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廣西發改委發布關于對《關于動態調整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通知,時段劃分調整為:
峰時段(8小時):16:00—24:00;
平時段(8小時):00:00—1:00,7:00—12:00,14:00—16:00;
谷時段(8小時):1:00—7:00,12:00—14:00。
尖峰電價執行時間和時段不變,為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個整月,7月、8月、9月的尖峰時段為21:00—23:00,12月的尖峰時段為18:00—20:00。結合我區電力運行情況,繼續暫停執行尖峰電價,恢復執行時間另行通知。
峰平谷比價保持不變,為1.5:1:0.5,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包括容量電價、需量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力調電費、為保障居民和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等損益類費用不參與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尖峰電價上浮標準保持不變,在峰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20%。電力市場交易用戶按我區電力市場交易方案有關要求執行。
全文見下:
關于動態調整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方案
(公開征求意見稿)
隨著新能源發電裝機持續快速增長,我區電源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午間時段逐漸成為電力調度運行困難時段,為引導電力用戶積極參與削峰填谷,確保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新能源消納,同時更好服務群眾出行充電需要,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恢復和擴大消費措施的通知》(國辦函〔2023〕7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汽車消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就業〔2023〕101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等文件要求,現就動態調整我區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商業用戶峰谷分時電價機制
(一)執行范圍。執行范圍保持不變,范圍如下:廣西供電區域內除鐵路(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航運、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自來水生產、城鄉污水處理廠生產、污水泵站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生產、垃圾中轉站生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外的大工業用電、專用變壓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業用電用戶執行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
(二)峰谷比價。峰平谷比價保持不變,為1.5:1:0.5,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包括容量電價、需量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力調電費、為保障居民和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等損益類費用不參與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尖峰電價上浮標準保持不變,在峰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20%。電力市場交易用戶按我區電力市場交易方案有關要求執行。
(三)時段劃分。時段劃分調整為:
峰時段(8小時):16:00—24:00;
平時段(8小時):00:00—1:00,7:00—12:00,14:00—16:00;
谷時段(8小時):1:00—7:00,12:00—14:00。
尖峰電價執行時間和時段不變,為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個整月,7月、8月、9月的尖峰時段為21:00—23:00,12月的尖峰時段為18:00—20:00。結合我區電力運行情況,繼續暫停執行尖峰電價,恢復執行時間另行通知。
二、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峰谷分時電價機制
(一)執行范圍。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1.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2.由電網企業直接抄表和收費到戶的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3.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性質應屬于非經營性質。
(二)時段劃分。時段劃分按照工商業用戶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時段劃分執行,暫不設置尖峰時段。
(三)各時段電價。平時段電價為廣西電網目錄銷售電價中居民生活用電合表用戶對應電壓等級的電價,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0.10元/千瓦時,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浮0.10元/千瓦時。具體電價標準見附件。
(四)執行方式
執行范圍內的電力用戶可向電網企業申請執行,未向電網企業申請執行的,不執行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峰谷分時電價機制,仍按原方式計價。
電網企業在受理執行范圍內的電力用戶申請后,應按規定做好電力服務。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電力用戶自申請次月起執行:(1)電網企業直接抄表到戶;(2)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具備單表計量條件;(3)電力用戶表計已完成分時調試。選擇執行后12個月內保持不變,用戶可于期滿前15日向電網企業申請退出,到期未申請退出的,延續執行。
三、其他事項
(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獨立計量,充電費用實行價費分離、明碼標價。
獨立計量裝置安裝費用由電網公司承擔,產權分界點后線路管道改造費用由用戶承擔。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充電費用主要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服務費是指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用,按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充分考慮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階段性降低充電服務費。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和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應按規定價格政策標明平時段價格、峰谷時段及上下浮動比例等明細內容。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采用圖片、動畫等生動易懂方式展示收費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戶快速準確理解。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戶推送計費模式、充電時長、收費金額等信息。
(二)政策銜接。
1.用電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上的用戶自下文之日起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2.電網企業應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其他用電電壓等級用戶計量裝置的調試改造工作;
3.其他用電電壓等級用戶在調試期間,峰平谷時段劃分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桂發改價格〔2023〕609號)規定執行,即:峰時段為11:00—13:00、17:00—23:00;平時段為7:00—11:00、13:00—17:00;谷時段為23:00—24:00、00:00—7:00,自2025年3月1日起,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4.峰谷分時電價結算方式、執行情況報告、動態調整機制等事項繼續按照桂發改價格〔2023〕609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三)政策實施。
各地要認真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做好政策宣傳和協調工作。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廣泛告知政策、提高知曉率,做好供電服務,向用戶提供用電量和電費查詢便利,按照方便用戶的原則,妥善處理好電價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
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國家有新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同步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峰谷分時電價方案(試行)的通知》(桂發改價格規〔2021〕32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我區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桂發改價格規〔2021〕102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區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桂發改價格〔2022〕922號)。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