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中國光伏產品“雙反”初裁的影響,可作為對此次歐盟“雙反”調查進行結果預判的借鑒。2012年3月,美國商務部針對中國太陽能廠商的“雙反”初裁認定,中國太陽能產品生產商接受了政府的不公平補貼,決定向中國產太陽能電池(板)初步加征2.9%~4.73%的關稅,并在今年5月對中國輸美光伏電池加征了超過30%的懲罰性關稅。由于美國光伏電池的生產成本比中國高20%~30%,加征超過30%的懲罰性關稅后,中國光伏產品將失去在美國市場的價格優勢。與此相對應,數據顯示,6月中國出口至美國的太陽能產品總值為996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的2.415億美元下降近60%,這是繼5月中國太陽能電池及組件出口額下降20%后出現的更為嚴重的下滑。
此次歐盟對華“雙反”調查的最壞可能是,與美國類似,歐盟“雙反”裁定中國產品存在傾銷或補貼,但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最小。由于歐盟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其調查是選取美國作為第三方替代國,以衡量中國的光伏產品是否存在傾銷。而美國的光伏制造業成本過高,以美國為參照,意味著未來中國企業必將面臨高額的反傾銷稅。目前中國光伏企業在歐洲占有60%以上的市場份額,正常情況下我國出口到歐盟的硅料毛利率為30%~40%,硅片20%~30%,電池10%~20%,組件5%~10%。哪怕征收與美國相同的懲罰性關稅,也意味著我國絕大部分光伏企業將被迫退出歐盟市場。
第二種可能略好一些,歐盟可能對不同的光伏產品區別對待。歐盟在此次立案聲明中關于調查程序說明的部分明確指出,在傾銷行為及其對歐盟本土企業的傷害被認定后,還將評估實施反傾銷手段是否違背歐盟的綜合利益。事實上,正如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所言,歐盟如果對中國的光伏產品設限,將不利于歐盟光伏產業上下游的總體發展,不利于歐盟低碳戰略的推進,也不利于雙方太陽能電池企業的合作。歐盟對我國光伏產品貿易摩擦問題的決策,可能會理性地考慮歐盟境內上下游產業鏈的連帶影響以及中國針對歐盟光伏產品(或其他產品)的反制措施。
第三種情況是歐盟可能會從中歐經貿合作的大局出發,認真考慮中方的立場和建議,通過磋商合作解決光伏產品貿易摩擦。筆者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最大,因為歐方在二十國集團洛斯卡沃斯峰會上承諾,在2014年前不采取任何新的貿易和投資保護主義措施,并收回任何已產生的新保護主義措施。在中德貿易中,德方是順差國。雖然德國總理默克爾希望歐盟委員會、有關企業與中方一道嘗試通過溝通交流來排除和解決問題、不要啟動反傾銷程序的愿望落空了,但目前德國更希望中國能在歐債問題上作出進一步的貢獻。事實上,未獲得德方認可的決議在歐盟很難通行。而且,歐盟一直難以在27個成員國之間達成一項共同貿易政策,尤其在歐債危機背景下,各成員國都傾向于通過與中國開展合作發展本國經濟。如果歐盟判定中國光伏產品傾銷成立,則與其主要利益在邏輯上背道而馳,光伏產業貿易戰最終將導致“多敗俱傷”,這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相比于中國,深陷債務危機的歐盟更經不起貿易戰的折騰。
積極應訴自然是中方涉案企業的應盡之義,但退一步說,即使出現最壞的情況,中國政府和企業的活動空間仍然很大。政府可以加快光伏發電并網進程、逐步淘汰落后產能、引導光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推進國內應用產業開發等,企業也可以通過在歐洲或其他地區投資設廠、轉移高成本生產環節等方式規避貿易壁壘。但這些措施都是“治標不治本”,我們更應該反思的是,為什么全國各地都把光伏產業列為優先扶持發展的新興產業,更有超過50%的城市在加速發展光伏太陽能產業?在中國逐漸從全球生產網絡的外圍國家向中心國家轉變的過程中,我們是不是更應該通過旺盛的內需來帶動外需的增長?
此次歐盟對華“雙反”調查的最壞可能是,與美國類似,歐盟“雙反”裁定中國產品存在傾銷或補貼,但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最小。由于歐盟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其調查是選取美國作為第三方替代國,以衡量中國的光伏產品是否存在傾銷。而美國的光伏制造業成本過高,以美國為參照,意味著未來中國企業必將面臨高額的反傾銷稅。目前中國光伏企業在歐洲占有60%以上的市場份額,正常情況下我國出口到歐盟的硅料毛利率為30%~40%,硅片20%~30%,電池10%~20%,組件5%~10%。哪怕征收與美國相同的懲罰性關稅,也意味著我國絕大部分光伏企業將被迫退出歐盟市場。
第二種可能略好一些,歐盟可能對不同的光伏產品區別對待。歐盟在此次立案聲明中關于調查程序說明的部分明確指出,在傾銷行為及其對歐盟本土企業的傷害被認定后,還將評估實施反傾銷手段是否違背歐盟的綜合利益。事實上,正如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所言,歐盟如果對中國的光伏產品設限,將不利于歐盟光伏產業上下游的總體發展,不利于歐盟低碳戰略的推進,也不利于雙方太陽能電池企業的合作。歐盟對我國光伏產品貿易摩擦問題的決策,可能會理性地考慮歐盟境內上下游產業鏈的連帶影響以及中國針對歐盟光伏產品(或其他產品)的反制措施。
第三種情況是歐盟可能會從中歐經貿合作的大局出發,認真考慮中方的立場和建議,通過磋商合作解決光伏產品貿易摩擦。筆者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最大,因為歐方在二十國集團洛斯卡沃斯峰會上承諾,在2014年前不采取任何新的貿易和投資保護主義措施,并收回任何已產生的新保護主義措施。在中德貿易中,德方是順差國。雖然德國總理默克爾希望歐盟委員會、有關企業與中方一道嘗試通過溝通交流來排除和解決問題、不要啟動反傾銷程序的愿望落空了,但目前德國更希望中國能在歐債問題上作出進一步的貢獻。事實上,未獲得德方認可的決議在歐盟很難通行。而且,歐盟一直難以在27個成員國之間達成一項共同貿易政策,尤其在歐債危機背景下,各成員國都傾向于通過與中國開展合作發展本國經濟。如果歐盟判定中國光伏產品傾銷成立,則與其主要利益在邏輯上背道而馳,光伏產業貿易戰最終將導致“多敗俱傷”,這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相比于中國,深陷債務危機的歐盟更經不起貿易戰的折騰。
積極應訴自然是中方涉案企業的應盡之義,但退一步說,即使出現最壞的情況,中國政府和企業的活動空間仍然很大。政府可以加快光伏發電并網進程、逐步淘汰落后產能、引導光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推進國內應用產業開發等,企業也可以通過在歐洲或其他地區投資設廠、轉移高成本生產環節等方式規避貿易壁壘。但這些措施都是“治標不治本”,我們更應該反思的是,為什么全國各地都把光伏產業列為優先扶持發展的新興產業,更有超過50%的城市在加速發展光伏太陽能產業?在中國逐漸從全球生產網絡的外圍國家向中心國家轉變的過程中,我們是不是更應該通過旺盛的內需來帶動外需的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