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山東天元集團王青山與山東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山東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歸還原告王青山借款2500萬元及利息和違約金。
當事人介紹:
原告:王青山,是山東天元集團有限公司股東之一。山東天元集團是原山東天元紙業有限公司,在2013年變更公司名稱。
被告:山東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長為吳春林。
事件介紹:
2014年5月4日,王青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山東舜亦新能源償還借款以及同期借貸利息及違約金。山東舜亦新能源辯稱關于借款利息和違約金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稱原告并沒有全部支付2500萬元。且稱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起訴。
此后,王青山向法院出具了八大證據證明其主張。經過質證和庭審調查,案情最終水落石出。原來,2012年4月5日,山東舜亦新能源向王青山借2500萬元用于償還山東舜亦新能源在山東省交通銀行泰安分行的貸款,借款時間為一個月。
2012年4月6日,山東舜亦新能源簽了一份《承諾書》,內容是:“山東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因無法償還山東省交通銀行的貸款,經單縣政府穆杰縣長、黃福常副縣長的協調,山東省單縣天元紙業有限公司暫借給山東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2500萬元,期限1個月,利息為1分。根據上述情況,山東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又自動與山東天元紙業有限公司承諾如下:如到期不能償還2500萬元,將自動承擔銀行4倍利息和30%的違約金。”當王青山向法院出具該承諾書作為證據后,山東舜亦新能源沒有發表意見也沒有提供反駁證據。
而山東舜亦新能源起初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的企圖也被法院粉碎了。由于借款時間是2012年4月5日,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即應當于2012年5月5日前償還借款。而王青山是在2014年5月4日提起訴訟的,并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
但法院最終判決歸還的款數也沒有完全按照王青山的訴訟請求執行。王青山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500萬元、利息732萬元、違約金1414萬元,共計4646萬元。而王青山請求的還款和違約金中利息是按照銀行4倍來計算的,法院判定王青山與山東舜亦新能源的利息及違約金的約定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732萬元、違約金1414萬元中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求山東舜亦新能源償還王青山自還款期限屆滿的2012年5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付逾期還款的利息及違約金。還款期限是判決書生效后的15日內。
截止發稿前,記者均未聯系到兩公司工作人員,該判決是否已執行還未得到具體信息。據悉,山東舜亦新能源成立于2008年6月,位于山東省菏澤市單縣經濟技術開發區,是集太陽能光伏產品研發與制造為一體的企業,主要生產硅碇、硅棒、硅片、太陽能電池片、太陽能電池組件及相關光伏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