應急響應和事故處置相關工作,包括將所有參建單位納入應急管理體系,編制應急綜合預案、施工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同時,加強與政府部門間協調聯動,有效對接政府有關部門、救援力量、施工和運維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和應急資源。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通航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海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要求,設置海上風電場專用航標、海底電纜標識、防碰撞設施或者警戒船,建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甚高頻通信系統、水文氣象信息采集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網絡傳輸系統等基礎設施并保證其正常有效運行,實時掌握現場海況,對施工和運維船舶、出海人員、附近過往船舶及海上風電場水域實行監控、預警和應急處置,確保通航安全。

第十六條 海上風電項目建設單位要在海上風電水上水下工程部分完工后,按照海圖測量標準對海上風電場場址邊界、風機位置、海纜路由拐點及埋深等參數按照海圖技術標準進行現場測定,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進行海圖標識。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組織各參建單位加強地質勘測工作,重點防范因地質勘測不準確造成溜樁、穿刺等導致作業船舶或海上設施失穩。

第二節 施工單位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 海上風電項目各參建單位應當從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安全技術管理、現場安全管理、工程質量管控、工程工期管理、分包安全管理、涉網安全管理、應急管理等八個方面確保施工安全。海上風電項目各參建單位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本單位實際,對《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事項清單》(具體見附件)的相關內容進行細化,制定專項工作方案,緊緊圍繞專項監管內容,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和問題整改。

第十九條及時成立項目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到崗到人,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足額安排安全預算資金。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開展項目施工建設,應當在作業前取得施工所在地海事機構的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許可,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條海上風電項目的安全設施、消防設施、職業衛生設施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做好現場查勘、危險源辨識等工作,編制項目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超危大工程必須進行專家論證。

第二十三條 做好施工現場安全警示工作,在顯眼位置和重點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為海上風電場設立專用航標;及時更新項目施工建設計劃,配合做好航行通(警)告發布、設置禁錨區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應科學制定施工和運輸方案,根據作業需要應開展船舶穩性、系泊、強度、吊裝作業、綁扎系固、壓載作業、插拔樁、船舶載荷工況、風浪載荷等相關計算。

第二十五條 應加強重點作業管理,沉樁作業應落實防溜樁工作措施,吊裝作業應明確吊裝系數,確保起重機、起吊點、吊梁、索具合格,海纜敷設作業應落實警戒及防止走錨措施。

第二十六條 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建立作業人員、船機、設備管理工作臺賬,明確各工序操作指引和安全生產標準化流程,對施工危險性較高、容易發生事故的重點環節和崗位實行專人負責制,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定期組織開展人員專項技能培訓和警示教育,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同時,組織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

第二十七條 應明確船機設備管理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船機設備的適用性。

第二十八條 施工、運輸單位,應建立船舶值守制度,施工過程中船機拋錨期間,應當安排船員值守瞭望,避免船機走錨發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條應加強天氣和海浪預報管理,根據氣象、海浪預報信息,合理安排海上作業窗口期,保障施工安全風險可控。

第三十條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銜接,制定項目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危機處置方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對重點施工環節和崗位實行全流程監控,按照政府部門發布的各類海上氣象預警,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各參建單位應建立出海人員動態管理臺賬,對出海作業各類人員(船員、海上風電作業人員、臨時性出海人員)進行動態管理。相關動態管理臺賬應報建設單位匯總后向政府有關部門反饋。

第三十二條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持有《海上設施工作人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合格證明》或相應等效的培訓合格證,參加內部安全教育及培訓,確保出海前熟悉作業區域的氣象海況、工況條件和安全要求等。

第三十三條海上施工作業前,需做好現場設備保障。施工現場應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網、救生衣、救生筏、救生圈等海上逃生救生安全器具,以及必要的防護裝備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等。同時,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宣傳和警示教育工作,在施工現場顯眼位置張貼安全生產宣傳海報和警示教育圖片,指派專人開展安全巡查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海上施工作業前,需按《陸地和海上風電場工程地質勘察規范》(NB/T 31030-2012)等標準,開展地勘、掃海等項目前期工作。勘察設計單位應落實勘察安全責任,如實提供勘察設計報告,并對施工單位在溜樁、穿刺風險等方面進行安全技術書面交底,完成復測機位實際高程,繪制機位等深線。

