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的補助標準確定為20元/瓦,補助后發電成本約為1元/千瓦時,以后年度補助標準將根據產業發展狀況予以適當調整
□ 財政部將項目補貼資金總額預算的70%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示范項目竣工驗收達到預期效果的,再撥付余下的30%
本報北京3月31日訊 記者孫勇報道:為貫徹《可再生能源法》,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與發展新能源的戰略部署,加快推進太陽能光電在城鄉建筑領域的應用,近日,財政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的實施意見》及《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今天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時指出,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實施意見》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主要是要通過財政補助支持開展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解決太陽能光電建筑一體化設計及施工能力不足、相關應用技術標準缺乏、與建筑實現構件化的太陽能光電組件生產能力薄弱等問題,從而啟動太陽能光電在城鄉建筑領域的應用市場,帶動太陽能光電產業發展。因此,政策扶持重點是太陽能光電建筑一體化應用等,不與建筑結合利用的光伏電站等光電利用形式不在此政策扶持范圍之內。
這位負責人說,《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2009年補助標準原則上定為20元/瓦,具體標準將根據與建筑結合程度、光電產品技術先進程度等因素分類確定。以后年度補助標準將根據產業發展狀況予以適當調整。
2009 年補助標準原則定為20元/瓦。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系統成本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太陽能電池組件成本,近年來,隨著光電企業技術進步與產業規模擴大,太陽能電池成本迅速下降,目前已降至20元/瓦以內。二是安裝應用成本,包括設計施工、平衡系統、電網接入等,根據與建筑結合利用程度的不同,實際安裝應用成本差異較大,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安裝應用成本也較高,目前安裝應用成本平均在20元/瓦左右。2009年的補助標準確定為20元/瓦,占目前系統成本的近 50%。補助后發電成本約為1元/千瓦時,增強了光電競爭力。上述補助標準與國際比較也處于適中水平,有利于更好地開拓國內市場。
具體補貼標準將分類確定。對于建筑結合程度高、光電產品技術先進的項目,如實現構件化、一體化安裝的示范項目,補貼標準將達到20元/瓦;對于簡單的光電建筑應用,將降低補貼標準。具體標準將在隨后發布的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隨著產業技術進步與應用量的增長,預計光電系統應用成本將進一步下降,今后將根據成本變動情況,逐年調整補助標準。
這位負責人指出,近年來,我國太陽能光電產品主要出口國外,國內建筑安裝應用量較小。《實施意見》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將加快光電在建筑領域的應用,但當年符合條件的光電建筑應用量將受到工程項目進度、建筑一體化應用程度等因素影響,因此,目前光電建筑應用量尚難準確測算。中央財政將根據2009 年符合條件的光電建筑實際安裝應用量相應安排補貼資金,以確保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作的順利實施。
中央財政對示范工程予以資金補助,更重要的是發揮財政資金政策杠桿作用,形成政府引導、市場推進的機制和模式,啟動應用市場,加快推進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財政部將項目補貼資金總額預算的70%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示范項目竣工驗收達到預期效果的,財政部將撥付余下30%補貼資金。分兩次撥付資金的規定,主要為確保國家示范工程的質量,保證系統能正常發電運行,并通過示范項目驗收評估及時總結經驗,相關部門將在此基礎上制訂完善相關技術標準、規程,提升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設計、施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