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金融服務的意見
國能新能〔2013〕312號
各?。ㄗ灾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充分發揮金融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有效激發分布式光伏發電投資,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決定聯合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金融服務創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中國分布式光伏發電處于發展初期,需要調動各類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建立合適的投融資體系。國開行要發揮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引導作用,創新金融服務,積極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二、國開行支持各類以“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方式建設和運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重點配合國家組織建設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開展創新金融服務試點,建立與地方合作的投融資機構,專項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金融服務。
三、推動地方政府在試點地區成立以企業信用為基礎,以市場化方式運作,具備借款資格和承貸能力的融資平臺(即統借方)。國開行向融資平臺提供授信,融資平臺以委托貸款等有效的資金運作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融資支持。國家開發銀行根據國家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和有關地區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實施方案,制定年度融資計劃,合理安排信貸資金規模。
四、國開行積極為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信貸支持。符合國開行直接申請貸款資格的投資主體可直接申請國開行信貸資金支持;對不符合直接申請國開行貸款條件的企業和自然人,采用統借統還的模式給予支持。
五、國開行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提供中長期貸款為主、短期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為輔的多元化信貸產品。貸款期限最長可達15年,對于重點客戶投資的項目和國家規劃建設示范項目,可實行差異化定價。
六、國開行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貸款風險管理體系,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設計第三方擔保、額外保險和機構擔保等,建立靈活有效的信用結構,防范貸款風險。在歸還貸款本息前,項目發電收入原則上應設立賬戶進行歸集,并接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管。
七、國家能源局根據全國光伏發電發展規劃,采取指導各地區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和組織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等方式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指導各級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為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政策和管理服務,做好項目單位(含個人投資者)與國開行及地區融資平臺的銜接。
國家能源局 國家開發銀行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