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我國的工程領域,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法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作為“領頭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其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那么,對于房屋建筑以外的其他工程,是否應當適用建筑法?作為建設工程之一的光伏發電工程,是否應當適用建筑法?
一、光伏發電工程所屬的工程類型
光伏發電工程,依據《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T50796-2012)的規定,是指利用光伏組件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并與公共電網有電氣連接的工程實體,由光伏組件、逆變器、線路等電氣設備、監控系統和建(構)筑物組成。結合《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50794-2012)的規定,光伏發電工程分別由以下5個工程部分組成:
1.土建工程,包括:土方工程、支架基礎(及升壓站基礎、高低壓盤柜基礎、逆變器基礎、設備基礎)、場地及地下設施(包括電纜溝、給排水管道、)、建(構)筑物(包括綜合樓、配電室、升壓站、逆變器小室、大門及圍墻等)。
2.安裝工程,包括:支架安裝,光伏組件安裝,匯流箱安裝,逆變器安裝,電氣二次系統,其他電氣設備系統,防雷與接地,架空線路及電纜。前述設備均屬于光伏設備。
3.綠化工程(屬于環境保護工程的范疇),即光伏廠區的綠化。有時項目業主要求有“環境與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施工環境保護、施工水土保持。鑒于“綠化工程”與“環境與水土保持工程”均屬于為保護環境,可歸為環境保護工程范疇。
4.安全防范工程,包括(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5.消防工程,包括(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
從上述5個工程部分可以看出,光伏發電工程主要由土建工程、光伏設備安裝工程(含安裝工程、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綠化工程三大部分構成。依據《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50841-2013)的規定,建設工程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機電工程。其中,“土建工程”屬于“建筑工程”(如“建(構)筑物”),光伏設備安裝工程屬于“機電工程”(“機電工程—電子與通信及廣電工程—電子設備工程—光電子設備安裝工程—光伏設備安裝工程”),“綠化工程”屬于“土木工程”(“土木工程—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環境保護工程—綠化工程”)。這也就是說,光伏發電工程是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機電工程(或設備安裝工程)的綜合體。
二、建設工程應當適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1997年11月1日建筑法頒布以后,國務院就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質量管理事宜,于2000年1月30日根據建筑法制定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該條例也是第一部與建筑法配套施行的行政法規。
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據此可發現,建筑法,(更嚴格的說是“建筑法關于質量管理的規定”,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建筑工程”;與此相應的,該條例規定的適用范圍則還包括“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也就是說,該條例認為“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是建筑法所說的“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那么,該條例的規定是否突破了建筑法的規定?本人認為,其規定并未突破建筑法的規定,具體理由有:
1.從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構成及法律效力等級來說,制定下位法時,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根據建筑法制定的,是建筑法的下位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適用至今,未曾有人認為或提出其違反建筑法的規定,否則,該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適用范圍早被修改了。此時,只能說明該條例的規定延續了建筑法的規定,并不沖突或抵觸。
2.“建筑”一詞,除了指建筑物外,還表示一種活動,即“建造”。“建設”一詞,有兩種含義:一是“創建事業”,如工程從投資立項、施工(竣工)、移交使用、產生效益,實現了事業的從無到有;二是“建造”,也就相當于“施工”。這個從國家對投資立項、建設工程各自獨立立法可以看出。在“施工”這個意義上,“建筑”和“建設”均體現為“建造”的意思。那么,“建筑法”即“關于施工要求的法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即“關于施工質量管理的條例”。
3.建筑活動并非一成不變。在建筑法立法時,建筑工程是最為常見的工程類型;隨著經濟的發展,建筑活動越來越豐富,越來越專業化,“建筑”的外殼已經無法覆蓋廣泛的建筑活動形式,為此逐漸使用“建設”一詞。199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并未使用“建筑工程”一詞,而是使用“建設工程”,也可體現這種趨勢、這種變化。
為此,除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類型建設工程,也應當適用建筑法。
一、光伏發電工程所屬的工程類型
光伏發電工程,依據《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T50796-2012)的規定,是指利用光伏組件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并與公共電網有電氣連接的工程實體,由光伏組件、逆變器、線路等電氣設備、監控系統和建(構)筑物組成。結合《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50794-2012)的規定,光伏發電工程分別由以下5個工程部分組成:
1.土建工程,包括:土方工程、支架基礎(及升壓站基礎、高低壓盤柜基礎、逆變器基礎、設備基礎)、場地及地下設施(包括電纜溝、給排水管道、)、建(構)筑物(包括綜合樓、配電室、升壓站、逆變器小室、大門及圍墻等)。
2.安裝工程,包括:支架安裝,光伏組件安裝,匯流箱安裝,逆變器安裝,電氣二次系統,其他電氣設備系統,防雷與接地,架空線路及電纜。前述設備均屬于光伏設備。
3.綠化工程(屬于環境保護工程的范疇),即光伏廠區的綠化。有時項目業主要求有“環境與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施工環境保護、施工水土保持。鑒于“綠化工程”與“環境與水土保持工程”均屬于為保護環境,可歸為環境保護工程范疇。
4.安全防范工程,包括(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5.消防工程,包括(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
從上述5個工程部分可以看出,光伏發電工程主要由土建工程、光伏設備安裝工程(含安裝工程、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綠化工程三大部分構成。依據《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50841-2013)的規定,建設工程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機電工程。其中,“土建工程”屬于“建筑工程”(如“建(構)筑物”),光伏設備安裝工程屬于“機電工程”(“機電工程—電子與通信及廣電工程—電子設備工程—光電子設備安裝工程—光伏設備安裝工程”),“綠化工程”屬于“土木工程”(“土木工程—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環境保護工程—綠化工程”)。這也就是說,光伏發電工程是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機電工程(或設備安裝工程)的綜合體。
二、建設工程應當適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1997年11月1日建筑法頒布以后,國務院就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質量管理事宜,于2000年1月30日根據建筑法制定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該條例也是第一部與建筑法配套施行的行政法規。
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據此可發現,建筑法,(更嚴格的說是“建筑法關于質量管理的規定”,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建筑工程”;與此相應的,該條例規定的適用范圍則還包括“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也就是說,該條例認為“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是建筑法所說的“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那么,該條例的規定是否突破了建筑法的規定?本人認為,其規定并未突破建筑法的規定,具體理由有:
1.從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構成及法律效力等級來說,制定下位法時,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根據建筑法制定的,是建筑法的下位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適用至今,未曾有人認為或提出其違反建筑法的規定,否則,該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適用范圍早被修改了。此時,只能說明該條例的規定延續了建筑法的規定,并不沖突或抵觸。
2.“建筑”一詞,除了指建筑物外,還表示一種活動,即“建造”。“建設”一詞,有兩種含義:一是“創建事業”,如工程從投資立項、施工(竣工)、移交使用、產生效益,實現了事業的從無到有;二是“建造”,也就相當于“施工”。這個從國家對投資立項、建設工程各自獨立立法可以看出。在“施工”這個意義上,“建筑”和“建設”均體現為“建造”的意思。那么,“建筑法”即“關于施工要求的法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即“關于施工質量管理的條例”。
3.建筑活動并非一成不變。在建筑法立法時,建筑工程是最為常見的工程類型;隨著經濟的發展,建筑活動越來越豐富,越來越專業化,“建筑”的外殼已經無法覆蓋廣泛的建筑活動形式,為此逐漸使用“建設”一詞。199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并未使用“建筑工程”一詞,而是使用“建設工程”,也可體現這種趨勢、這種變化。
為此,除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類型建設工程,也應當適用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