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國家能源局公布電力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26—28)。
案例26:南方能源監管局對廣西某新能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3年9月,南方能源監管局在開展水電站大壩安全提升專項行動檢查時發現廣西某新能源公司水電站未完成大壩安全注冊登記手續。2023年10月,南方能源監管局對該企業正式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1月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廣西某新能源公司水電站于2019年并網發電,應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后兩次向大壩安全監察中心申請延期至2022年12月和2023年7月。2023年9月南方能源監管局現場檢查時該水電站仍未完成大壩安全注冊登記手續。上述行為違反了《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據《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和《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規定,南方能源監管局對該企業處以5萬元罰款。
案例27:浙江能源監管辦對某火電建設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4年1月,浙江能源監管辦在對某火電建設公司鎮海搬遷工程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施工中存在“高處作業無安全防護措施、無臨邊防護措施、腳手架立桿墊塊未設置或設置不規范、上下安全通道未設置、腳手片未鋪設”等多項違法行為。1月,浙江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正式立案調查,并于2月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某火電建設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且該違法行為在施工現場多處發生,帶來較大安全隱患和事故風險,屬于情節嚴重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以及《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條規定,按照從重情形,浙江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8:福建能源監管辦對某發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4年1月,福建能源監管辦在對某發電公司開展安全生產現場“四不兩直”督導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不到位,具體包括“未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企業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企業安全培訓計劃、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應急預案”等;二是未對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盡到的安全管理責任委托給運維服務單位,并由運維服務單位與第三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1月,福建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正式立案調查,并于4月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某發電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以及《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條規定,福建能源監管辦對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分別處以5萬元、5萬元、1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