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有云“谷賤傷農,貴則傷末”,確實如此,民以食為天,糧食價格太便宜,會損害種田的農民利益;反之,糧食價格太貴,會損害其它行業的利益。
農民土里刨食是生存之道,但不是唯一之道,俗話說的好“民生在勤勤則不匱”。有些朋友祖祖輩輩生活在農村,過去收益就靠著那二畝三分地,遇上惡劣天氣,收成就大打折扣,但是隨著一些新農業模式的出現,他們不在單純種種谷,養養豬,喂喂鴨,他們在自家的屋頂建上光伏電站,還把農田租賃給EPC公司,給他們建設光伏電站,每年從中獲得相應的收益。
光伏電站因為它所特有的條件,出現即被打上“環保”、“清潔”標簽,更讓當地垂青。
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這光伏電站,確切的說是建設在老百姓土地上面的電站。
地是一種不可再生的寶貴資產和資源,是廣大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業發展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它濃縮了千千萬萬農民的生存權、發展權和保障權,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
對于農民在耕地自建光伏電站或者轉租給企業建光伏電站,并不是像想象的那樣簡單。
《老農民》中一段臺詞“你不讓我犁地,不讓我播種,我就犁了,我就播!等麥子長出來,我要割麥子,我要打麥子,我要攢足麥粒,我要磨成粉,我蒸一大鍋精面饅頭!”如果不符合規定就播種,犁地,還想著蒸出一鍋精面饅頭!估計做夢吧!小心把你的“種”和“犁”給收了。
這里提醒要注意以下幾點內容。
注意一、直接在自己原有得耕地建電站,不允許!
2014年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因地制宜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建設就地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文件中提到的“灘涂、湖泊、荒山荒坡”屬于未利用地,“魚塘、農業大棚”屬于農用地范疇;廢棄土地可能屬于建設用地,如采礦用地。
而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老百姓稱基本農田為“吃飯田”、“保命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分類》的規定,農用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農用地。農用地分為下列五種: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
這些地是不允許私自利用建光伏電站的。
注意二、不自建,而是把原有的耕地租賃給企業建電站,同樣的道理不允許!
依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而把承包地租賃出去建電站,改變了原有土地的農業用途。
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都沒有詳細關于租賃形式取得集體性質用地的相關規定。
對于一些EPC企業來說開發光伏電站,必須了解農村土地相關的政策,落實好土地性質、土地規劃、建設規劃、土地權屬、土地用途以及地上附屬物等,否則,一旦項目啟動,出現土地問題,將造成巨大的損失。
農民土里刨食是生存之道,但不是唯一之道,俗話說的好“民生在勤勤則不匱”。有些朋友祖祖輩輩生活在農村,過去收益就靠著那二畝三分地,遇上惡劣天氣,收成就大打折扣,但是隨著一些新農業模式的出現,他們不在單純種種谷,養養豬,喂喂鴨,他們在自家的屋頂建上光伏電站,還把農田租賃給EPC公司,給他們建設光伏電站,每年從中獲得相應的收益。
光伏電站因為它所特有的條件,出現即被打上“環保”、“清潔”標簽,更讓當地垂青。
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這光伏電站,確切的說是建設在老百姓土地上面的電站。
地是一種不可再生的寶貴資產和資源,是廣大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業發展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它濃縮了千千萬萬農民的生存權、發展權和保障權,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
對于農民在耕地自建光伏電站或者轉租給企業建光伏電站,并不是像想象的那樣簡單。
《老農民》中一段臺詞“你不讓我犁地,不讓我播種,我就犁了,我就播!等麥子長出來,我要割麥子,我要打麥子,我要攢足麥粒,我要磨成粉,我蒸一大鍋精面饅頭!”如果不符合規定就播種,犁地,還想著蒸出一鍋精面饅頭!估計做夢吧!小心把你的“種”和“犁”給收了。
這里提醒要注意以下幾點內容。
注意一、直接在自己原有得耕地建電站,不允許!
2014年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因地制宜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建設就地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文件中提到的“灘涂、湖泊、荒山荒坡”屬于未利用地,“魚塘、農業大棚”屬于農用地范疇;廢棄土地可能屬于建設用地,如采礦用地。
而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老百姓稱基本農田為“吃飯田”、“保命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分類》的規定,農用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農用地。農用地分為下列五種: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
這些地是不允許私自利用建光伏電站的。
注意二、不自建,而是把原有的耕地租賃給企業建電站,同樣的道理不允許!
依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而把承包地租賃出去建電站,改變了原有土地的農業用途。
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都沒有詳細關于租賃形式取得集體性質用地的相關規定。
對于一些EPC企業來說開發光伏電站,必須了解農村土地相關的政策,落實好土地性質、土地規劃、建設規劃、土地權屬、土地用途以及地上附屬物等,否則,一旦項目啟動,出現土地問題,將造成巨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