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強調可再生能源發電源與電網發展的匹配性和有序性,突出產業發展的市場取向與發電經濟性,保持全國與地方規劃的協調一致性,以及加強區域間的統籌協調規劃。提高能源規劃與管理者的專業水平。
“十二五”時期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規模快速增長,為緩解電力需求、優化電源結構、提高能源環境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隨著可再生能源投資與建設規模的提速,區域消納容量與電網外送能力限制,西南水電基地、新疆、甘肅等西部光伏大省以及“三北”風電基地的“棄水”、“棄風”和“棄光”問題突出,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
2015年,伴隨國際能源需求增速放緩,能源價格低位運行,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電力需求增速大幅放緩。一季度,全社會用電量同比增長僅0.8%,為“十二五”以來季度最低增速。火電發電量去年7月開始持續負增長,設備平均利用小時繼續呈下降趨勢,而風電平均利用小時僅477小時,平均棄風率更大幅提高為18.6%,同比上升6.6個百分點。
一方面,我國必須要適應經濟新常態變化,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以實現能源結構優化轉型;另一方面,由于能源需求放緩,能源價格持續走低,可再生能源發電經濟性下降,在系統安全穩定約束與電力并網技術沒有突破性進展下,其并網發電受到更大制約。
目前,制約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與有序發展的矛盾與問題是多方面的。概括來講,包括以下幾點:可再生能源規劃與實際發展不完全符合,無序與過度開發,以及電力供需與經濟發展形勢預期判斷誤差,均導致其消納與并網難度加大,特別是我國可再生資源分配不均衡以及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度較大,導致并網問題更加凸顯;可再生能源與火電、核電等能源協調有序發展的認識不夠,能源環境與經濟安全觀念認識有差異,在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利用與分布式發展的認識邊界上也存在認識不一致的地方;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效率不高,發電經濟性下降,用戶側參與度低;現有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技術成本高,系統安全風險大,費用分擔機制不清晰,導致利益分配不均衡;電力體制與市場化改革進展與可再生能源革命的要求而言,有所滯后,市場激勵與約束機制作用不明顯,地方干預與保護主義難以完全消除;政策支持重點與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的發展不完全契合。財政補貼與固定電價制度,導致財政負擔加大、政策尋租現象以及企業依賴癥,產業鏈發展不平衡與創新力度不足,國際間合作與國際市場開拓力度不夠;過度依賴頂層設計,社會公眾參與度低,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的法律規范約束還比較缺乏。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如下解決思路:
構建科學、規范、動態的規劃體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應根據國家能源經濟戰略要求、經濟發展趨勢、區域經濟與產業結構特點、電力供需形勢與電力系統技術與發展特點制定,強調可再生能源發電源與電網發展的匹配性和有序性,突出產業發展的市場取向與發電經濟性,保持全國與地方規劃的協調一致性,以及加強區域間的統籌協調規劃。提高能源規劃與管理者的專業水平,規劃設計者與相關企業應對規劃失誤以及規劃差異承擔責任與風險。
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方式的技術路線與時空圖。根據區域資源特點,在現有風資源豐富區與西部光伏省份集中化規?;l展的基礎上,加快替代性與互補性的分布式發電的集約化發展。并在對環境、資源、經濟與財政的統籌考慮下,對京津冀、以及長江經濟建設帶、重要河海流域的化石能源發電結構進行轉型調整。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與競爭機制,降低可再生能源利用成本,提高其綜合利用效率,包括加強太陽能熱電聯產,風光互補發電,鼓勵碳排放與可再生能源配額交易,提高電力用戶參與積極性與需求側響應,并擴大用戶參與范圍。
加快智能電網技術開發,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與并網技術,微網、儲能技術和能源互聯網硬軟件技術,降低電力系統安全風險,提高終端能源利用效率。從經濟角度,要厘清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與電力消費中的調峰成本、輔助費用與交叉補貼等,建立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的合理費用分擔機制。
在電力體制與市場改革中,明確電網作為公開公平開放輸電通道的功能定位,在監管下,合理有序開放調峰業務、可再生能源并網工程建設以及相關業務領域,培育富有競爭性和經營效率的多元市場主體,自主承擔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設與并網發電風險。同時,加大法規建設與執行力度,消除地方政府干預與保護主義。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技術成熟度,企業競爭度、市場飽和度,靈活適度調整不同類別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結構與補貼方式,對資源開發、工程建設、并網發電以及輸送與使用過程中補貼或政策機制進行合理設計。力求達到:一是不斷提高補貼效益,激勵更先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與并網技術創新;二是鼓勵用戶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三是促進產業鏈整體有序發展;四是促進國內外相關技術合作,促進相關技術與業務出口。
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與能源供應消費結構形勢,及時修正相關法規,包括可再生能源法、電力法,并將電力規劃,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規劃明確納入立法軌道,更新可再生能源并網技術標準,并在一定程度范圍內接受社會公眾檢驗,將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頂層設計與社會公眾參與相結合。
(作者系華北電力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能源與電力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國際能源安全中心特聘研究員)
