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代表:晶澳太陽能董事長靳保芳。
光伏已成為世界爭相發展的戰略新興產業,我國也已躍居世界第一光伏制造和應用大國。國家光伏“十三五”規劃制定了更高的發展目標,民用和企業建設光伏電站的熱情日益提高。但目前,我國光伏電站建設面臨一系列困難和問題,制約了光伏發電應用。
一、地面電站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一)補貼拖欠——已在另一項建議《關于完善可再生能源補貼機制的建議》中進行專門闡述。
(二)限電
西部部分地區光伏限電問題嚴峻,如2015年新疆限電平均達20%,甘肅整體限電達50%。這一方面造成光伏電站投資企業無利可圖,乃至虧損,嚴重打擊投資積極性,甚至造成貸款不良引發信貸危機;另一方面造成清潔能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建議:1.從法制和政策上保證可再生能源全額收購有效落實;
2.改善能源消費觀念,保證新能源電力消費優先權;
3.加強電網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電網結構,提升輸送能力;
4.限電地區合理分配指標,按可并網容量指導企業裝機,保證全額上網;
5.優化能源制造與消費結構,提升電力消納能力。
(三)土地使用稅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范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而有些地方政府又在此基礎上下發文件,重新界定并延伸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將征收范圍擴展到了建制鎮所轄的農村,這既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的立法精神,又加重了光伏電站企業的負擔,導致光伏發電成本上升,對于投資金額大、回收期長的光伏發電企業,增加了生存難度。此外部分項目還可能涉及耕地占用稅、林地費用等(特別是宜林地的使用和農業設施用地的使用,分別增加光伏成本約0.1元/W和0.3元/W的造價)。
建議:1.由國家統一明確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對光伏電站土地使用稅作出明確指引與規定;
2.對光伏電站建設用地進行稅金優惠或減免。
(四)稅收政策
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或將陸續到期。原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在2015年末已經到期。即使未到期,由于項目前期有大量的進項抵扣,到抵扣完產生稅款也要在項目建成5-6年以后。建設前期并不能因該政策享受到優惠。已有的西部大開發政策也將2020年12月31日到期,考慮到項目盈利周期,今后兩年建成的項目很難實質性享受到該政策優惠。
建議:國家及地方進一步出臺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或對現有優惠政策進行修訂。如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持續期應在“項目投產后10年期”以上,使電站企業能實實在在的享受到稅收政策帶來的優惠。
(五)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購
業主投資建設的配套送出工程,電網公司目前大多數情況下無償回購,造成了電站建設成本上升,對電站建設選址造成極大約束。
建議:電網公司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加快回購
(六)電站配額獲取部分
部分地區權利尋租嚴重,優秀的企業難以獲得配額,只能通過購買路條或其他形式進行開發、建設,造成成本增加。
建議:指標的分配公開化、透明化
二、分布式電站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一)補貼拖欠 ——已在《關于完善可再生能源補貼機制的建議》中進行專門闡述。
(二)融資難
金融機構普遍無法將分布式光伏系統當作一個可帶來穩定收益的資產。難以真實評估分布式光伏系統的現金收益,無法對項目給予有現金流擔保的貸款。原因在于以下風險因素:
1.屋頂權屬只能租用,不能辦理產權證,易產生糾紛,使得光伏投資業主的投資風險和電站存續期內的不確定性增加,阻礙了分布式投資的積極性;
2.在沒有建立有效的信用體系下,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模式存在較大市場風險;
3.屋頂業主長期穩定用電的風險難以消除;
4.自發自用不能就近出售的電力機制,限制了分布式項目擴大收益的可能;
5.行業信息數據庫尚未建立,不能為投資人決策提供有效的評估數據。
建議:1.在投融資市場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保證投資人權益受到保護;
2.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前,規定電網成為分布式電站結算主體;
3.建立分布式光伏電站產權制度:電站立項納入建設規劃的正規管理;建立分布式電站不動產產權制度;立法消除分布式電站的存續風險;建議國家認可屋頂權屬并可頒發權權屬證書明確屋頂產權。
4.出臺支持政策,在“自發自用”不能完全消納時,可以就近消納,以提高收益;
5.建立公共信息平臺,結合信用體系,為投資人商業評估提供有效數據;
6.建議地方政府成立支持分布式投資的擔保公司。
(三)其他建議
1.免除分布式光伏發電增值稅---光伏發電的增值稅政策“即征即退50%”在2015年到期;
2.取消所有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上網系統備用費---在自發自用可以改為全額上網的政策中,忽略了分布式光伏電站在接入企業變壓器時候的系統備用費繳納問題。
