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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已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債權人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日太陽或公司)重整一案,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和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擔任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布公告,超日太陽債權人應于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超日太陽重整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楊王經濟園區旗港路738號召開。為明確債權申報的有關事項,幫助債權人順利申報債權,管理人現就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債權申報主體
上海一中院受理超日太陽重整時對超日太陽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未到期的債權,自超日太陽重整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相關債權人可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二、債權申報期限
申報期限:自法院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
三、債權申報方式和申報地址
債權申報方式包括現場申報和郵寄申報。債權申報地址和管理人聯系方式如下:
地 址: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楊王經濟園區旗港路738號
聯系人:高文俊
電 話:021-31520336
傳 真:021-33617902
電子郵箱地址:chaorizqsb@126.com
四、“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的特別申報方式
因“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的相關信息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均有詳細明確的記錄,為了簡化申報程序、便于“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行使權利,除郵寄和現場申報方式外,管理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向債券持有人提供網絡形式的申報平臺,具體申報方式由管理人另行公告。
債券持有人會議形成授權債券受托管理人參與重整程序的決議,或者債券持有人單獨委托債券受托管理人參與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按照相關決議或者授權的內容和范圍受理債券受托管理人的申報。
特別說明: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券持有人未以郵寄、現場、網絡、委托債券受托管理人等任何方式申報債權的,可以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獲得清償。
五、債權申報應當提交的證據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提交如下三類申報材料:
1、債權申報表(請參照附件)
債權人為公司等法人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債權人為個人的,須由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2、債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1)債權人為機構的,應提供如下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1)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和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合法證明書、組織機構代碼證;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請參照附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之外的人員到現場申報的,應當提交:
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請參照附件);
②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2)債權人為個人的,應提供債權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債權人委托他人申報的,應當提交:
1)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請參照附件);
2)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3、證明債權成立及其金額的材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提交能夠證明債權成立的全部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貸款合同,購、銷貨合同等);
(2)相關票據、劃賬單、匯款單、對賬單、提貨單等合同履行憑證;
(3)債權如有擔保的,須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擔保物清單,以及相關的抵、質押登記證明等;
(4)債權如涉及訴訟或仲裁,須提交訴訟、仲裁有關的文件(包括已審理完畢或正在審理過程中案件的起訴書、仲裁申請書、訴訟保全申請、保全裁定、生效判決、裁決、執行申請、法院執行裁定、法院執行案件通知書等);
(5)如債權涉及利息計算的,應提交關于利息計算方法及過程的書面說明;
(6)相關公證文書(如有);
(7)能夠證明債權發生、變更、存續的其他材料。
六、特別注意事項
1、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時需要提交相關資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對;
2、債權人為機構的,應在所有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利息應計至2014年6月26日止。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申報編號: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債權申報表
債權人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碼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已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債權人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日太陽或公司)重整一案,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和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擔任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布公告,超日太陽債權人應于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超日太陽重整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楊王經濟園區旗港路738號召開。為明確債權申報的有關事項,幫助債權人順利申報債權,管理人現就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債權申報主體
上海一中院受理超日太陽重整時對超日太陽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未到期的債權,自超日太陽重整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相關債權人可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二、債權申報期限
申報期限:自法院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
三、債權申報方式和申報地址
債權申報方式包括現場申報和郵寄申報。債權申報地址和管理人聯系方式如下:
地 址: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楊王經濟園區旗港路738號
聯系人:高文俊
電 話:021-31520336
傳 真:021-33617902
電子郵箱地址:chaorizqsb@126.com
四、“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的特別申報方式
因“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的相關信息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均有詳細明確的記錄,為了簡化申報程序、便于“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行使權利,除郵寄和現場申報方式外,管理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向債券持有人提供網絡形式的申報平臺,具體申報方式由管理人另行公告。
債券持有人會議形成授權債券受托管理人參與重整程序的決議,或者債券持有人單獨委托債券受托管理人參與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按照相關決議或者授權的內容和范圍受理債券受托管理人的申報。
特別說明: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券持有人未以郵寄、現場、網絡、委托債券受托管理人等任何方式申報債權的,可以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獲得清償。
五、債權申報應當提交的證據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提交如下三類申報材料:
1、債權申報表(請參照附件)
債權人為公司等法人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債權人為個人的,須由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2、債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1)債權人為機構的,應提供如下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1)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和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合法證明書、組織機構代碼證;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請參照附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之外的人員到現場申報的,應當提交:
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請參照附件);
②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2)債權人為個人的,應提供債權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債權人委托他人申報的,應當提交:
1)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請參照附件);
2)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3、證明債權成立及其金額的材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提交能夠證明債權成立的全部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貸款合同,購、銷貨合同等);
(2)相關票據、劃賬單、匯款單、對賬單、提貨單等合同履行憑證;
(3)債權如有擔保的,須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擔保物清單,以及相關的抵、質押登記證明等;
(4)債權如涉及訴訟或仲裁,須提交訴訟、仲裁有關的文件(包括已審理完畢或正在審理過程中案件的起訴書、仲裁申請書、訴訟保全申請、保全裁定、生效判決、裁決、執行申請、法院執行裁定、法院執行案件通知書等);
(5)如債權涉及利息計算的,應提交關于利息計算方法及過程的書面說明;
(6)相關公證文書(如有);
(7)能夠證明債權發生、變更、存續的其他材料。
六、特別注意事項
1、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時需要提交相關資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對;
2、債權人為機構的,應在所有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利息應計至2014年6月26日止。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申報編號: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債權申報表
債權人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