第三十五條 海上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收集施工海域地形地貌、地質、航道及海洋水文氣象等海洋環境資料;檢查施工環境,進行水深測量,清除水下障礙物;配置可靠的安全應急設施和防護用品。同時,做好施工現場粉塵、噪聲、紫外線等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評價和分級,并制定相應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如實告知施工人員,并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三十六條做好各環節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需嚴格按《海上風電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能源行業標準NB/T 10393-2020)有關技術標準,重點做好海上沉樁、風機設備吊裝、海纜敷設、陸上集中控制中心建設等環節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一)海上沉樁是海上工程主體施工的重要標志,施工單位要制定合理的基礎施工方案,符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等要求,組織專家評審,做到“一機一案”;要提前搜集風場天氣海況預報、了解施工機位水深和潮汐情況,并按勘察設計文件對沉樁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書面交底;沉樁作業時,重點做好立樁及單樁進入抱樁器平臺等高風險環節安全保護措施;沉樁完成后,應及時在樁頂設置高出水面的安全警示標志。

(二)風機、塔筒、海上升壓站等設備安裝受風速、海浪影響較大,危險性較高,施工單位要制定詳細的吊裝施工建設方案,符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做到“一機一方案”;要精準掌握風場天氣海況情況,原則上風速大于8米/秒時不得吊裝塔筒、輪轂、主機等大部件,風速大于10米/秒時不得吊裝葉輪和葉片等;吊裝作業、高空作業原則上需安排在白天進行;吊裝完成后,應做好可靠的防雷防風措施。

(三)海底電纜敷設為水下作業,需提前做好海纜路由沿線障礙物排查清理工作,涉及與通信光纜、石油管道等海底設施交越的,需要提前做好交越技術與施工方案,確保原有設施正常運行;海纜敷設時,敷纜船舶與海上構筑物安全停靠距離不小于30米,敷纜船拋錨前應使用定位設備進行定位并校核。海底電纜應合理設計埋設深度,按照有關規范、技術標準與錨地、船舶習慣航路、通航密集水域、航道等保持安全距離,必要時開展通航安全專題研究。營運期加強埋設深度監測,維護設計埋設深度。涉及需潛水員水下作業的,應重點做好人員防護工作,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條例》有關要求;海底電纜敷設完成后,應按規定及時設置警示標志等。

(四)陸上集中控制中心相關設施建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風力發電場安全規程-DL796》、《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三節 監理單位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理職責。

(一)應將施工安全管理內容、方法和措施等納入監理規劃及其實施細則。

(二)應當為工程項目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監理人員,原則上同一安全監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三)監理單位應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審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審查施工企業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審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落實情況;審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驗收手續;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環節,監理單位應當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四章 運維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根據場站規模、海洋水文氣象特點,編制綜合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等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三十九條 海上風電運維人員,應當參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取得《海上設施工作人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合格證明》或相應等效的培訓合格證,確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識,熟悉作業區域的氣象海況、工況條件和安全要求。

第四十條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加強海上運維交通工具的管理,嚴格船舶調度,明確允許出海和必須返航的氣象、水文條件。

第四十一條海上風電機組、海纜、升壓站等相關一次設備、二次設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運,并定期進行巡視和維護。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問題嚴重的應當停產整頓。

第四十二條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在海上風機基礎、升壓站、海纜等設備、區域處設置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的安全監測儀器,監測不均勻沉降、傾斜、應力應變、腐蝕老化等參數,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加強動火作業管理,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審批制度;應按照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在海上升壓站、風電機組機艙和塔架等海上設備設施內配備消防設備、設施。

第四十四條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在海上升壓站、風電機組、船舶內配備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逃生與救生設備,定期進行檢驗檢測,并組織培訓和演練。

第四十五條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依法依規明確電力設施保護范圍,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必要時應利用信息化手段進行自動監視監測。

第四十六條 鼓勵運維單位通過聯合運營等方式對運維船舶實施公司化管理。

第四十七條 海上風電場運營期間,運維單位應當明確運維船舶停靠碼頭、避風水域等,合理規劃運維船舶進出海上風電場線路。

第四十八條 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對從事出海人員運輸的船舶設置人員登離船舶的保護設施,保證出海人員登離安全。

第四十九條 業主、運維單位應當加強對風機基礎、海纜路由的監測,必要時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維護。

第五十條 運維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專項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項:

(一)船舶準入、退出制度;

(二)運輸船舶動態報告制度;

(三)出海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管理制度;

(四)航次檢查制度;

(五)安全例會制度;

(六)專用航標維護管理制度;

(七)應急預案培訓演練制度;

