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出臺在即
各地可再生能源消費指標將翻倍
風電光伏迎前所未有“盛宴”
從2006年就開始謀劃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出爐在即。9月24日,《經濟參考報》獲悉,該《考核辦法》已經由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討論并原則通過,目前正在向政府部門和電力企業征求意見,之后將上報國務院審定。
所謂配額指標,即本地區消費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與全社會用電總量的占比。《考核辦法》將配額指標分為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兩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須達到基本指標,完不成任務將被問責。其中,2015年各省的配額基本指標大都在4%以上,幾乎是2013年實際數的2倍以上。
業內人士認為,配額制的出爐,對電網、發電企業和地方政府都起到了強制性約束作用,并網這一最大難題將得以緩解,中國新能源(19.81, 0.11, 0.56%)產業,尤其是風電、光伏將再次迎來前所未有的“盛宴”。
早在數十年前關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討論就已開始,2006年隨著《可再生能源法》的出臺,《可再生能源配額管理辦法》開始被提出。此后,2011年年底才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2012年5月,該稿下發到各省和電力公司,開始征求意見。
“圍繞指標的分配,各省地方政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都存在爭議,而且最大的問題是這些指標的落實能否得到有效監管,經過數次修改,指標有所調整,對于獎懲措施也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涉及具體發電企業的配額將由各省再分配。”參與《考核辦法》制定的人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根據《考核辦法》,國家將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納入配額制考核范圍,具體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技術,具備規模化發展的主要是前三項。而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本地區生產并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從區域外輸入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以及本地區可計量的自發自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向其他區域輸送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受端地區,不再計入送端地區。
在最早的初稿中,全國被分為四類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地區,最低標準為1%,最高為15%。而《考核辦法》則予以整體提高,并在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分別設置了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從2015年的基本指標看,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西藏、甘肅、寧夏、新疆配額最大,為10%。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云南、陜西、青海等則為7%,上海、江蘇、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為4%,浙江、江西、重慶、四川、貴州最少,為2%。
根據《考核辦法》,對未達到配額指標或者在年中進度明顯落后的地區,國家將暫停下達或減少其新增石化電源建設項目。對超過配額基本指標的地區,超過部分的電力消費量不計入該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控制限額,對達到先進指標的地區,國家將給予更多的新能源建設指標、示范項目、財政資金支持、電網建設投入等。
“由于新能源項目一般集中在年底投產,2015年的發電量主要由2014年末裝機規模的發電量決定,2014年新增規模光伏至少15G W、風電至少19GW才能完成2015年配額基本指標。并且,2015年的配額基本指標幾乎是2013年實際數的2倍以上,是考核期內指標增長最快的一年。”中國銀河證券分析人士認為,光伏和風電已步入大發展期。
“如能得以出臺,對光伏行業來說是一個重大的機遇,光伏發電‘盛宴’將會全面開啟。”聯合光伏首席信息官及發言人姚杰也認為,參考國外的案例,不難發現,強制性對于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起著關鍵作用。《考核辦法》有望從根本上解決接入困難和限電問題,隨著政府和電網企業的責任轉變,這些機構將會主動要求企業多發可再生能源電力,協助他們完成當地的指標,勢必將加快各地的可再生能源項目上馬。
各地可再生能源消費指標將翻倍
風電光伏迎前所未有“盛宴”
從2006年就開始謀劃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出爐在即。9月24日,《經濟參考報》獲悉,該《考核辦法》已經由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討論并原則通過,目前正在向政府部門和電力企業征求意見,之后將上報國務院審定。
所謂配額指標,即本地區消費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與全社會用電總量的占比。《考核辦法》將配額指標分為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兩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須達到基本指標,完不成任務將被問責。其中,2015年各省的配額基本指標大都在4%以上,幾乎是2013年實際數的2倍以上。
業內人士認為,配額制的出爐,對電網、發電企業和地方政府都起到了強制性約束作用,并網這一最大難題將得以緩解,中國新能源(19.81, 0.11, 0.56%)產業,尤其是風電、光伏將再次迎來前所未有的“盛宴”。
早在數十年前關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討論就已開始,2006年隨著《可再生能源法》的出臺,《可再生能源配額管理辦法》開始被提出。此后,2011年年底才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2012年5月,該稿下發到各省和電力公司,開始征求意見。
“圍繞指標的分配,各省地方政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都存在爭議,而且最大的問題是這些指標的落實能否得到有效監管,經過數次修改,指標有所調整,對于獎懲措施也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涉及具體發電企業的配額將由各省再分配。”參與《考核辦法》制定的人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根據《考核辦法》,國家將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納入配額制考核范圍,具體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技術,具備規模化發展的主要是前三項。而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本地區生產并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從區域外輸入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以及本地區可計量的自發自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向其他區域輸送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受端地區,不再計入送端地區。
在最早的初稿中,全國被分為四類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地區,最低標準為1%,最高為15%。而《考核辦法》則予以整體提高,并在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分別設置了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從2015年的基本指標看,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西藏、甘肅、寧夏、新疆配額最大,為10%。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云南、陜西、青海等則為7%,上海、江蘇、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為4%,浙江、江西、重慶、四川、貴州最少,為2%。
根據《考核辦法》,對未達到配額指標或者在年中進度明顯落后的地區,國家將暫停下達或減少其新增石化電源建設項目。對超過配額基本指標的地區,超過部分的電力消費量不計入該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控制限額,對達到先進指標的地區,國家將給予更多的新能源建設指標、示范項目、財政資金支持、電網建設投入等。
“由于新能源項目一般集中在年底投產,2015年的發電量主要由2014年末裝機規模的發電量決定,2014年新增規模光伏至少15G W、風電至少19GW才能完成2015年配額基本指標。并且,2015年的配額基本指標幾乎是2013年實際數的2倍以上,是考核期內指標增長最快的一年。”中國銀河證券分析人士認為,光伏和風電已步入大發展期。
“如能得以出臺,對光伏行業來說是一個重大的機遇,光伏發電‘盛宴’將會全面開啟。”聯合光伏首席信息官及發言人姚杰也認為,參考國外的案例,不難發現,強制性對于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起著關鍵作用。《考核辦法》有望從根本上解決接入困難和限電問題,隨著政府和電網企業的責任轉變,這些機構將會主動要求企業多發可再生能源電力,協助他們完成當地的指標,勢必將加快各地的可再生能源項目上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