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記者了解到,作為數十名超日債的代理律師,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于10月24日收到了來自法院的數十份《民事判決書》。
相關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鑫集成”,曾用簡稱“超日太陽”)向數十位超日債投資者賠償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的損失。至此,此前備受社會關注的超日債投資者索賠案告一段落,標志著公司債投資者索賠案在國內出現了首次勝訴判決。同時,這也意味著司法認定公司債屬于“證券”范疇,如果因公司債發行人虛假陳述誤導公司債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起訴獲得賠償。
石頭落地
回溯之前的公告,2015年6月5日,協鑫集成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超日太陽(協鑫集成的前身)存在未披露在海外收購光伏電站項目的情況、未按規定披露超日盧森堡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過程中相關股權質押情況等六大違法行為,故對超日太陽頂格處以60萬元罰款。
據許峰律峰介紹,在超日太陽被處罰后,國內數十名超日太陽股票投資者以及數十位超日債投資者均根據證監會的處罰決定結論向協鑫集成發起了索賠。截至2016年年中,大概累計有一百多位投資者陸續提起索賠。2016年9月底,首批超日太陽股票投資者獲得勝訴判決。
“但同期的超日債投資者索賠案件并未判決,這一度讓不少投資者比較擔心,而10月24日法院針對超日債投資者的判決終于讓石頭落地。”許峰說,代理超日債投資者提起索賠一個嘗試,最終觀點能夠獲得法院認可并判決投資者勝訴,這對于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來說是一個標志性事件,將載入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歷史。
訴訟時效還剩7個月
據悉,在超日債相關案件的審理,被告協鑫集成方面除了跟超日太陽股票案件一樣提出了系統風險、破產債權等抗辯外,針對超日債本身,協鑫集成還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虛假陳述侵權司法解釋所規制的證券虛假陳述行為不包括債券,投資人不包括債券持有人,超日債投資者并非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適合原告。
“法院對于協鑫集成方面針對超日債的抗辯基本沒有采信,而是采信了原告超日債投資者方面關于超日債也為證券可以適用虛假陳述侵權司法解釋的觀點。”許峰向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介紹說。
同時,法院還認為,從案涉虛假陳述行為與債券市場價格波動之間的聯系來看,因“11超日債”系固定利率的5年期公司債,正常的市場價格應以債券的原始購買本金與預期利息為基準,故2012年5月至11月的價格在101元至106元之間波動。但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后債券價格跌至80元左右,已經低于原始購買本金,由此可以說明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確實影響著投資人對于“11超日債”市場價格的判斷,并實際導致了投資差額損失的發生,投資人得以向虛假陳述行為人主張賠償。
許峰律師表示,從目前來看,凡是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002506)股票或債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賣出證券或繼續持有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均可提起索賠,尤其此前還在觀望的超日債投資者,可以盡快推進了,該案訴訟時效到2017年6月初屆滿,截至目前還有最后7個月時間。
相關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鑫集成”,曾用簡稱“超日太陽”)向數十位超日債投資者賠償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的損失。至此,此前備受社會關注的超日債投資者索賠案告一段落,標志著公司債投資者索賠案在國內出現了首次勝訴判決。同時,這也意味著司法認定公司債屬于“證券”范疇,如果因公司債發行人虛假陳述誤導公司債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起訴獲得賠償。
石頭落地
回溯之前的公告,2015年6月5日,協鑫集成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超日太陽(協鑫集成的前身)存在未披露在海外收購光伏電站項目的情況、未按規定披露超日盧森堡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過程中相關股權質押情況等六大違法行為,故對超日太陽頂格處以60萬元罰款。
據許峰律峰介紹,在超日太陽被處罰后,國內數十名超日太陽股票投資者以及數十位超日債投資者均根據證監會的處罰決定結論向協鑫集成發起了索賠。截至2016年年中,大概累計有一百多位投資者陸續提起索賠。2016年9月底,首批超日太陽股票投資者獲得勝訴判決。
“但同期的超日債投資者索賠案件并未判決,這一度讓不少投資者比較擔心,而10月24日法院針對超日債投資者的判決終于讓石頭落地。”許峰說,代理超日債投資者提起索賠一個嘗試,最終觀點能夠獲得法院認可并判決投資者勝訴,這對于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來說是一個標志性事件,將載入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歷史。
訴訟時效還剩7個月
據悉,在超日債相關案件的審理,被告協鑫集成方面除了跟超日太陽股票案件一樣提出了系統風險、破產債權等抗辯外,針對超日債本身,協鑫集成還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虛假陳述侵權司法解釋所規制的證券虛假陳述行為不包括債券,投資人不包括債券持有人,超日債投資者并非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適合原告。
“法院對于協鑫集成方面針對超日債的抗辯基本沒有采信,而是采信了原告超日債投資者方面關于超日債也為證券可以適用虛假陳述侵權司法解釋的觀點。”許峰向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介紹說。
同時,法院還認為,從案涉虛假陳述行為與債券市場價格波動之間的聯系來看,因“11超日債”系固定利率的5年期公司債,正常的市場價格應以債券的原始購買本金與預期利息為基準,故2012年5月至11月的價格在101元至106元之間波動。但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后債券價格跌至80元左右,已經低于原始購買本金,由此可以說明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確實影響著投資人對于“11超日債”市場價格的判斷,并實際導致了投資差額損失的發生,投資人得以向虛假陳述行為人主張賠償。
許峰律師表示,從目前來看,凡是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002506)股票或債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賣出證券或繼續持有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均可提起索賠,尤其此前還在觀望的超日債投資者,可以盡快推進了,該案訴訟時效到2017年6月初屆滿,截至目前還有最后7個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