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
■天華陽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蘇維利
■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 紅煒
經驗證明
FIT的補貼方式是最成功的
紅煒:2005年國家頒布《可再生能源法》后,又陸續出臺了大量的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政策文件,對我國的光伏產業發展,特別是國內終端市場的建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我們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看到一些問題,比如以“金太陽”為代表的投資補貼方式帶來的“騙補”和施工、產品質量不能得到保證問題,再如爭取“金太陽”項目過程中出現的“普惠”、“尋租”現象等。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科學合理地解決,必將嚴重影響我國光伏產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天華陽光公司從2005年開始就在世界各國從事光伏終端市場業務,成為全球最專業的電力金融運作公司,對國外成熟市場的情況非常了解,能否介紹一下在光伏發電補貼方面國際上有哪些經驗和教訓?
蘇維利:從全球來看,光伏發電補貼主要通過兩種形式實施:以德國為代表的FIT上網電價補貼方式和以美、日為代表的建設投資補貼方式,今年以來日本也開始采用FIT方式。從德國7年多的實施結果看,FIT方式是最成功的,因為它的交易基礎是終極產品價值實現。這使得德國已經成為全球當前最大的光伏電站安裝國,也曾為全球提供了一年50%的光伏電站安裝市場;而美國和前期日本建設投資補貼方式的交易基礎是前期建設投資額,這一政策的實施,在促進了當地光伏電站建設的同時,在補貼申領過程中也難免有“騙補”和施工質量不合格的現象,這與中國當前“金太陽”補貼政策中出現的問題很相似。光伏產業的發展對人類來說,是一項全新的事業,許多事物還在摸索之中,應當允許試錯,允許不斷修正,允許在探討中尋求光伏發電補貼政策的最佳實施方式。
法律化是光伏產業市場化的最高形式
紅煒:不管哪種補貼方式,都說明光伏產業無論生存還是發展離不開政策的扶持。從以往的經驗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政策的實施辦法科學合理,所產生的經濟效果就好;如果實施辦法不盡科學合理,政策就難以發揮最佳的效果,有時甚至出現不利于光伏產業發展的負效果。比如目前中國補貼政策“普惠”的實施辦法,對光伏產業沒有達到扶優汰劣,培育有競爭力企業的結果,這也是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不愿看到的結果,所以說光伏是一個需要政策與市場緊密結合才有更好發展的產業。從國際光伏產業發展實踐看FIT的是一種不錯的選擇,那么德國、日本在實行FIT的辦法中又是如何科學、合理地解決政策與市場的最佳結合問題呢?
蘇維利:實現政策與市場的緊密結合這是光伏產業發展中首要解決的問題。總結各國經驗,可以得出通過強化市場化的基礎和手段可以促使光伏補貼政策發揮最佳效果的結論,它主要表現在兩大方面:一方面是制度制定的法律化。法律化就是市場化的最高形式,是保證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市場化運作的基礎。以中國和德國為例,德國的光伏發電補貼政策是通過管理部門擬定,議會討論,最終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立的,這種完全市場化制度的確立,首先保證了德國光伏發電補貼制度的市場化地位高于中國,其權威性高于中國。德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法》有著非常細化的法律約定,而中國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只是對大的光伏發展框架進行法律約定,實施的細化部分則是通過各項政策來體現的。事實證明這樣做的結果是,不但政策執行的權威性有限,而且不執行政策所承擔的成本也有限。談到光伏發電上網問題,德國的市場環境差于中國,因為傳統發電公司與電網公司資產是統一的,而中國的市場環境好于德國,因為傳統發電公司與電網公司的資產是分離的,可是出于對法律的尊重,德國光伏發電的上網從來不是問題,而在中國新能源發電的上網問題已經成為新能源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之一。
紅煒:這一點至關重要,不僅政策的實施手段應當是市場化的,而且政策的制定程序和地位首先就是市場化的。政策的實施需要通過市場手段發揮作用很重要,確立政策的過程和確立政策的法律地位從而確立市場化運作的基礎更加重要。
蘇維利:接著說國外通過市場化手段促使政策發揮最佳效應的第二方面,政策惠及對象的選擇是完全市場化的。國外的運作一般是這樣的:第一階段是所有相關法人都可以參與光伏電站建設的申請工作,當政府公布要實施享受某一補貼政策的申請時間之后,申請人第一時間競相在政府官方網站報名排隊,以排在前面的有效法人為限。第二階段是政府審查被受理法人的相關資質、條件。看上去機會是均等的,但選擇卻是嚴格市場化的,要求競爭者必須有遠見,有魄力,有業績,有充分的準備。比如眾所周知今年是日本光伏電站建設大發展的一年,日本推出了全球最高的光伏發電補貼價格,可目前中國只有天華陽光公司進入了該序列。這不是天華陽光公司運氣好,也不僅僅是天華陽光公司報名排在第四名的原因,這是天華陽光公司2007年就開始深耕日本市場,2011年福島核電危機后就購買或租賃了大量可用于光伏電站建設的土地,依靠準確的判斷,精細的測算和堅定的信念和勇氣獲得的結果。在國內,人際的因素會多一點,而在國外只有最市場化運作、最優秀的企業才能脫穎而出。
