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日本啟動可再生能源“固定價格收購制度”。當天,日本軟銀公司社長孫正義滿面笑容地出席了該公司在京都運營的大規模光伏電站(百萬瓦級太陽能發電)的啟用儀式。
對于利用可再生能源所發的電力,電力公司將在一定期間內按一定金額予以收購,在這一新制度的推動下,企業開始相繼涉足能源業務。制度于7月1日啟動后,目前的條件相當優厚,因此產業界已活躍起來。
此前對能源業務漠不關心的人們看到商機后也開始探討涉足其中。某地方政府負責人透露:“每天都有人前來詢問‘有沒有空閑的土地’。”他甚至有時會感到疑惑,“難道這家公司也要……”。
如果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業務實施項目融資,股本回報率(相對于自有資金的收益率)可能會提高到10%左右。在這個低利率的時代,有望得到如此高收益率的金融商品并不多見。企業紛紛涉足這一行業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了。
許多媒體將這種狀況形容為“可再生能源泡沫”或者“可再生能源狂想曲”。
比消費稅負擔的增長少3位數
但另一方面,國民負擔問題也成為議論的焦點,很多人反對說“別話只挑好聽的說”。固定價格收購制度規定,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先由電力公司進行收購。但是,對于成本高于火力發電的部分,則會轉嫁到電費上由日本國民負擔。
“為了部分企業及個人盈利,就讓廣大國民來負擔的做法不公平”,這種批評從開始討論制定制度之日起就從未消失過。日本政府的估算結果顯示,制度實施之初,電費為每月7000日元的家庭1個月將會增加87日元。
如果日本將消費稅從5%提高到10%,那么,年收入500萬日元的家庭便會增加大約12萬日元的負擔。新制度帶來的負擔增長比消費稅的增長小了3位數,不能相提并論。而且,在經濟效應方面,可再生能源要大得多。
日元升值仍在繼續,對于面對這一嚴峻形勢的日本而言,擴大內需措施自然是最重要的課題。然而,增加消費稅存在使消費降溫、壓縮內需的可能性。而可再生能源則不僅會給大城市地區,還會給中小城市和鄉村帶來有益的經濟效應。
在比地熱發電、風力發電更容易入手的百萬瓦級太陽能發電領域,已有地方的電力設備企業、土建企業宣布將參與相關項目。對于因公共工程減少而處于嚴峻狀況之下的這些企業而言,建設百萬瓦級太陽能發電裝置所需的設計和施工是難得的商機。而且,因有污染之嫌而找不到買家的土地、廢棄的高爾夫球場等,日本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可用于發電業務的閑置土地。
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與核電站及火力發電站相比,規模要小很多。因為是發電業務,而非是電力公司從事的商業活動。
電力設備企業、土建企業及住宅設備企業等,可以充分發揮自身公司優勢的企業能夠自行從事發電業務。而其他企業及個人則可以向發電項目進行投資。事實上,在先行實施該制度的歐洲,個人向發電項目投資以(其收益)代替養老金的例子并不少見。當然,制造太陽能電池板的企業也收益頗豐。
也就是說,固定價格收購制度會成為資金在日本全國各地流動的基礎。全國的工作崗位增加,就業機會也由此產生。
歡迎各色企業參入,歡迎中國制電池板
另一個必定會出現的批評是,“應該為了購買大量流入日本的中國造電池板而增加國民負擔嗎?”
筆者首先想指出的一點是,即便中國造的太陽能電池板大量流入日本,因為會產生建設及施工等業務,所以日本方面也可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這一點從先于日本實施了固定價格收購制度的各個國家的事例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白。
而且,這個制度的機制并非僅僅“購買便宜的太陽能電池就能賺錢”。
對開展發電項目的企業而言,壓低太陽能電池的價格是用來增大投資回報所不可或缺的要素。不過,要想通過固定價格收購制度來獲益,增加發電量是必須解決的課題。即便能夠采購到多么便宜的太陽能電池,但如果性能低、發不出多少電,那便沒有意義。在制度承諾予以收購的20年這樣一個相當長的期間內,不發生損壞而持續發電也是一個絕對條件。
也就是說,能夠以多么低廉的價格采購到發電效率高、耐久性也高的太陽能電池將決定勝負。而且,如果不能保持正常運轉20年,企業就不能獲得收益。如果僅僅對比太陽能電池的價格,也許日本造產品比不過進口產品。盡管如此,正因為是長期的發電業務,所以有的企業選擇日本造設備也并不奇怪。
同時,即便形形色色的企業參與進來,也并不是那么輕而易舉就能盈利。
雖然固定價格收購制度受到了很多批評,但能夠如此明確地顯現經濟效應的政策,日本近年來曾經有過嗎?長期以來,由于電力公司的反對,日本政府未能下定決心采用這一制度。但在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事故的影響下,社會上對于能源的意識提高、日本政府變成民主黨執政等,多種原因加在一起,實施該制度才終于得以實現。
今后,只需日本政府對收購條件進行正確的調整即可。既要注意不削弱企業及個人的投資積極性,同時也要找出“不選擇優質產品進行運營就不能盈利”的絕佳條件。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正因為日本實施該制度走在了后面,所以,世界各國都有可以參考的示范
