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傍晚,國家發改委發布了《深圳市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在電改方案呼之欲出的背景下,該消息引發了業界和輿論的高度關注。《試點方案》將終結電網依靠購銷差價獲得收入的盈利模式,政府可以借此摸清電網輸配環節的成本,為下一步的改革積累經驗。但試點能否牽一發而動全身,撬動裹足多年的電改,仍有待觀察。
摸底輸配成本
“5號文”頒布后,各類電價改革也隨之跟進。2003年,國務院頒發了《電價改革方案》,廠網分離、發電標桿電價、煤電聯動機制隨之確立;2005年,國家發改委頒布《電價改革實施辦法》,并制定上網電價、輸配電價、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和2007年,原電監會出臺了《輸配電成本核算辦法》和《跨區域輸電價格核審暫行規定》;2007年國家發改委研究制定《輸配電價格成本監審辦法》討論稿;2011年原電監會頒布了《輸配電成本監管暫行辦法》。
深圳此次成為試點也非偶然,早在2004年,國家發改委就啟動華東、廣東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改革試點研究,并同原電監會啟動東北、華東區域電力市場試點工作。2012年初,原電監會提出要在深圳和蘇州開展輸配電財務獨立核算試點。
《電價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輸配電價改革應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過渡。然而多年來,輸配電價核定仍靠購銷價格差形成,目前已經有安徽、遼寧、福建、甘肅、蒙西、云南、蒙東、江西等18個省份核定了省電量、110千伏、220千伏輸配電價。
《試點方案》提出,試點范圍為深圳供電局的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價格,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確定,總收入核定以有效資產為基礎。價格結構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
“因此,深圳供電局本次輸配電價改革的積極意義在于,政府可以摸清電網輸配環節的成本,為下一步改革積累經驗。”中電國際高級經濟師王冬容對本報記者說。
監管模式同步生變
輸配電獨立定價后,電網企業的銷售收入被分為回收實際購電成本收入和輸配電業務收入兩部分。
前者屬于成本轉移,不含利潤;對于后者,《試點方案》提出“電網企業輸配電實際收入與準許收入之間的差額,通過設立平衡賬戶進行調節。多出部分進入平衡賬戶,不足部分由平衡賬戶彌補。”
實施獨立輸配電價前,調度和購售電業務不分離,電網有動機通過調度獲取利益。而電網的輸配成本和售電收入無法納入監管,企業成本控制效果難以判斷,電網企業采用的折舊率差異很大,電網會因利潤壓力采取各種措施控制成本,若無政府準許成本,難以對電網成本形成激勵約束,而電網對購銷價差的依賴也為壓低上網電價留出了空間,更無法判斷電網銷售收入中輸配電和回收購電成本的份額。
“因此在‘成本加收益’的電價模式下,政府對電網業務的監管將過渡到輸配電成本、上網電價、輸配電價、銷售電價和輸配電收入和購電成本回收等全方位監管。”相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說。
輸配電體系仍待完善
根據《試點方案》,總收入的核定方法為: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
“在運行維護費的核定中,將維持電網企業正常運轉的修理費、職工薪酬等算入,這就意味著從事輸配電業務之外的售電人員薪酬等其他費用都包括在準許成本中。”王冬容對記者說,“雖然核定中限制了各項經費上限,但沒有將輸配業務與購售電業務徹底分離,無法真正厘清輸配電環節的真實成本。”
“目前的核算為‘郵票法’(首先考慮各部分特定輸電設備的成本和電網運行維護費用,形成輸電總成本后按輸電功率計算輸電費。它僅考慮各用戶功率的幅值,不考慮輸電網的結構、輸電路徑和輸送功率的收發點位置—編者注),并無體現激勵性和可靠性指標等,隨著輸配電價核定范圍的擴大,核算方法將根據需要變得更科學。”王冬容表示。
正如試點方案也提出,在相關條件具備時,輸配電價制定可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輸配電成本的影響。
對此,《試點方案》也指出,要逐步取消深圳市不同電壓等級、不同用戶類別銷售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適度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試點方案》還提出了輸配電價與銷售電價聯動。
“目前我國各類用戶之間、同類用戶不同電壓等級間存在交叉補貼。其中,大工業用戶提供的補貼份額最大,一般居民用電被補貼的份額最大,二者實際與合理輸配電價間的差別也越大。要按電壓等級厘清輸配電價,采取輸配容量電價或輸配二部制電價,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調整要估計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上述相關人士進一步說。
