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莫世健
記者:那么中國應該從哪些方面應對光伏“雙反”戰交鋒?
莫世健:歐盟調查中國光伏產品是否傾銷時,作為對比標準的是美國產品的成本價,這可能導致中國幾乎不可能獲勝,因為美國的成本很高。而美國調查時選擇的替代國則是泰國。泰國的市場環境等因素有可能與中國相近,但反傾銷調查有一個生產要素認定問題,就是說中國和泰國的經濟狀況可能差不多,但成本構成的要素究竟有哪些是需要仔細認定的,這會影響選擇的替代國是否合理。
另外,美國和歐盟進行反傾銷調查時選擇了替代國,但進行反補貼調查時卻沒有,而是使用了中國本身的補貼情況。補貼是會影響價格的,美國和歐盟選擇了第三國價格作為標準,卻考慮中國本國的補貼,這樣計算下來很可能中國會吃虧,從而導致不合理。
記者: 這些是從要件上來分析,從程序上中國還有哪些選擇?
莫世健:美國商務部做出終裁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很可能最終投票認可這個裁定。對中國的光伏企業來說,如果認為裁定不合理,可以按照美國法律起訴,也就是國內意義上的行政訴訟。
對中國政府來說,則只能去WTO申訴。關于國際貿易的裁決只能通過WTO,國際法庭一般不處理貿易問題。WTO的原則是磋商,一般時限是6個月。如果磋商沒有結果,WTO就會成立專門委員會,再經過6至9個月作出報告。如果這份報告仍然沒有取得一致,不服的一方可以提出上訴,3至9個月后,會再出一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