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07]38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 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財政部 駐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 處: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于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 用的實施意見》(建科[2006]213號)和《財政部、建設部關 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6 ]460號),為保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順利實施 ,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專項資金,現就 加強示范工程項目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 示范工作的組織領導
?。ㄒ唬┙M織實施示范將有效帶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 的推廣應用。在建筑領域推廣應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 生能源,是滿足日益增長的建筑用能需求,促進建筑節能, 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現實要求。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 用示范;將有助于帶動市場需求;促進完善集成技術體系和 技術標準,從而有效地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規模化運 用。
?。ǘ┵Y金及項目管理工作,是關系示范成效的關鍵。 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系統集成技術仍較為落后,加強示 范項目的后續管理,做好技術指導與監督管理,有助于保證 太陽能、淺層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確保示范工程的 效果;有助于通過工程示范,總結經驗,建立當地的技術標 準與技術規范。加強對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是保 證補助資金使用的安全、規范與有效的基本要求。因此,資 金及項目管理工作,直接關系著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強對示范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地方建設和財 政主管部門應確定專人,對當地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 目進行管理和監督,要組織做好對當地示范管理提供技術支 撐的工作。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及推廣一定要加強 組織領導,結合當地的地質條件,穩步推進,切實防止污染 地下水等問題發生。
二、及時撥付資金,確保??顚S?,切實加強補助資金 監督管理
?。ㄒ唬┑胤浇ㄔO部門做好施工圖專項審查?!犊稍偕?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實施方案報告》(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報告》)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申請報告》(以 下簡稱《申請報告》)已經專家評審并通過,要保證設計環 節按《實施方案報告》與《申請報告》執行。設計單位應按 照相關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報告》、《申請報告》進行設 計并與檢測機構進行溝通,做好檢測點的預留工作。檢測機 構認定辦法另行通知。審圖機構應依據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 設計文件、《實施方案報告》及《申請報告》等對可再生能 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進行專項審查,并提交專項審查報告。 地方建設部門根據專項審查報告,并組織專家對技術路線和 方案等進行核查后,對達到《實施方案報告》要求的,出具 審核同意意見;達不到要求的,責令示范項目承擔單位重新 修改施工圖設計,另行組織審查。對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 《實施方案報告》內容的,須及時報告財政部、建設部。
?。ǘ┑胤截斦块T組織復核,并及時撥付補助資金。 對示范項目是否具備撥款條件,財政部門予以復核,復核內 容包括:項目是否具備地方建設部門出具的對審核同意意見 ;示范項目實際采用的技術支持單位、設備服務商是否與《 實施方案報告》、《申請報告》相一致;建筑設計是否達到 節能標準,相關設備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能效標準等。對通 過復核的示范項目,要及時撥付補助資金;補助資金要專項 用于購買、安裝相關設備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方面的必需 支出。地方財政部門要將補助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報告財政部 ,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三)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補助資金后;必須專賬核算, 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財政補助按財政撥款有關規定執行, 對經營性建設項目的財政補助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四)財政部駐各地財政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按屬地原則對補助資金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
1.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補助資金是否專賬核算;
2.補助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3.地方財政部門是否滯留補助資金;
4.與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有關的其他事項;
對核查發現的問題,除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外,核 查結果還作為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的依據。
三、加強過程控制與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ㄒ唬╉椖砍袚鷨挝粦M織做好工程施工及監理。項目 承擔單位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施工 和監理。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 行施工,應按照設計要求預留檢測點,為后期檢測評估工作 做好準備。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和監理合同實施監理,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相關材料、設備等 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