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昆明市發改委發布關于印發昆明市規范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件指出,光伏發電開發遵循“能開全開、能快盡快,依法依規、科學有序”的原則,風電開發遵循“生態環境友好、有序審慎開發”的原則。集中式光伏和風電項目執行省級年度建設規模管理。分布式光伏不實行年度建設規模管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電網承載能力加快推進。光伏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風電項目執行核準管理。
集中式光伏和風電項目申報實行逐級審核,市、縣兩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林業和草原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核,并征求電網企業意見,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嚴格按照申報要求和程序逐級上報。
市場主體參與新能源項目市場化資源配置,應嚴守公平競爭和誠信原則,存在以下情況的,不得參與競配或經發現后取消競配資格。
(一)存在倒賣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建設期轉讓項目控制權的;
(二)為獲取新能源資源作出不切實際承諾、惡意競爭的;
(三)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等被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的;
(五)上一年度被收回開發權的;
(六)存在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原文件如下:
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昆明市規范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昆發改規〔202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滇中新區管委會,各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管委會:
《昆明市規范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昆明市規范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光伏發電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發〔2022〕16號)、《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開發行為加快光伏發電發展的通知》(云發改能源〔2023〕264號)等規定,為規范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昆明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滇中新區管委會,各開發(度假)區、自貿實驗(經濟合作)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新能源開發利用,包括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集中式風電和分散式風電。
第三條光伏發電開發遵循“能開全開、能快盡快,依法依規、科學有序”的原則,風電開發遵循“生態環境友好、有序審慎開發”的原則。
第四條 集中式光伏和風電項目執行省級年度建設規模管理。分布式光伏不實行年度建設規模管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電網承載能力加快推進。
第五條 光伏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風電項目執行核準管理。
第二章 項目謀劃
第六條 新能源資源排查需結合省、市能源發展規劃,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共同開展。
第七條 新能源資源排查可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提高資源排查的準確性和可行性。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簽訂保密協議,嚴禁泄露資源排查相關信息。
第八條 新能源開發利用應綜合考慮資源條件、生態環境、電力供需、要素保障等因素,并與國土空間、電網建設等專項規劃銜接,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發展。
第九條 集中式光伏和風電項目申報實行逐級審核,市、縣兩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林業和草原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核,并征求電網企業意見,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嚴格按照申報要求和程序逐級上報。
第三章 資源配置
第十條 集中式光伏和風電項目堅持市場化資源配置的原則,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年度建設方案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新能源開發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按開發方案開展項目業主優選。未納入年度建設方案的項目,不得開展項目業主優選工作。
項目業主優選可采取招投標、競爭性配置、委托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參照招投標流程或者其他符合市場化資源配置的形式開展。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確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的主體與項目業主簽訂投資開發協議。未經市場化資源配置的集中式光伏和風電項目,不得簽訂投資開發協議。
第十二條市場主體參與新能源項目市場化資源配置,應嚴守公平競爭和誠信原則,存在以下情況的,不得參與競配或經發現后取消競配資格。
(一)存在倒賣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建設期轉讓項目控制權的;
(二)為獲取新能源資源作出不切實際承諾、惡意競爭的;
(三)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等被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的;
(五)上一年度被收回開發權的;
(六)存在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市、縣兩級投資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對新能源項目進行備案管理或核準申報,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不得違反程序先行備案或違規核準。新能源項目建設要依法依規履行項目建設程序,嚴禁未批先建。
分布式光伏開發應尊重建筑產權人意愿,不得以特許經營等方式控制分布式光伏開發資源,不得限制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平等參與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禁止政府部門指令性安排項目業主。
第十四條 獲得開發權的項目業主在建設期不得非法轉讓、倒賣立項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全容量投產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業主、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建設場址等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投資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備案核查工作,對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光伏項目,經提醒后既未作出說明,也未撤回備案信息的應當移除備案信息,備案證明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強組織領導,緊盯項目建設重點環節,強化項目用地用林用草等要素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要加強服務指導,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結合昆明市新能源發展需要,統籌開展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提高電力系統服務保障能力。不斷完善新能源項目并網服務流程,按季度向社會公布分布式光伏項目可接入容量,提升便民服務水平,實現新能源項目應并盡并。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在辦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項建設手續后應及時開工建設,會同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并按要求配置調節資源。建設過程中,應嚴格落實文明施工、生態環境和用地用林用草相關要求,按時序進度全力推進項目建設。
第十九條 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納入年度建設方案的新能源項目推進情況進行通報,督促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未按時限開工、投產的項目業主責令整改。因政府部門工作不力,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對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條 嚴格落實退出回收機制,因項目業主自身原因逾期未開工的,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項目業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1個月,期滿仍未開工建設的,按規定收回光伏資源項目開發權,原備案機關取消備案。
因項目業主自身原因逾期未按投資協議建成的,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項目業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3個月,期滿仍未建成的,根據投資開發協議實施退出,按程序重新進行配置。
第二十一條 分類推進分布式光伏建設,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開發建設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加快推進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建設,有序推進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建設。
第五章 優化營商環境
第二十二條加快綠色能源與先進制造業融合發展,對全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按照昆明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預審相關規定,從風險評估、綜合效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適時開展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預審和新能源項目跨區域協作工作。
第二十三條 貫徹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不得強制將產業配套等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前置條件,不得違法違規要求企業繳納各種形式的保證金誠意金、電價讓利、收益留存、留存電量、企業援建、以明顯不符合市場水平的土地流轉價格、承諾使用本地光伏設備等增加企業非技術開發成本。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簽訂招商引資合作框架等協議前,若協議內容涉及新能源開發利用的,應征求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意見,嚴禁擅自向企業承諾新能源資源配置規模和具體項目。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做好新能源儲備項目場址保護工作,優化土地流轉程序和租金指導標準,加強土地租賃備案管理。項目用地在簽訂土地流轉協議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報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堅持科學決策,強化合規管理,除分布式光伏外的新能源項目在項目申報、資源配置、退出回收等重要環節,原則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全過程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簽訂投資協議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確保協議內容切實可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變通。
第二十八條 市、縣兩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行政執法等部門的協同聯動,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嚴密防范資源配置、項目審批、開發建設等過程中的廉政風險。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與項目業主簽訂廉政合同。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廉潔從政相關規定,嚴禁干預和插手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
第二十九條 市、縣兩級能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責任,采取在建監測、項目調度和現場核實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根據國家、省、市分布式光伏管理有關規定,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分布式光伏建設配套政策。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聯合相關部門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防范打擊、嚴肅處理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
來源: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