光伏政策應當通過中間環節
轉化為市場操作
紅煒:光伏政策的實施必須是市場化的這一原則,對當前中國的光伏電站投資者的審批工作極具重要意義。當今中國實施補貼電價的光伏電站建設大省——青海就面臨這樣的問題:有限的補貼資源,為了平衡關系被動的“普惠”給眾多申請企業,而省內希望打造的光伏產業鏈,大力吸引電力承載企業,實現光伏發電就地消納的良性產業結構卻難以建立起來。
蘇維利:結合國外經驗,我也向青海省政府領導建議過:省內1GW的安裝量,如果平均分配給40家投資企業,哪一個企業也不會重點布局青海。如果把分配對象的標準限定為有規模和經驗,并一定將產業鏈落地青海,只分配給3-4家有競爭力企業,結果一定是不一樣的。據說青海明年將向這方面努力。如果中國的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在建設目標和補貼額度明確的前提下采取嚴格的招投標方式,一定會促進光伏企業的優勝汰劣,促進中國光伏產業早日完成整合。
在實行招標制基礎之上,為了更進一步的市場化操作,我還建議:如果這一招投標模式在青海得以確立,如果執行機構不是交給一級政府而是交給一家有光伏終端市場經驗的企業,由該企業根據省政府的標準和提供的競標企業名單進行完全市場化的招標選擇,應當是當前管理體制下,把光伏發電補貼政策通過完全市場化的手段加以落實的最佳選擇。
紅煒:這實在是一個非常有智慧的建議,其智慧在于是把政策的實施通過一個經濟的中間平臺轉化為市場操作,極好地解決了從政策到市場中間的銜接問題,應當引起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其實早期的中國光伏終端市場建設就是采用市場化的招標制方式的,只是當時的規模太小,不足以支持國內光伏產業發展的需求。應當說采用電價補貼與招標制相結合,是將我國光伏補貼政策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最佳方式,關鍵是解決了當前無力從根本上改造政策制定的市場、法律環境,卻在政策的實施階段,通過市場化的運作平臺加以過渡、傳導的問題。
蘇維利:當前的中國光伏產業看似積重難返,如果只將目光停留在產業內部的自救是難以提振信心的,如果中國能像德國那樣,不但明確光伏建設的目標、補貼政策和年限,同時完全市場化的操作,是一種大力發展新能源的明確態度,作為民營企業家和新能源投資人,我相信市場一定會做出政府意想不到的積極反應。前不久國家出臺了不少政策鼓勵民營資本進入眾多壟斷性性行業,其中法律的保障,市場的公開才是讓他們大膽進入的關鍵。
市場化扶持光伏產業的著力點
應在終端市場
紅煒:“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是市場化的基礎,只有這樣,投資人才敢在認真評估風險之后做出是否投資的慎重選擇,中國的民營企業需要這樣的市場環境。要想讓中國的光伏產業盡快走出低谷,重振輝煌需要這種政策與市場緊密結合的投資環境。現在針對光伏行業的暫時困難局面,政府正在積極“救市”,也有市場化救市的說法。我認為政府扶持光伏產業的著力點,應當是根據國家財力的大小,以提供終端市場為核心,用終端市場機會反哺中、上游生產企業,形成良性循環。對此,你怎么看,有何建議?
蘇維利:這一點非常重要。當前政府“救市”的決心和力度值得肯定,但在策略上應當更加明確鎖定終端市場。可以說政府目前主要鎖定的是光伏“制造業”。只有終端市場的相關問題處理好了,自然會向制造企業提供市場機會,也就是訂單,讓他們實現銷售確認,才是根本地解決問題。我們現在看到的“救市”現狀是政府將很多項目許可和批復直接發給了光伏制造企業,這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制造企業從單純的產品銷售變成了電站投資捆綁自身的產品的現象。最終在電站投資占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同時自身產品銷售卻不能得到充分確認。也就是說產品庫存由短期變成了長期,這些企業還要承擔電站銷售的壓力,這并不能實現市場化救市。
要讓市場良性循環,關鍵在于終端市場安裝量和市場化的運作。建議政府可以把許可發放的建議權更多交給類似天華陽光這樣完全中立的電站開發商,進行項目專業化投資、管理和運營。通過政府和銀行的指導進行采購,有傾向性地扶持政府或銀行認可的企業。通過行業中各產業鏈各自的專業化分工、合作,從而形成真正的市場化救市。
■天華陽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蘇維利
■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 紅煒
經驗證明
FIT的補貼方式是最成功的
紅煒:2005年國家頒布《可再生能源法》后,又陸續出臺了大量的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政策文件,對我國的光伏產業發展,特別是國內終端市場的建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我們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看到一些問題,比如以“金太陽”為代表的投資補貼方式帶來的“騙補”和施工、產品質量不能得到保證問題,再如爭取“金太陽”項目過程中出現的“普惠”、“尋租”現象等。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科學合理地解決,必將嚴重影響我國光伏產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天華陽光公司從2005年開始就在世界各國從事光伏終端市場業務,成為全球最專業的電力金融運作公司,對國外成熟市場的情況非常了解,能否介紹一下在光伏發電補貼方面國際上有哪些經驗和教訓?
