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協議,受不受法律保護?為此,廈門一家股權投資企業與外地公司鬧上法庭。最終,廈門中院作出判決,認為協議中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無效,公司無須賠錢給投資人,但簽協議的股東要兌現承諾,支付2920萬元補償款。
這一案例,近日也被福建省高院評為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對賭”引發千萬索賠
簽訂“對賭協議”的雙方是原告廈門金泰九鼎股權投資合伙企業與被告駱董事長、江西旭陽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旭陽雷迪公司原本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營范圍為單晶硅、多晶硅產品、太陽能電池等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駱董事長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
經審理查明,當時,雙方共同簽訂的《增資協議》約定,金泰九鼎與其他投資人以增資擴股方式投資于旭陽雷迪公司,如果旭陽雷迪公司未能實現年度利潤,旭陽雷迪公司應對投資人進行補償。
雙方還約定,要力爭在2012年實現國內A股市場公開發行并上市之目標。增資以旭陽雷迪公司2010年度預測凈利潤2.4億元為計算依據,確定公司作價為21.5億元。其中金泰九鼎投資金額3000萬元,占增資后股權比例1.39%。
然而,后來因旭陽雷迪公司未能依約實現年度利潤,最終未能上市。
為此,金泰九鼎將旭陽雷迪和駱董事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應當向金泰九鼎在內的三家投資企業進行現金補償,按照約定支付現金補償款2920萬元。
協議是否有效成焦點
面對起訴,被告駱董事長、旭陽雷迪公司抗辯認為,“對賭”協議無效。
被告旭陽雷迪公司答辯說,“對賭”協議簽訂后,歐美對華光伏產業實行“雙反”,即反補貼、反傾銷策略,致使旭陽雷迪公司的生產和銷售遭受重創。旭陽雷迪公司也是利益受損方,本已損失嚴重,倘若再行賠償,實在是雪上加霜。因此,被告請求駁回金泰九鼎的全部訴求。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判決,認為“對賭”協議當中部分損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條款無效,即金泰九鼎與旭陽雷迪公司的“對賭”條款無效。
但是,判決認為,駱董事長個人針對“對賭”條款作出的承諾是有效的,即他個人應直接承擔補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要求駱董事長支付2920萬元補償款給原告金泰九鼎。
【法院判決】
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關于“對賭”條款的效力問題,法官分析認為,“對賭”條款效力的認定應遵循商事法律規范,還要遵守公司法有關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但是,向股東返還資本則意味著從債權人有權獲得支付的資本中攫取財富。而且,如果融資公司可以直接作為補償主體,必將不當減少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及債權人的利益。
而股東與公司“對賭”的約定,使股東的投資可以取得相對固定收益,該收益脫離公司的經營業績,損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因此,這一部分的“對賭”條款無效。
另外,為何判決要求駱董事長要承擔直接補償責任?對此,法官分析指出,駱董事長作為“對賭”條款的相對方,應對投資人直接承擔補償責任,他作為《增資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簽約方,系以控股股東的身份對投資人承諾進行業績補償,約定目標企業未實現約定的業績,則需要按標準對投資人進行補償。股東對投資人的補償承諾并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并不違法,所以,駱董事長的“對賭”承諾是有效的。
【專家說法】
“對賭”存在法律空白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朱炎生教授:由于我國法律對“對賭條款”的效力沒有明確規定,資本市場和法律界對“對賭條款”的法律性質極為關注。九鼎投資又是國內較知名的私募股權基金,因此此案系“對賭條款”在投資領域具有典型性及影響性的案例,并引發資本市場廣泛關注。本案判決從法理上對該問題進行了綜合性的梳理和評價,在新一輪IPO重啟的形勢下,廈門中院的判決對促進理性投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這一案例,近日也被福建省高院評為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對賭”引發千萬索賠
簽訂“對賭協議”的雙方是原告廈門金泰九鼎股權投資合伙企業與被告駱董事長、江西旭陽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旭陽雷迪公司原本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營范圍為單晶硅、多晶硅產品、太陽能電池等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駱董事長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
經審理查明,當時,雙方共同簽訂的《增資協議》約定,金泰九鼎與其他投資人以增資擴股方式投資于旭陽雷迪公司,如果旭陽雷迪公司未能實現年度利潤,旭陽雷迪公司應對投資人進行補償。
雙方還約定,要力爭在2012年實現國內A股市場公開發行并上市之目標。增資以旭陽雷迪公司2010年度預測凈利潤2.4億元為計算依據,確定公司作價為21.5億元。其中金泰九鼎投資金額3000萬元,占增資后股權比例1.39%。
然而,后來因旭陽雷迪公司未能依約實現年度利潤,最終未能上市。
為此,金泰九鼎將旭陽雷迪和駱董事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應當向金泰九鼎在內的三家投資企業進行現金補償,按照約定支付現金補償款2920萬元。
協議是否有效成焦點
面對起訴,被告駱董事長、旭陽雷迪公司抗辯認為,“對賭”協議無效。
被告旭陽雷迪公司答辯說,“對賭”協議簽訂后,歐美對華光伏產業實行“雙反”,即反補貼、反傾銷策略,致使旭陽雷迪公司的生產和銷售遭受重創。旭陽雷迪公司也是利益受損方,本已損失嚴重,倘若再行賠償,實在是雪上加霜。因此,被告請求駁回金泰九鼎的全部訴求。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判決,認為“對賭”協議當中部分損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條款無效,即金泰九鼎與旭陽雷迪公司的“對賭”條款無效。
但是,判決認為,駱董事長個人針對“對賭”條款作出的承諾是有效的,即他個人應直接承擔補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要求駱董事長支付2920萬元補償款給原告金泰九鼎。
【法院判決】
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關于“對賭”條款的效力問題,法官分析認為,“對賭”條款效力的認定應遵循商事法律規范,還要遵守公司法有關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但是,向股東返還資本則意味著從債權人有權獲得支付的資本中攫取財富。而且,如果融資公司可以直接作為補償主體,必將不當減少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及債權人的利益。
而股東與公司“對賭”的約定,使股東的投資可以取得相對固定收益,該收益脫離公司的經營業績,損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因此,這一部分的“對賭”條款無效。
另外,為何判決要求駱董事長要承擔直接補償責任?對此,法官分析指出,駱董事長作為“對賭”條款的相對方,應對投資人直接承擔補償責任,他作為《增資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簽約方,系以控股股東的身份對投資人承諾進行業績補償,約定目標企業未實現約定的業績,則需要按標準對投資人進行補償。股東對投資人的補償承諾并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并不違法,所以,駱董事長的“對賭”承諾是有效的。
【專家說法】
“對賭”存在法律空白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朱炎生教授:由于我國法律對“對賭條款”的效力沒有明確規定,資本市場和法律界對“對賭條款”的法律性質極為關注。九鼎投資又是國內較知名的私募股權基金,因此此案系“對賭條款”在投資領域具有典型性及影響性的案例,并引發資本市場廣泛關注。本案判決從法理上對該問題進行了綜合性的梳理和評價,在新一輪IPO重啟的形勢下,廈門中院的判決對促進理性投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