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能新能〔2012〕298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申報分布式光伏發電
規模化應用示范區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近年來,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迅速進步,相關制造產業和開發利用規模逐漸擴大,已經成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領域。光伏發電適合結合電力用戶用電需要,在廣大城鎮和農村的各種建筑物和公共設施上推廣分布式光伏系統。特別在用電價格較高的中東部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已經具有較好的經濟性,具備了較大規模應用的條件。為落實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促進太陽能發電產業可持續發展,我局將組織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和太陽能發電發展“十二五”規劃,請各省(區、市)選擇具有太陽能資源優勢、用電需求大和建設條件好的城鎮區域,提出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的建設方案。
二、示范區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具備長期穩定的用電負荷需求和安裝條件,所發電量主要滿足自發自用。優先選擇電力用戶用電價格高、自用電量大的區域及工商企業集中開展應用示范。同時,選擇具備規模化利用條件的城鎮居民小區或鄉鎮(村)開展集中應用試點。
三、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并創新管理模式,特別是采用智能微電網技術高比例接入和運行光伏發電,不斷創新微電網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
四、國家對示范區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單位電量定額補貼政策,國家對自發自用電量和多余上網電量實行統一補貼標準。項目的總發電量、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計量和代發補貼。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有關技術和管理要求,國家能源局將另行制定。
五、電網企業要配合落實示范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方案并提供相關服務,本著簡化程序、便捷服務的原則,規范并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標準和管理程序,積極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規模化應用。
六、各省(區、市)可結合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縣和新能源微電網項目建設,抓緊研究編制示范區實施方案。首批示范區在若干城市相對集中安排。每個省(區、市)申報支持的數量不超過3個,申報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萬千瓦。
七、鼓勵各省(區、市)利用自有財政資金,在國家補貼政策基礎上,以適當方式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建設。
八、請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于10月15日前上報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實施方案。國家能源局將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并批復示范區名單及實施方案。電網企業按批復的示范區實施方案落實相應電網接入和并網服務。
國家能源局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