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監察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節能監察行為,提升節 能監察效能,促進提高全社會能源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節能監察工作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節能監察 機構或授權開展節能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節能監察機構)在本 行政區域內開展節能監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節能監察概念)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 監察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以下簡 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 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被監察單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第四條(管理體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節能監察機構在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 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檢、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的授權、委 托和指導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
第五條(監察原則) 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 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節能監察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監察體系)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節能監察體系。 省、市、縣三級節能監察機構的節能監察任務分工,由省級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下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的業務進 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機構主要工作)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 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督促被監察單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 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二)受理對違法違規用能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辦理其他行 政執法單位移送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違法違規用能案件;
(三)協助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開展節能監 督管理工作;
(四)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 工作。
第八條(機構要求)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取證儀 器、設備和執法車輛,具有從事節能監察所需分析、檢測和合理 用能評估等能力。 節能監察機構的執法車輛應當噴涂全國統一的節能監察執法標識。
第九條(人員要求)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 并具備滿足開展節能監察工作需要的業務素質和業務能力。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節能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條(監察經費) 節能監察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 預算。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保密制度)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保 密制度,保守被監察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三章 節能監察內容
第十二條(節能監察內容) 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情況, 包括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情況、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
(二)執行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的情況;
(三)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建筑節能、交通運輸營運車 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及其他強制性節能標 準的情況;
(四)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的情況;
(五)建立和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
(六)執行能源計量、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的情況;
(七)執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的情況;
(八)執行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等有關 制度的情況。
(九)執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的情況;
(十)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控制情況;
(十一)執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報廢、更新制度的情況;
(十二)公共機構采購和使用節能產品、設備以及開展能源 審計的情況;
(十三)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 注能源效率標識的情況;
(十四)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 服務的機構貫徹節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實性等情況;
(十五)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節能監 察的事項。
第四章 節能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監察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 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編制節能監察計劃并組織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 節能監察計劃實施情況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 的部門,并抄送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監察方式) 節能監察分為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 實施書面監察,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 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 實施現場監察,應當于實施監察的五日前將監察的依據、內 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辦理涉嫌違法違規案件、 舉報投訴和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五條(書面監察程序) 實施書面監察時,被監察單位 應當按照書面通知要求如實報送材料。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二十 個工作日內對被監察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符合 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的情況進行審查。 被監察單位所報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節能監察機構可以要求 被監察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 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現場監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 察機構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節能監察計劃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書面監察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
(三)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6
(四)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的;
(五)被監察單位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利用狀 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節能的;
(六)對舉報、投訴內容需要現場核實的;
(七)應當實施現場節能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現場監察程序) 現場監察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 監察人員在場,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被監察單位實 施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 必要時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監察筆錄和詢問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 點、內容、參加人員、現場監察和詢問的實際情況,并由節能監 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詢問人確認 并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監察筆錄 或者詢問筆錄中如實注明,不影響監察結果的認定。
第十八條(監察措施) 實施現場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拍照、錄音、錄像、 制作筆錄等;
(二)查閱、復制或者摘錄與節能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賬 目等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有關事項、提供相關 材料;
(四)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等進行 7 監測和分析評價;
(五)責令被監察單位停止違法違規用能行為;
(六)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可以采 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結果處理) 被監察單位有違法違規或者不合理 用能行為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行為 的,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直接予以處罰的除外;
(二)有不合理用能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 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下達節能監察 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應當在對本單位的節 能監察活動結束后十五日內送達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條(督促落實)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 書的要求進行整改。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并督促落 實。
第二十一條(整改期限及要求) 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一 般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 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提出延期申請, 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 決定。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案件移交) 對被監察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節能監察機構無處罰權限的,應當依法移交有處罰權限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被監察單位的義務和權利) 被監察單位應當 配合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被監察單位 有權拒絕,并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監察機構的部門或者 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投訴。
第二十四條(救濟途徑) 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有 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上述法律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 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監察機構的部門或者上一級節能監察 機構申請復核。
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監察機構的部門或者上一級節能監 察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復核結論,并書面告知申 請單位。
被監察單位申請復核期間,限期整改通知書不停止執行,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監察單位對復核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 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重復監察) 節能監察機構在同一年度內對被 監察單位的同一監察內容不得重復監察。督促被監察單位整改落 實、受理舉報投訴和由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組織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六條(回避制度)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 9 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信息公開) 建立節能監察情況公布制度。節 能監察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節能監察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整改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被 監察單位在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未達到要求又沒 有提出延期申請,或者延期后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予以處罰, 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處罰統一性) 對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 外的其他違反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關節能法律、 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監察人員違規處理) 節能監察人員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權限的機構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謀取利益的;