對于利用可再生能源所發的電力,電力公司將在一定期間內按一定金額予以收購,在這一新制度的推動下,企業開始相繼涉足能源業務。制度于7月1日啟動后,目前的條件相當優厚,因此產業界已活躍起來。
此前對能源業務漠不關心的人們看到商機后也開始探討涉足其中。某地方政府負責人透露:“每天都有人前來詢問‘有沒有空閑的土地’。”他甚至有時會感到疑惑,“難道這家公司也要……”。
如果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業務實施項目融資,股本回報率(相對于自有資金的收益率)可能會提高到10%左右。在這個低利率的時代,有望得到如此高收益率的金融商品并不多見。企業紛紛涉足這一行業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了。
許多媒體將這種狀況形容為“可再生能源泡沫”或者“可再生能源狂想曲”。
比消費稅負擔的增長少3位數
但另一方面,國民負擔問題也成為議論的焦點,很多人反對說“別話只挑好聽的說”。固定價格收購制度規定,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先由電力公司進行收購。但是,對于成本高于火力發電的部分,則會轉嫁到電費上由日本國民負擔。
“為了部分企業及個人盈利,就讓廣大國民來負擔的做法不公平”,這種批評從開始討論制定制度之日起就從未消失過。日本政府的估算結果顯示,制度實施之初,電費為每月7000日元的家庭1個月將會增加87日元。
如果日本將消費稅從5%提高到10%,那么,年收入500萬日元的家庭便會增加大約12萬日元的負擔。新制度帶來的負擔增長比消費稅的增長小了3位數,不能相提并論。而且,在經濟效應方面,可再生能源要大得多。
日元升值仍在繼續,對于面對這一嚴峻形勢的日本而言,擴大內需措施自然是最重要的課題。然而,增加消費稅存在使消費降溫、壓縮內需的可能性。而可再生能源則不僅會給大城市地區,還會給中小城市和鄉村帶來有益的經濟效應。
在比地熱發電、風力發電更容易入手的百萬瓦級太陽能發電領域,已有地方的電力設備企業、土建企業宣布將參與相關項目。對于因公共工程減少而處于嚴峻狀況之下的這些企業而言,建設百萬瓦級太陽能發電裝置所需的設計和施工是難得的商機。而且,因有污染之嫌而找不到買家的土地、廢棄的高爾夫球場等,日本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可用于發電業務的閑置土地。
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與核電站及火力發電站相比,規模要小很多。因為是發電業務,而非是電力公司從事的商業活動。
電力設備企業、土建企業及住宅設備企業等,可以充分發揮自身公司優勢的企業能夠自行從事發電業務。而其他企業及個人則可以向發電項目進行投資。事實上,在先行實施該制度的歐洲,個人向發電項目投資以(其收益)代替養老金的例子并不少見。當然,制造太陽能電池板的企業也收益頗豐。
也就是說,固定價格收購制度會成為資金在日本全國各地流動的基礎。全國的工作崗位增加,就業機會也由此產生。
歡迎各色企業參入,歡迎中國制電池板
另一個必定會出現的批評是,“應該為了購買大量流入日本的中國造電池板而增加國民負擔嗎?”
筆者首先想指出的一點是,即便中國造的太陽能電池板大量流入日本,因為會產生建設及施工等業務,所以日本方面也可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這一點從先于日本實施了固定價格收購制度的各個國家的事例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白。
而且,這個制度的機制并非僅僅“購買便宜的太陽能電池就能賺錢”。
對開展發電項目的企業而言,壓低太陽能電池的價格是用來增大投資回報所不可或缺的要素。不過,要想通過固定價格收購制度來獲益,增加發電量是必須解決的課題。即便能夠采購到多么便宜的太陽能電池,但如果性能低、發不出多少電,那便沒有意義。在制度承諾予以收購的20年這樣一個相當長的期間內,不發生損壞而持續發電也是一個絕對條件。
也就是說,能夠以多么低廉的價格采購到發電效率高、耐久性也高的太陽能電池將決定勝負。而且,如果不能保持正常運轉20年,企業就不能獲得收益。如果僅僅對比太陽能電池的價格,也許日本造產品比不過進口產品。盡管如此,正因為是長期的發電業務,所以有的企業選擇日本造設備也并不奇怪。
同時,即便形形色色的企業參與進來,也并不是那么輕而易舉就能盈利。
雖然固定價格收購制度受到了很多批評,但能夠如此明確地顯現經濟效應的政策,日本近年來曾經有過嗎?長期以來,由于電力公司的反對,日本政府未能下定決心采用這一制度。但在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事故的影響下,社會上對于能源的意識提高、日本政府變成民主黨執政等,多種原因加在一起,實施該制度才終于得以實現。
今后,只需日本政府對收購條件進行正確的調整即可。既要注意不削弱企業及個人的投資積極性,同時也要找出“不選擇優質產品進行運營就不能盈利”的絕佳條件。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正因為日本實施該制度走在了后面,所以,世界各國都有可以參考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