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河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擬對峰谷時段進行優化設置。根據征求意見稿: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1月和12月的17:00至18:00;低谷時段0:00至6:00,其他時段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時段16:00至24:00,低谷時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時段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時段0:00至6:00,其他時段為平段。
從上表可以看到,對于光伏發電時段來說,3-5月以及9-11月月份中的11-14時均為低谷電價,其余月份的其余時間均為平段電價。根據文件,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動比例統一調整為1.69:1:0.46,尖峰浮動比例為高峰浮動比例的1.2倍。
在光伏發電的春秋高峰期,中午時段執行低谷價將對河南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投資帶來一定的影響。
根據國家能源局數據,2023年河南分布式光伏新增裝機13.89GW,其中戶用9.99GW、工商業分布式3.9GW,位列全國首位。隨著分布式光伏裝機的快速攀升,根據市場反饋,河南部分區域的戶用光伏電站已經出現了中午時段的限電情況,進一步加大了分布式光伏的投資風險。
1月16日,國網新能源云公布了截止到2023年第4季度河南省各地市分布式光伏可開放容量,18地市可開放容量約7.76344GW,較3季度8.6GW可開放容量,減少838.3MW。
其中,13個地市可開放容量持續減少,許昌減少規模最大,較3季度可開放容量減少440.35MW,其次是南陽、焦作,分別減少139.75MW、131.9MW。
此外,商丘、新鄉、周口、鶴壁、信陽5個地市可開放容量增加,其中,信陽增加規模最大,較3季度可開放容量增加140.12MW,商丘增加95.42MW、新鄉增加61.75MW、周口增37.12MW、鶴壁增4.84MW。
2023年5月30日,河南省發改委發布發布《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根據承載力,將地區分為綠色、黃色、紅色區域,并需要配置不同的儲能規模。鼓勵光伏開發企業、設備生產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創新開發“社區儲能”、"臺區儲能"等場景,由戶用光伏等分布式光伏項目租賃共享,提升就地消納水平;支持分散建設的儲能設施通過“虛擬電廠”等形式參與各類電力市場交易。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根據現行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評估情況,結合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特點等因素,省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9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相關意見建議請以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jgc69691432@163.com。為便于溝通聯系,反饋意見時敬請注明姓名、單位、聯系方式。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2024年3月12日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發展改革委(發改統計局),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河南電力交易中心、省內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價管〔2022〕867號)已實施滿一年。為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在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鼓勵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等電動汽車更多在低谷時段充電,根據現行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評估情況,結合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特點等因素,現就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峰谷時段設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1月和12月的17:00至18:00;低谷時段0:00至6:00,其他時段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時段16:00至24:00,低谷時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時段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時段0:00至6:00,其他時段為平段。具體時段詳見附件。
二、調整峰谷浮動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動比例統一調整為1.69:1:0.46,尖峰浮動比例為高峰浮動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由市場交易上網電價(代理購電平均上網電價)與輸配電價之和乘以峰谷浮動比例,再加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價不參與峰谷浮動;系統運行費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煤電容量電費、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
三、其他事項
(一)保持工商業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不變。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工商業用戶應執行分時電價機制,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
(二)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分時電價政策。居民“一戶一表”用戶、合表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居民分時電價,高峰時段為每日8:00至22: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采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時段縮短為每日8:00至20:00,低谷時段延長為每日20:00至次日8:00。
四、有關要求
(一)電網企業要盡快完成用戶計量裝置調整,對現已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應在***月***日前調整到位;對本通知印發后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應在選定后2個月內調整到位。由于用戶自身原因沒有完成計量裝置調整的,用戶用電量按峰段電價結算,形成的電費盈余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由于電網企業原因未完成調整的,用戶用電量按谷段電價結算,所產生的損失由電網企業承擔。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簽訂2024年分時段電力中長期合同的用戶,按照《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關于河南省2024年電力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運行〔2024〕18號)及本通知有關規定,及時對合同進行調整或簽訂補充協議。現貨交易實施后,參與現貨交易市場交易的用戶原則上不再執行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
(三)省發展改革委對工商業、居民分時電價執行情況開展定期評估,視情況對實施范圍、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等進行校核和動態調整。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確保有關用戶對調整后的各時段設置應知盡知,推動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執行,《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價管〔2022〕867號)同時廢止。
附件:1—12月峰平谷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