(三)實施節能監察時向被監察單位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 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節能監察行為,提升節 能監察效能,促進提高全社會能源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節能監察工作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節能監察 機構或授權開展節能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節能監察機構)在本 行政區域內開展節能監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節能監察概念)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 監察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以下簡 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 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被監察單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第四條(管理體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節能監察機構在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 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檢、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的授權、委 托和指導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
第五條(監察原則) 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 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節能監察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監察體系)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節能監察體系。 省、市、縣三級節能監察機構的節能監察任務分工,由省級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下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的業務進 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機構主要工作)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 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督促被監察單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 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二)受理對違法違規用能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辦理其他行 政執法單位移送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違法違規用能案件;
(三)協助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開展節能監 督管理工作;
(四)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 工作。
第八條(機構要求)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取證儀 器、設備和執法車輛,具有從事節能監察所需分析、檢測和合理 用能評估等能力。 節能監察機構的執法車輛應當噴涂全國統一的節能監察執法標識。
第九條(人員要求)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 并具備滿足開展節能監察工作需要的業務素質和業務能力。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節能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條(監察經費) 節能監察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 預算。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保密制度)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保 密制度,保守被監察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三章 節能監察內容
第十二條(節能監察內容) 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情況, 包括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情況、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
(二)執行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的情況;
(三)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建筑節能、交通運輸營運車 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及其他強制性節能標 準的情況;
(四)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的情況;
(五)建立和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
(六)執行能源計量、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的情況;
(七)執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的情況;
(八)執行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等有關 制度的情況。
(九)執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的情況;
(十)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控制情況;
(十一)執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報廢、更新制度的情況;
(十二)公共機構采購和使用節能產品、設備以及開展能源 審計的情況;
(十三)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 注能源效率標識的情況;
(十四)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 服務的機構貫徹節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實性等情況;
(十五)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節能監 察的事項。
第四章 節能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監察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 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編制節能監察計劃并組織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 節能監察計劃實施情況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 的部門,并抄送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監察方式) 節能監察分為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 實施書面監察,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 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 實施現場監察,應當于實施監察的五日前將監察的依據、內 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辦理涉嫌違法違規案件、 舉報投訴和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五條(書面監察程序) 實施書面監察時,被監察單位 應當按照書面通知要求如實報送材料。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二十 個工作日內對被監察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符合 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的情況進行審查。 被監察單位所報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節能監察機構可以要求 被監察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 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現場監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 察機構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節能監察計劃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書面監察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
(三)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6
(四)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的;
(五)被監察單位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利用狀 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節能的;
(六)對舉報、投訴內容需要現場核實的;
(七)應當實施現場節能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現場監察程序) 現場監察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 監察人員在場,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被監察單位實 施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 必要時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監察筆錄和詢問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 點、內容、參加人員、現場監察和詢問的實際情況,并由節能監 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詢問人確認 并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監察筆錄 或者詢問筆錄中如實注明,不影響監察結果的認定。
第十八條(監察措施) 實施現場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拍照、錄音、錄像、 制作筆錄等;
(二)查閱、復制或者摘錄與節能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賬 目等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有關事項、提供相關 材料;
(四)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等進行 7 監測和分析評價;
(五)責令被監察單位停止違法違規用能行為;
(六)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可以采 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結果處理) 被監察單位有違法違規或者不合理 用能行為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行為 的,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直接予以處罰的除外;
(二)有不合理用能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 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下達節能監察 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應當在對本單位的節 能監察活動結束后十五日內送達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條(督促落實)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 書的要求進行整改。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并督促落 實。
第二十一條(整改期限及要求) 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一 般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 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提出延期申請, 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 決定。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案件移交) 對被監察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節能監察機構無處罰權限的,應當依法移交有處罰權限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被監察單位的義務和權利) 被監察單位應當 配合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被監察單位 有權拒絕,并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監察機構的部門或者 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投訴。
第二十四條(救濟途徑) 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有 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上述法律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 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監察機構的部門或者上一級節能監察 機構申請復核。
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監察機構的部門或者上一級節能監 察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復核結論,并書面告知申 請單位。
被監察單位申請復核期間,限期整改通知書不停止執行,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監察單位對復核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 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重復監察) 節能監察機構在同一年度內對被 監察單位的同一監察內容不得重復監察。督促被監察單位整改落 實、受理舉報投訴和由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組織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六條(回避制度)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 9 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信息公開) 建立節能監察情況公布制度。節 能監察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節能監察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整改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被 監察單位在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未達到要求又沒 有提出延期申請,或者延期后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予以處罰, 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處罰統一性) 對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 外的其他違反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關節能法律、 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監察人員違規處理) 節能監察人員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權限的機構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謀取利益的;
(三)實施節能監察時向被監察單位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 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