光伏已成為世界爭相發展的戰略新興產業,我國也已躍居世界第一光伏制造和應用大國。國家光伏“十三五”規劃制定了更高的發展目標,民用和企業建設光伏電站的熱情日益提高。但目前,我國光伏電站建設面臨一系列困難和問題,制約了光伏發電應用。
一、地面電站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一)補貼拖欠——已在另一項建議《關于完善可再生能源補貼機制的建議》中進行專門闡述。
(二)限電
西部部分地區光伏限電問題嚴峻,如2015年新疆限電平均達20%,甘肅整體限電達50%。這一方面造成光伏電站投資企業無利可圖,乃至虧損,嚴重打擊投資積極性,甚至造成貸款不良引發信貸危機;另一方面造成清潔能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建議:1.從法制和政策上保證可再生能源全額收購有效落實;
2.改善能源消費觀念,保證新能源電力消費優先權;
3.加強電網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電網結構,提升輸送能力;
4.限電地區合理分配指標,按可并網容量指導企業裝機,保證全額上網;
5.優化能源制造與消費結構,提升電力消納能力。
(三)土地使用稅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范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而有些地方政府又在此基礎上下發文件,重新界定并延伸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將征收范圍擴展到了建制鎮所轄的農村,這既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的立法精神,又加重了光伏電站企業的負擔,導致光伏發電成本上升,對于投資金額大、回收期長的光伏發電企業,增加了生存難度。此外部分項目還可能涉及耕地占用稅、林地費用等(特別是宜林地的使用和農業設施用地的使用,分別增加光伏成本約0.1元/W和0.3元/W的造價)。
建議:1.由國家統一明確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對光伏電站土地使用稅作出明確指引與規定;
2.對光伏電站建設用地進行稅金優惠或減免。
(四)稅收政策
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或將陸續到期。原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在2015年末已經到期。即使未到期,由于項目前期有大量的進項抵扣,到抵扣完產生稅款也要在項目建成5-6年以后。建設前期并不能因該政策享受到優惠。已有的西部大開發政策也將2020年12月31日到期,考慮到項目盈利周期,今后兩年建成的項目很難實質性享受到該政策優惠。
建議:國家及地方進一步出臺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或對現有優惠政策進行修訂。如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持續期應在“項目投產后10年期”以上,使電站企業能實實在在的享受到稅收政策帶來的優惠。
(五)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購
業主投資建設的配套送出工程,電網公司目前大多數情況下無償回購,造成了電站建設成本上升,對電站建設選址造成極大約束。
建議:電網公司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加快回購
(六)電站配額獲取部分
部分地區權利尋租嚴重,優秀的企業難以獲得配額,只能通過購買路條或其他形式進行開發、建設,造成成本增加。
建議:指標的分配公開化、透明化
二、分布式電站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一)補貼拖欠 ——已在《關于完善可再生能源補貼機制的建議》中進行專門闡述。
(二)融資難
金融機構普遍無法將分布式光伏系統當作一個可帶來穩定收益的資產。難以真實評估分布式光伏系統的現金收益,無法對項目給予有現金流擔保的貸款。原因在于以下風險因素:
1.屋頂權屬只能租用,不能辦理產權證,易產生糾紛,使得光伏投資業主的投資風險和電站存續期內的不確定性增加,阻礙了分布式投資的積極性;
2.在沒有建立有效的信用體系下,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模式存在較大市場風險;
3.屋頂業主長期穩定用電的風險難以消除;
4.自發自用不能就近出售的電力機制,限制了分布式項目擴大收益的可能;
5.行業信息數據庫尚未建立,不能為投資人決策提供有效的評估數據。
建議:1.在投融資市場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保證投資人權益受到保護;
2.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前,規定電網成為分布式電站結算主體;
3.建立分布式光伏電站產權制度:電站立項納入建設規劃的正規管理;建立分布式電站不動產產權制度;立法消除分布式電站的存續風險;建議國家認可屋頂權屬并可頒發權權屬證書明確屋頂產權。
4.出臺支持政策,在“自發自用”不能完全消納時,可以就近消納,以提高收益;
5.建立公共信息平臺,結合信用體系,為投資人商業評估提供有效數據;
6.建議地方政府成立支持分布式投資的擔保公司。
(三)其他建議
1.免除分布式光伏發電增值稅---光伏發電的增值稅政策“即征即退50%”在2015年到期;
2.取消所有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上網系統備用費---在自發自用可以改為全額上網的政策中,忽略了分布式光伏電站在接入企業變壓器時候的系統備用費繳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