(八)船舶及承包商人員清退制度等。

第五十一條 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海上緊急情況報告制度,當海上發生涉及人員、船舶安全及海洋環境污染等方面的緊急情況時,船舶和人員能夠通過有效途徑向就近海(水)上搜救中心以及單位岸基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運維單位應當制定海上風電場施工及運維期海洋環境保護方案,落實施工、運維船舶污染物的收集和處置工作,規范船舶、人員行為,防止施工、運維船舶違規排放船舶污染物,確保施工、運維船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有關要求。

第五十三條 運維單位應當為海上風機以及升壓站配備應急物品,滿足在惡劣天氣、海況等條件下出海人員的應急需求。

第五十四條 進行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運維等活動時,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辦理海上施工作業許可,并落實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條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與地方政府以及漁業、海事等主管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做好海上風電場區漁船、運輸船只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設備和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鼓勵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運維、施工單位建立智能化運維管理系統,采用數字化手段對海上風電場運行環境、作業船舶和平臺、作業人員的安全進行管理,并報備到海事和行業主管部門,確保施工和運維安全。

第五章 涉網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條海上風電場設備的參數選擇、涉網保護和自動裝置的配置和整定等,應與所接入電網相協調,性能應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第五十七條海上風電場應具備一次調頻能力、快速調壓能力、有功功率控制和無功電壓調節能力,且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第五十八條海上風電場的風電機組及無功補償設備的電壓和頻率耐受能力原則上應與同步發電機組的電壓和頻率耐受能力一致。海上風電機組應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其性能應滿足《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 19963-2011)相關要求。

第五十九條新能源并網發電比重較高地區的海上風電場應根據接入電網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慣量與短路容量支撐。

第六十條海上風電場應于并網前應提交適用于調度機構仿真計算的風電機組、無功補償裝置的機電暫態、電磁暫態仿真模型,并經實測數據或半實物仿真的驗證。當海上風電場發生容量變更、設備改造、軟件升級、參數修改和控制邏輯變更等影響并網測試和仿真建模結果的,應重新測試和評價。

第六十一條海上風電場應按照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等相關規定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工作。

第六十二條海上風電場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指令。未經調度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改變電力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狀態。發生風電機組大面積脫網時,應立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并網。

第六十三條海上風電場應于并網前完成風電機組以及無功補償裝置的并網檢測,于全部風機或光伏發電單元投產后應完成場站現場測試與性能驗證。

第六章 船舶和人員管理

第一節 船舶管理

第六十四條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當納入建設、施工、運維單位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六十五條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當持有有效船舶證書和文書,按照規定配備航海圖書資料、相應的救生、消防、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設施設備,確保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并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起重船、風機安裝平臺、敷纜船等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應當配備具有一定風電施工經驗的持證船員,并確保有足夠數量的船員滿足航行、作業值班以及應急處置的要求。

第六十六條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船用燃油,選擇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供受油作業,作業前應向海事部門辦理報告等相關手續,作業期間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污染和應急措施。運維船舶應設置集污艙柜收集生活污水,在距領海基線向外3海里以內應禁止排放入海,在距領海基線向外3至12海里應使用經認可的設備排放經過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并做好文書記錄,如不能滿足打碎消毒要求應禁止排放入海。

第六十七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當遵守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規定,在進出風電場水域前通過船舶報告系統、甚高頻無線電話(VHF)等有效手段,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在船船員、風電作業人員和臨時性出海人員及作業動態等相關情況。

第六十八條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當配備自動識別系統(AIS)并保持正常開啟,按規定顯示號燈號型,并保持甚高頻無線電話(VHF)值守。

第六十九條除參與應急處置、執行公務、運行維護以及依法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的海上施工作業船舶外,其他船舶應當避免駛入海上風電場水域;海洋牧場、旅游觀光等與海上風電場有關的船舶確需進入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十條 過往船舶航經海上風電場水域附近時,應當加強瞭望,安全謹慎駕駛,如因緊急情況需要錨泊的,應當盡量遠離海上風電場水域,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按照規定顯示號燈號型,采取有效措施盡快駛離。

第七十一條禁止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超載、超抗風等級或者超能見度標準航行。

第七十二條 海上風電場運營期間,運維船舶需要夜間載運人員航行的,應當滿足法定夜間航行安全要求。

第七十三條項目建設、運維所用船舶及移動式海上平臺應按照《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證書(其中涉及船級社入級的,同時也應滿足船級社持證要求),并嚴格按照核定的船舶種類從事相關施工作業,不得混作他用。