蘇維利:從全球來看,光伏發電補貼主要通過兩種形式實施:以德國為代表的FIT上網電價補貼方式和以美、日為代表的建設投資補貼方式,今年以來日本也開始采用FIT方式。從德國7年多的實施結果看,FIT方式是最成功的,因為它的交易基礎是終極產品價值實現。這使得德國已經成為全球當前最大的光伏電站安裝國,也曾為全球提供了一年50%的光伏電站安裝市場;而美國和前期日本建設投資補貼方式的交易基礎是前期建設投資額,這一政策的實施,在促進了當地光伏電站建設的同時,在補貼申領過程中也難免有“騙補”和施工質量不合格的現象,這與中國當前“金太陽”補貼政策中出現的問題很相似。光伏產業的發展對人類來說,是一項全新的事業,許多事物還在摸索之中,應當允許試錯,允許不斷修正,允許在探討中尋求光伏發電補貼政策的最佳實施方式。
法律化是光伏產業市場化的最高形式
紅煒:不管哪種補貼方式,都說明光伏產業無論生存還是發展離不開政策的扶持。從以往的經驗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政策的實施辦法科學合理,所產生的經濟效果就好;如果實施辦法不盡科學合理,政策就難以發揮最佳的效果,有時甚至出現不利于光伏產業發展的負效果。比如目前中國補貼政策“普惠”的實施辦法,對光伏產業沒有達到扶優汰劣,培育有競爭力企業的結果,這也是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不愿看到的結果,所以說光伏是一個需要政策與市場緊密結合才有更好發展的產業。從國際光伏產業發展實踐看FIT的是一種不錯的選擇,那么德國、日本在實行FIT的辦法中又是如何科學、合理地解決政策與市場的最佳結合問題呢?
蘇維利:實現政策與市場的緊密結合這是光伏產業發展中首要解決的問題。總結各國經驗,可以得出通過強化市場化的基礎和手段可以促使光伏補貼政策發揮最佳效果的結論,它主要表現在兩大方面:一方面是制度制定的法律化。法律化就是市場化的最高形式,是保證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市場化運作的基礎。以中國和德國為例,德國的光伏發電補貼政策是通過管理部門擬定,議會討論,最終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立的,這種完全市場化制度的確立,首先保證了德國光伏發電補貼制度的市場化地位高于中國,其權威性高于中國。德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法》有著非常細化的法律約定,而中國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只是對大的光伏發展框架進行法律約定,實施的細化部分則是通過各項政策來體現的。事實證明這樣做的結果是,不但政策執行的權威性有限,而且不執行政策所承擔的成本也有限。談到光伏發電上網問題,德國的市場環境差于中國,因為傳統發電公司與電網公司資產是統一的,而中國的市場環境好于德國,因為傳統發電公司與電網公司的資產是分離的,可是出于對法律的尊重,德國光伏發電的上網從來不是問題,而在中國新能源發電的上網問題已經成為新能源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之一。
紅煒:這一點至關重要,不僅政策的實施手段應當是市場化的,而且政策的制定程序和地位首先就是市場化的。政策的實施需要通過市場手段發揮作用很重要,確立政策的過程和確立政策的法律地位從而確立市場化運作的基礎更加重要。
蘇維利:接著說國外通過市場化手段促使政策發揮最佳效應的第二方面,政策惠及對象的選擇是完全市場化的。國外的運作一般是這樣的:第一階段是所有相關法人都可以參與光伏電站建設的申請工作,當政府公布要實施享受某一補貼政策的申請時間之后,申請人第一時間競相在政府官方網站報名排隊,以排在前面的有效法人為限。第二階段是政府審查被受理法人的相關資質、條件。看上去機會是均等的,但選擇卻是嚴格市場化的,要求競爭者必須有遠見,有魄力,有業績,有充分的準備。比如眾所周知今年是日本光伏電站建設大發展的一年,日本推出了全球最高的光伏發電補貼價格,可目前中國只有天華陽光公司進入了該序列。這不是天華陽光公司運氣好,也不僅僅是天華陽光公司報名排在第四名的原因,這是天華陽光公司2007年就開始深耕日本市場,2011年福島核電危機后就購買或租賃了大量可用于光伏電站建設的土地,依靠準確的判斷,精細的測算和堅定的信念和勇氣獲得的結果。在國內,人際的因素會多一點,而在國外只有最市場化運作、最優秀的企業才能脫穎而出。