“十二五”時期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規模快速增長,為緩解電力需求、優化電源結構、提高能源環境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隨著可再生能源投資與建設規模的提速,區域消納容量與電網外送能力限制,西南水電基地、新疆、甘肅等西部光伏大省以及“三北”風電基地的“棄水”、“棄風”和“棄光”問題突出,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
2015年,伴隨國際能源需求增速放緩,能源價格低位運行,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電力需求增速大幅放緩。一季度,全社會用電量同比增長僅0.8%,為“十二五”以來季度最低增速。火電發電量去年7月開始持續負增長,設備平均利用小時繼續呈下降趨勢,而風電平均利用小時僅477小時,平均棄風率更大幅提高為18.6%,同比上升6.6個百分點。
一方面,我國必須要適應經濟新常態變化,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以實現能源結構優化轉型;另一方面,由于能源需求放緩,能源價格持續走低,可再生能源發電經濟性下降,在系統安全穩定約束與電力并網技術沒有突破性進展下,其并網發電受到更大制約。
目前,制約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與有序發展的矛盾與問題是多方面的。概括來講,包括以下幾點:可再生能源規劃與實際發展不完全符合,無序與過度開發,以及電力供需與經濟發展形勢預期判斷誤差,均導致其消納與并網難度加大,特別是我國可再生資源分配不均衡以及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度較大,導致并網問題更加凸顯;可再生能源與火電、核電等能源協調有序發展的認識不夠,能源環境與經濟安全觀念認識有差異,在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利用與分布式發展的認識邊界上也存在認識不一致的地方;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效率不高,發電經濟性下降,用戶側參與度低;現有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技術成本高,系統安全風險大,費用分擔機制不清晰,導致利益分配不均衡;電力體制與市場化改革進展與可再生能源革命的要求而言,有所滯后,市場激勵與約束機制作用不明顯,地方干預與保護主義難以完全消除;政策支持重點與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的發展不完全契合。財政補貼與固定電價制度,導致財政負擔加大、政策尋租現象以及企業依賴癥,產業鏈發展不平衡與創新力度不足,國際間合作與國際市場開拓力度不夠;過度依賴頂層設計,社會公眾參與度低,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的法律規范約束還比較缺乏。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如下解決思路:
構建科學、規范、動態的規劃體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應根據國家能源經濟戰略要求、經濟發展趨勢、區域經濟與產業結構特點、電力供需形勢與電力系統技術與發展特點制定,強調可再生能源發電源與電網發展的匹配性和有序性,突出產業發展的市場取向與發電經濟性,保持全國與地方規劃的協調一致性,以及加強區域間的統籌協調規劃。提高能源規劃與管理者的專業水平,規劃設計者與相關企業應對規劃失誤以及規劃差異承擔責任與風險。
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方式的技術路線與時空圖。根據區域資源特點,在現有風資源豐富區與西部光伏省份集中化規?;l展的基礎上,加快替代性與互補性的分布式發電的集約化發展。并在對環境、資源、經濟與財政的統籌考慮下,對京津冀、以及長江經濟建設帶、重要河海流域的化石能源發電結構進行轉型調整。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與競爭機制,降低可再生能源利用成本,提高其綜合利用效率,包括加強太陽能熱電聯產,風光互補發電,鼓勵碳排放與可再生能源配額交易,提高電力用戶參與積極性與需求側響應,并擴大用戶參與范圍。
加快智能電網技術開發,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與并網技術,微網、儲能技術和能源互聯網硬軟件技術,降低電力系統安全風險,提高終端能源利用效率。從經濟角度,要厘清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與電力消費中的調峰成本、輔助費用與交叉補貼等,建立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的合理費用分擔機制。
在電力體制與市場改革中,明確電網作為公開公平開放輸電通道的功能定位,在監管下,合理有序開放調峰業務、可再生能源并網工程建設以及相關業務領域,培育富有競爭性和經營效率的多元市場主體,自主承擔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設與并網發電風險。同時,加大法規建設與執行力度,消除地方政府干預與保護主義。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技術成熟度,企業競爭度、市場飽和度,靈活適度調整不同類別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結構與補貼方式,對資源開發、工程建設、并網發電以及輸送與使用過程中補貼或政策機制進行合理設計。力求達到:一是不斷提高補貼效益,激勵更先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與并網技術創新;二是鼓勵用戶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三是促進產業鏈整體有序發展;四是促進國內外相關技術合作,促進相關技術與業務出口。
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與能源供應消費結構形勢,及時修正相關法規,包括可再生能源法、電力法,并將電力規劃,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規劃明確納入立法軌道,更新可再生能源并網技術標準,并在一定程度范圍內接受社會公眾檢驗,將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頂層設計與社會公眾參與相結合。
(作者系華北電力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能源與電力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國際能源安全中心特聘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