第七十四條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船舶資質和船員資質的審查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其中:船舶需取得海事、船檢、CCS等單位簽發的船舶資質證書,并檢查資質是否在有效期內;自航船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進行船員強制性配備,船員持證情況需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非自航船船員需持有海事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合格證》“基本安全”證書。同時,建立船舶登記報告制度,施工、運輸船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要提前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五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有關規定,通過定期、不定期和專項檢查方式組織做好船舶設備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重點檢查船舶關鍵性設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動力裝置、吊裝設備、各項應急演練實施情況等。要做好吊機、打樁錘及其他安裝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合理控制機械作業時間,不得疲勞作業、超負荷作業。

第七十六條 建立船舶調度機制,明確調度管理流程,合理編排船舶出海計劃,建立詳細的船舶、人員出海工作臺賬,實施動態管理。出海船舶應當遵守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配備AIS并保持開啟狀態,并按規定顯示相應號燈號型,保持高頻值守。同時,應遵守各項禁航限航規定,禁止船舶超定額載客、冒霧、超抗風等級航行。除緊急情況,船舶夜間不得載運人員出海。

鼓勵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運維、施工單位采用數字化手段進行船舶管控,作業船舶上配備監控攝像頭,在防臺避臺期間將作業船舶MMSI碼與視頻流地址等信息報備至海事和行業主管部門,確保船舶100%真撤離。

第七十七條施工作業船舶上特種設備執行嚴格的管理標準,施工單位作業船舶上的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應檢驗合格并有檢驗合格證標志,存放符合存放標準,專人使用,專人回收,專人看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專人指揮、監護,作業周圍設警戒線,存在交叉作業時應制定安全措施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職責,業主單位應對作業統一管理協調。

第二節 人員管理

第七十八條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需按要求取得安全合格證書。

第七十九條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是指在海上風電施工、運維期間承擔日常管理、技術服務、施工作業任務的人員,包括項目管理人員、施工技術人員、設備廠商維修保養人員以及具體從事設備搬運、安裝、敷設等操作的施工作業人員等。

第八十條業主單位應組織對出海人員實施分類管理,明確和細化船員、作業人員、臨時性出海人員的管理和培訓要求。

第八十一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運維的出海人員應當按照船員、風電作業人員和臨時性出海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建立出海人員登記、培訓、動態管理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提前統計出海人員身體狀況,建立健康檔案,對一些急性病癥人員盡量避免出海。

第八十二條參與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運維的船舶應當確保船上的船員持有合格有效證書,熟悉船舶相關設備使用和各類應急操作,掌握風電場附近水域通航環境以及氣象海況變化情況。

第八十三條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加強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嚴格執行受限空間“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九字方針,保證在風電機組輪轂內、葉片內維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八十四條臨時性出海人員應當了解出海基本安全須知、安全信息標志等,熟悉必要的海上救生和應急行動等。應當進行出海前安全教育,通過閱讀資料、觀看視頻等手段提前了解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識,服從現場管理人員指揮。

第八十五條業主單位應當做好出海人員登記管理,登記出海人員數量、姓名、出海時間、返回時間等信息。業主單位應系統掌握出海人員動態,嚴禁作業人員、臨時性出海人員海上單獨作業。

第八十六條作業人員出海時必須檢查和佩帶好相關救護、照明、通訊等安全防護用品,配備帶有定位和報警功能的電子設備。

鼓勵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運維、施工單位采用數字化手段(如人臉識別實名認證+定位)進行人員管控。對出海人員臺賬進行動態管理,在施工作業、防臺避臺期間將人員臺賬信息和佐證材料報送至海事和行業主管部門,確保人員100%真撤離。

第七章 應急管理

第八十七條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建立海上風電項目應急管理體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0)等規定和標準,組織施工、運維單位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海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強培訓并定期組織演練。同時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八十八條 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海上風電交通安全保障的各類應急預案,并加強應急演練。應急預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人員落水應急預案;

(二)火災、爆炸應急預案;

(三)船舶碰撞、擱淺等事故應急預案;

(四)船舶傾斜、船舶及作業平臺失控、有沉沒危險時的應急預案;

(五)惡劣天氣及海況應急預案;

(六)船舶及作業平臺油污應急處置預案;

(七)應急通信、醫療、交通運輸保障預案;

(八)人員緊急撤離預案;

(九)船舶觸碰風電設施應急預案

(十)專用航標故障應急搶修和應急恢復預案;