光伏政策應當通過中間環節
轉化為市場操作
紅煒:光伏政策的實施必須是市場化的這一原則,對當前中國的光伏電站投資者的審批工作極具重要意義。當今中國實施補貼電價的光伏電站建設大省——青海就面臨這樣的問題:有限的補貼資源,為了平衡關系被動的“普惠”給眾多申請企業,而省內希望打造的光伏產業鏈,大力吸引電力承載企業,實現光伏發電就地消納的良性產業結構卻難以建立起來。
蘇維利:結合國外經驗,我也向青海省政府領導建議過:省內1GW的安裝量,如果平均分配給40家投資企業,哪一個企業也不會重點布局青海。如果把分配對象的標準限定為有規模和經驗,并一定將產業鏈落地青海,只分配給3-4家有競爭力企業,結果一定是不一樣的。據說青海明年將向這方面努力。如果中國的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在建設目標和補貼額度明確的前提下采取嚴格的招投標方式,一定會促進光伏企業的優勝汰劣,促進中國光伏產業早日完成整合。
在實行招標制基礎之上,為了更進一步的市場化操作,我還建議:如果這一招投標模式在青海得以確立,如果執行機構不是交給一級政府而是交給一家有光伏終端市場經驗的企業,由該企業根據省政府的標準和提供的競標企業名單進行完全市場化的招標選擇,應當是當前管理體制下,把光伏發電補貼政策通過完全市場化的手段加以落實的最佳選擇。
紅煒:這實在是一個非常有智慧的建議,其智慧在于是把政策的實施通過一個經濟的中間平臺轉化為市場操作,極好地解決了從政策到市場中間的銜接問題,應當引起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其實早期的中國光伏終端市場建設就是采用市場化的招標制方式的,只是當時的規模太小,不足以支持國內光伏產業發展的需求。應當說采用電價補貼與招標制相結合,是將我國光伏補貼政策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最佳方式,關鍵是解決了當前無力從根本上改造政策制定的市場、法律環境,卻在政策的實施階段,通過市場化的運作平臺加以過渡、傳導的問題。
蘇維利:當前的中國光伏產業看似積重難返,如果只將目光停留在產業內部的自救是難以提振信心的,如果中國能像德國那樣,不但明確光伏建設的目標、補貼政策和年限,同時完全市場化的操作,是一種大力發展新能源的明確態度,作為民營企業家和新能源投資人,我相信市場一定會做出政府意想不到的積極反應。前不久國家出臺了不少政策鼓勵民營資本進入眾多壟斷性性行業,其中法律的保障,市場的公開才是讓他們大膽進入的關鍵。
市場化扶持光伏產業的著力點
應在終端市場
紅煒:“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是市場化的基礎,只有這樣,投資人才敢在認真評估風險之后做出是否投資的慎重選擇,中國的民營企業需要這樣的市場環境。要想讓中國的光伏產業盡快走出低谷,重振輝煌需要這種政策與市場緊密結合的投資環境。現在針對光伏行業的暫時困難局面,政府正在積極“救市”,也有市場化救市的說法。我認為政府扶持光伏產業的著力點,應當是根據國家財力的大小,以提供終端市場為核心,用終端市場機會反哺中、上游生產企業,形成良性循環。對此,你怎么看,有何建議?
蘇維利:這一點非常重要。當前政府“救市”的決心和力度值得肯定,但在策略上應當更加明確鎖定終端市場。可以說政府目前主要鎖定的是光伏“制造業”。只有終端市場的相關問題處理好了,自然會向制造企業提供市場機會,也就是訂單,讓他們實現銷售確認,才是根本地解決問題。我們現在看到的“救市”現狀是政府將很多項目許可和批復直接發給了光伏制造企業,這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制造企業從單純的產品銷售變成了電站投資捆綁自身的產品的現象。最終在電站投資占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同時自身產品銷售卻不能得到充分確認。也就是說產品庫存由短期變成了長期,這些企業還要承擔電站銷售的壓力,這并不能實現市場化救市。
要讓市場良性循環,關鍵在于終端市場安裝量和市場化的運作。建議政府可以把許可發放的建議權更多交給類似天華陽光這樣完全中立的電站開發商,進行項目專業化投資、管理和運營。通過政府和銀行的指導進行采購,有傾向性地扶持政府或銀行認可的企業。通過行業中各產業鏈各自的專業化分工、合作,從而形成真正的市場化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