“并不是精準的輸配電價才能推進改革,出臺獨立輸配電價可采取先立后調、先粗后精的原則,重要的是創立價格調整起步點。”上述相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在確定市場模式、交易主體、交易方式等電改總體方案出臺前,本次核定輸配電價如同之前18省出臺的輸配電價一樣,無法推動總體改革。
下一步:配套措施和多類試點并舉
《試點方案》指出,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后,將積極推進發電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電網企業按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電力市場用戶購電價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損耗)和政府性基金組成;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繼續執行政府定價。
“試點后應配套制定輸配電收入監管辦法和電價平衡賬戶管理辦法,確保監管到位,同時研究大用戶直購電輸配電價和非直購電用戶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調整辦法,改善輸配電價結構。試點落實之后,還應在全國推廣,制定統一的分價區跨省跨區輸電價格,適應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并將售電功能和電網輸配功能分離,制定純網絡業務的輸配電價,以適應零售商進入電力市場。”上述電改人士對本報記者說。
對于改革試點的建立,上述電改人士認為,“設計輸配電體制改革的同時,應提前明確如何建立競爭性電力市場結構,可同步設立獨立配電公司直接交易試點和多買多賣參與的電力市場建設試點。電力及交易從統購統銷到市場交易的轉變需要有足夠的過渡。”
《試點方案》提出,試點范圍為深圳供電局的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價格,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確定,總收入核定以有效資產為基礎。價格結構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因此,深圳供電局本次輸配電價改革的積極意義在于,政府可以摸清電網輸配環節的成本,為下一步改革積累經驗。”中電國際高級經濟師王冬容對本報記者說。
摸底輸配成本
“5號文”頒布后,各類電價改革也隨之跟進。2003年,國務院頒發了《電價改革方案》,廠網分離、發電標桿電價、煤電聯動機制隨之確立;2005年,國家發改委頒布《電價改革實施辦法》,并制定上網電價、輸配電價、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和2007年,原電監會出臺了《輸配電成本核算辦法》和《跨區域輸電價格核審暫行規定》;2007年國家發改委研究制定《輸配電價格成本監審辦法》討論稿;2011年原電監會頒布了《輸配電成本監管暫行辦法》。
深圳此次成為試點也非偶然,早在2004年,國家發改委就啟動華東、廣東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改革試點研究,并同原電監會啟動東北、華東區域電力市場試點工作。2012年初,原電監會提出要在深圳和蘇州開展輸配電財務獨立核算試點。
《電價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輸配電價改革應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過渡。然而多年來,輸配電價核定仍靠購銷價格差形成,目前已經有安徽、遼寧、福建、甘肅、蒙西、云南、蒙東、江西等18個省份核定了省電量、110千伏、220千伏輸配電價。
《試點方案》提出,試點范圍為深圳供電局的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價格,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確定,總收入核定以有效資產為基礎。價格結構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
“因此,深圳供電局本次輸配電價改革的積極意義在于,政府可以摸清電網輸配環節的成本,為下一步改革積累經驗。”中電國際高級經濟師王冬容對本報記者說。
監管模式同步生變
輸配電獨立定價后,電網企業的銷售收入被分為回收實際購電成本收入和輸配電業務收入兩部分。
前者屬于成本轉移,不含利潤;對于后者,《試點方案》提出“電網企業輸配電實際收入與準許收入之間的差額,通過設立平衡賬戶進行調節。多出部分進入平衡賬戶,不足部分由平衡賬戶彌補。”