(十一)防臺應急預案。

海上風電項目業主、建設及運維企業應當建立海上緊急情況報告制度,當發生涉及船舶、作業平臺、人員安全及海洋環境污染等方面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第一時間組織開展自救,并將險情情況及時報告風電場所在水域對應的海上搜救中心和屬地政府。

第八十九條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確保應急工作有效實施。施工、運維單位宜與相鄰施工、運維單位簽訂應急救援互助協議,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第九十條海上風電項目的施工、運維單位,應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物資裝備的配備及管理。

第九十一條 海上風電業主(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運維作業等單位以及船舶及其公司,嚴格執行省、市防臺風“六個百分百”指令,保證海上風電施工和運維安全,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所有戶外施工作業人員100%轉移到安全地帶,所有海上風電施工平臺(所有在我市海域從事風電作業的固定式海上平臺、浮式海上平臺以及非自航船舶)人員100%安全撤離。

當省防總啟動防風Ⅳ級及以上級別應急響應時,按照省防總劃定的區域和時間節點,嚴格執行防臺風“六個百分百”工作措施;當省防總未啟動防風應急響應,但市三防指揮部啟動Ⅳ級及以上防風應急響應時,必須按本級三防指揮部劃定的區域和時間節點,嚴格執行防臺風“六個百分百”工作措施。

第九十二條建設項目應結合我省臺風的特點,按照分級響應原則編制有針對性、可操作防臺應急預案。臺風來臨前,及時組織做好船舶、人員撤離,并對現場設施進行加固;臺風期間,按照《廣東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廣東省海上風電水域險情應急預案》《珠海市海上險情應急預案》及項目應急預案要求,做好24小時應急值班和信息報送工作;臺風過后,組織項目開展復工前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九十三條發生突發事件時,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按照相關規定向海事、應急、能源以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等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應急救援、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九十四條建設項目應編制船舶及施工現場火災防范工作指引,組織做好消防安全技能培訓;動火作業前,應履行審批許可手續,清除動火現場、周圍及上下方易燃易爆物品,確保電焊、氣焊等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持證上崗;船舶和海上作業平臺應設置消防、防雷措施,配備足夠滅火器材,在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保持施工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要加強火災源頭隱患排查治理,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需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項目竣工驗收時,要依法向相關機構申請海上構筑物消防驗收。

第九十五條項目并網發電前需及時辦理消防、防雷及電氣二次保護系統等驗收手續;項目調試工作應執行“兩票三制”操作管理流程和《南方電網公司反事故措施》(最新版)要求,合理安排調試工序,盡量杜絕交叉作業,如有交叉作業應采取可靠隔離管控措施;項目并網發電需取得電網調度部門審批。

第九十六條項目安全應急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和投入使用,項目竣工應進行安全應急設施專項驗收。

第九十七條業主(建設)單位應建設海上風電安全與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包括天氣預報、雷達監控、紅外線檢測、安全應急管理系統等,并接入工程建設情況、海域情況、安全監測、應急資源、應急預案、人員和船舶定位、氣象海情等基礎數據。同時做好與政府在重大風險事故預警、氣象預報、安全應急響應方面的協調對接,加強數據共享,提高預報準確性和應急救援效率。

第九十八條建立安全生產報告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設備故障應及時向電網調度部門、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派出機構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發生后,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和衍生事故發生。

第九十九條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時向當地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基本信息、工作動態、建設進度等情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項目安全檢查工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條屬地政府對本轄區海上風電項目安全負有屬地監管責任,完善本級海上風電應急預案、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協同機制,對可能引發的海上風電突發事件處置納入政府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要統籌調度本轄區發改、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國資、海洋綜合執法、海事等部門力量,嚴格落實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本轄區海上風電項目安全管理聯動機制,全面落實海上風電項目核準、建設、運維、應急全流程安全管理責任。特別要加強海上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推進屬地應急救援基地、隊伍和裝備建設。

第一百零一條 屬地政府負責督促海上風電企業以及后續新建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嚴格落實海上風電項目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貫徹執行勘察、設計、施工、運維等環節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轄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嚴防大面積停電事故和非不可抗力拉閘限電。

第一百零二條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統籌海上風電行業安全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海上風電安全工作指引。督促項目參建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區能源主管部門督促項目業主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防臺風“六個百分百”要求;負責海上風電項目核準時下達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按照國務院安委辦等五部委《關于加強海上風電項目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第八條要求,配合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做好涉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協助開展海上風電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一百零三條 市自然資源局及各分局要依法嚴格開展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審查,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項目選址應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市自然資源局會同自然資源部珠海海洋中心,提供海洋常規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信息。