實施獨立輸配電價前,調度和購售電業務不分離,電網有動機通過調度獲取利益。而電網的輸配成本和售電收入無法納入監管,企業成本控制效果難以判斷,電網企業采用的折舊率差異很大,電網會因利潤壓力采取各種措施控制成本,若無政府準許成本,難以對電網成本形成激勵約束,而電網對購銷價差的依賴也為壓低上網電價留出了空間,更無法判斷電網銷售收入中輸配電和回收購電成本的份額。
“因此在‘成本加收益’的電價模式下,政府對電網業務的監管將過渡到輸配電成本、上網電價、輸配電價、銷售電價和輸配電收入和購電成本回收等全方位監管。”相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說。
輸配電體系仍待完善
根據《試點方案》,總收入的核定方法為: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
“在運行維護費的核定中,將維持電網企業正常運轉的修理費、職工薪酬等算入,這就意味著從事輸配電業務之外的售電人員薪酬等其他費用都包括在準許成本中。”王冬容對記者說,“雖然核定中限制了各項經費上限,但沒有將輸配業務與購售電業務徹底分離,無法真正厘清輸配電環節的真實成本。”
“目前的核算為‘郵票法’(首先考慮各部分特定輸電設備的成本和電網運行維護費用,形成輸電總成本后按輸電功率計算輸電費。它僅考慮各用戶功率的幅值,不考慮輸電網的結構、輸電路徑和輸送功率的收發點位置—編者注),并無體現激勵性和可靠性指標等,隨著輸配電價核定范圍的擴大,核算方法將根據需要變得更科學。”王冬容表示。
正如試點方案也提出,在相關條件具備時,輸配電價制定可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輸配電成本的影響。
對此,《試點方案》也指出,要逐步取消深圳市不同電壓等級、不同用戶類別銷售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適度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試點方案》還提出了輸配電價與銷售電價聯動。
“目前我國各類用戶之間、同類用戶不同電壓等級間存在交叉補貼。其中,大工業用戶提供的補貼份額最大,一般居民用電被補貼的份額最大,二者實際與合理輸配電價間的差別也越大。要按電壓等級厘清輸配電價,采取輸配容量電價或輸配二部制電價,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調整要估計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上述相關人士進一步說。
“并不是精準的輸配電價才能推進改革,出臺獨立輸配電價可采取先立后調、先粗后精的原則,重要的是創立價格調整起步點。”上述相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在確定市場模式、交易主體、交易方式等電改總體方案出臺前,本次核定輸配電價如同之前18省出臺的輸配電價一樣,無法推動總體改革。
下一步:配套措施和多類試點并舉
《試點方案》指出,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后,將積極推進發電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電網企業按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電力市場用戶購電價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損耗)和政府性基金組成;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繼續執行政府定價。
“試點后應配套制定輸配電收入監管辦法和電價平衡賬戶管理辦法,確保監管到位,同時研究大用戶直購電輸配電價和非直購電用戶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調整辦法,改善輸配電價結構。試點落實之后,還應在全國推廣,制定統一的分價區跨省跨區輸電價格,適應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并將售電功能和電網輸配功能分離,制定純網絡業務的輸配電價,以適應零售商進入電力市場。”上述電改人士對本報記者說。
對于改革試點的建立,上述電改人士認為,“設計輸配電體制改革的同時,應提前明確如何建立競爭性電力市場結構,可同步設立獨立配電公司直接交易試點和多買多賣參與的電力市場建設試點。電力及交易從統購統銷到市場交易的轉變需要有足夠的過渡。”
《試點方案》提出,試點范圍為深圳供電局的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價格,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確定,總收入核定以有效資產為基礎。價格結構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因此,深圳供電局本次輸配電價改革的積極意義在于,政府可以摸清電網輸配環節的成本,為下一步改革積累經驗。”中電國際高級經濟師王冬容對本報記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