第一百零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提供相關海洋環境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信息。

第一百零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行使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職能,負責組織本系統專業救助力量參與風電水域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第一百零六條 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行使涉海執法職責,負責指導監督、依法查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違法行為,配合做好海上風電項目的海域使用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巡查,警示、提醒過往漁船避免在海上風電項目區域捕撈作業;協調本系統救援力量參與海上風電事故救援。

第一百零七條 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各區做好海上風電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依職責參與海島海域船舶火災撲救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 珠海海事局、廣州海事局、港珠澳大橋海事局等各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做好管轄海域內海上風電建設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的通航安全監管;定期組織評估本轄區海上風電項目對水上交通安全的影響,指導督促海上風電施工船舶采取相應的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施工作業通航安全;負責加強商業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負責依法做好管轄海域內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的通航安全管理和許可;警示、提醒商業船舶誤入海上風電場;履行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組織協調相關力量參與搜救責任內海上風電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第一百零九條 市氣象局負責做好風電水域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氣象保障工作,及時提供熱帶氣旋、寒潮大風等惡劣天氣信息。

第一百一十條海上風電施工平臺人員100%安全撤離,由發改、能源部門依法履行海上風電行業安全監管職責;由珠海海事局履行海上風電施工作業安全監管職責,在臺風期間督促落實防風措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發改、海事部門落實相應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過程中產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或者船舶違法行為等,均可向珠海海事局、廣州海事局、港珠澳大橋海事局等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第一百一十二條因未落實相關防風工作要求造成災害事故的,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未按上述規定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重大風險隱患整治不力的企業,將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給予處罰,行政處罰信息將報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并作為今后有關資源配置和新增項目核準的重要參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指引相關用語含義:

(一)海上風電場水域,是指海上風電場外圍風機包圍海域及其外延500米的海域范圍。

(二)船員,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的規定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三)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是指在海上風電施工、運維期間承擔日常管理、技術服務、施工作業任務的人員,包括項目管理人員、施工技術人員、設備廠商維修保養人員以及具體從事設備搬運、安裝、敷設等操作的施工作業人員等。

(四)臨時性出海人員,是指除船員和海上風電作業人員以外,不承擔海上風電施工、運維等日常操作任務的臨時性前往海上風電場的人員。臨時性出海人員在同一海上風電場十二個月內出海工作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出海時間通常不超過3天。

(五)運維船舶,是指運維單位對海上風電實施維護作業期間所使用的船舶。

第一百一十五條 新的強制性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和規范、辦法、通知等文件正式實施后,需按照最新要求執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相關行業標準執行;本指引未明確之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屬地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事項清單

本指引參考文件如下:

(一)《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88號);

(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四)《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自然資源部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海上風電項目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安委辦〔2022〕9號);

(五)《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8號);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電力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17〕1986號)

(七)《國家防總辦公室關于加強海上臺風新業態防臺風工作指導意見》(國汛辦〔2023〕4號)

(八)《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項目安全風險防控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能發安全〔2022〕97號);

(九)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3〕72號)

(十)國家能源局《2023年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工作方案》

(十一)《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2023年電力安全監管重點任務〉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3〕4號);

(十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3〕72號

(十三)《廣東省能源局轉發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2023年6月21日)

(十四)《廣東省海上風電項目施工建設安全指引6》

(十五) 《廣東省安委會辦公室 農業農村廳 自然資源廳 應急管理廳 國資委 能源局 海洋綜合執法總隊 廣東海事局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辦等五部委《關于加強海上風電項目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安辦〔2022〕190號)

(十六)《廣東省防汛防寒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轉發國家防總辦公室關于加強海上臺風新業態防臺風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防辦〔2023〕81號)

(十七)廣東省防汛防寒防風總指揮部《防臺風“六個百分百”工作指引(暫行)》

(十八)廣東海事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建設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緊急通知》

(十九)廣東海事局關于印發《海上風電場通航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海通航〔2022〕40號)

(二十)《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關于印發〈廣東省海上風電水域險情應急預案〉的通知》(粵海救〔2022〕3號)

(二十一)《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廣東海事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海上風電應急救援協同機制〉的通知》(粵安辦〔2022〕5號)

(二十二)珠海市防汛防寒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轉發省防總轉發國防總辦《關于加強海上臺風新業態防臺風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23年9月26日)

(二十三)《關于明確新能源場站涉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廣電調控〔2022〕57號)

(二十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

(二十五)《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二十六)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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