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經有65個省、市、縣出臺了分布式地方補貼政策。然而,有很多人反映,地方補貼政策發放不及時,有的根本拿不到。經分析發現,地方補貼發放的及時性、可持續性受補貼資金來源的影響大。其中,以節能補貼專項資金為來源的補貼資金,保障性、持續性好。
電力“十三五”規劃中,分布式光伏高達60GW,而2015年底則僅有6.06GW。可以預見,在地面電站項目受規模指標限制、土地鄭策不確定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而大幅收縮的情況下,分布式光伏將迎來爆發期!
由于分布式光伏項目主要分布在太陽能資源差、但經濟發達的東南部地區,地方補貼是提高項目盈利性、縮短投資回收期的重要因素。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經有65個省、市、縣出臺了分布式地方補貼政策。然而,有很多人反映,地方補貼政策發放不及時,有的根本拿不到,再高的補貼也是一只空文。
筆者之前曾對全國的地方光伏補貼的發放情況進行調研,調研結果發現:
1)地方補貼政策、發放情況差異很大;
2)補貼資金來源影響補貼發放及時性、可持續性;
3)地方補貼基本要走單獨的申請流程。
一、地方補貼政策、發放情況差異很大
1補貼發放頻次由于地方補貼政策由地方制定,因此規則差異較大。有的按月發放,有的按季度發放,有的是半年一次,而且有制定的申請、發放時間,具體的發放時間、頻次要看地方的出臺補貼政策中的具體規定。
2補貼發放及時性在調研的省份中,北京、上海、山東的地方補貼發放情況最好,都能按照約定時間及時發放;其他省份的發放情況參差不齊。
二、補貼資金來源影響發放及時性、可持續性
據介紹,“可再生能源附加”的補貼缺口在2016年底可能高達600億;然而,地方的分布式光伏補貼,并不是由這筆資金來承擔。
地方要發放單獨的補貼資金,補貼資金一半從地方渠道進行籌措。大多數的地方補貼政策中,都會說明補貼資金的籌措方式。通過對30多個地方補貼政策的研究,發現各地資金的籌措方式差異很大,大致分為幾種:
1由地方財政承擔
舉例:
1)山東:高于國家標桿電價部分由省級承擔
2)遼寧:電價補貼資金由省市財政預算共同安排,省財政負擔70%,項目所在地的市財政負擔30%。(遼寧省的補貼到2015年底,現已經取消)
既然補貼由地方財政承擔,所以發放的及時程度就要看地方財政的財務狀況了,財務狀況好一般發放就會比較及時。
2由節能減排資金承擔
幾乎在多有的鼓勵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地方文件中,都會出現這樣一段話:
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自發自用發電量按屬地原則計入該區域政府和業主當年的節能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將光伏發電應用推廣工作納入區政府、重點耗能企業、各類工業園區的節能考核。
這是為什么呢?“十一五”之初,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家對各省的節能量都有嚴格的、量化的要求,完不成節能指標將直接對一把手進行追責。同樣,對于通過節能改造的節能量也會進行獎勵。
2007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371號),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按照節能量,東部地區獎勵200元/噸標準煤,中西部地區250元/噸標準煤。各省也出臺了地方的節能獎勵辦法。根據財政部公布數據,2014年,國家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為478.5億元;2015年,國家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為833.46 億元。
以北京市為例,2013年“第一批獲得節能量獎勵資金項目”共9個,其中最高的一個項目獲得了758萬元的獎勵;2016年1月下發第5批獎勵6個項目共296萬元。
由此可見,國家、各省對于企業的節能量是安排專項資金進行獎勵的。分布式光伏既然可以計入企業的節能量,因此很多地方的分布式發電的補貼由節能專項資金發放。
舉例:
1)上海
剛出臺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發改能源〔2014〕87號)的政策依據中就提到《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明確支出“用于新能源發展專項扶持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可見,上海的分布式光伏補貼由“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出。
2)北京
《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15〕1533號)中并未明確提及資金的來源,但北京市項目獲得補助資金的前提是:項目業主通過北京節能環保中心網站下載并在線提交監測表,節能環保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監測表的信息校核。
該補貼發放需經過“節能環保中心”的審核,應該是從節能專項資金中支出。
“節能減排”是專項資金,資金落實的保障性高,補貼發放就比較及時。很多分布式光伏是以EMC模式開展的,企業就可以將這部分節能量(發電量)去申請節能補貼。
3其他專項資金承擔
很多地方,不同類型的分布式項目,走不同的專項資金,因此有的人反映補貼發了,但有的人未領到。
舉例:
1)浙江省
地級市財政:度電補貼資金由各地級市承擔,在市工業和科技統籌資金中列支。
節能資金:企業業主自行投資建設并運行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申請節能技改項目資助。
由于補貼資金落到地級市財政,就會出現:即使同一省份,有的地級市發放及時,有的發放不及時。
2)安徽省合肥市
初裝補貼:由市、縣(市)財政按照3:1的比例共同承擔。
普通項目度電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光伏扶貧項目補貼:由市、縣級扶貧專項資金每年安排300萬元;
道路和公共場所照明工程補貼:項目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建設。“鄉村亮化工程”通過民生工程項目資金渠道解決。
由于補貼資金渠道不同,就出現即使同一個市:有的項目拿到補貼,但有的項目未拿到。
4分析
上述幾個來源中,“節能減排”是我國長期的、全國性的任務,補貼是國務院發文確定,且有專項資金。因此,補貼資金來源的有保障程度高,未來的可持續性也最好。
因此,如果地方分布式光伏項目補貼由“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發放,則發放就會比較及時。
如果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則要看地方政府的財務狀況,財務狀況好的一般會發放比較及時。
如果來源于其他專項資金,要看該專項資金的性質。如果是扶貧資金,則就會比較有保障、可持續性高;但其他資金則一事一議,但資金的可靠性和可持續性應該比“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差很多。
三、補貼資金要走單獨的申請流程
很多人認為,項目備案、并網后就可以拿到補貼,但事實并非如此。在調研中發現,由于補貼資金的來源差異大,因此地方補貼文件中基本都要求項目在備案之外,做單獨的補貼申請。如果不按要求進行單獨申請,則項目很難拿到地方補貼。
舉例:
1)北京
項目在所在地區縣發展改革委完成備案、建成投產、并網驗收等工作,申報時需提交分布式光伏項目獎勵申報表(企業);應在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線監測系統完成項目信息填報工作,申報時需提交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線監測系統接入證明。
區縣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縣電力公司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后,于每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將本區縣分布式光伏獎勵申請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縣上報的擬申請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并在監測系統網站公示初步審核結果,公示后于每年8月31日和次年2月28日前確定當期《分布式光伏補貼項目獎勵名單》。
2)上海
項目投資主體應在項目投產發電后,向其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提出(市級補貼)申請。區縣發展改革委按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后,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電力“十三五”規劃中,分布式光伏高達60GW,而2015年底則僅有6.06GW。可以預見,在地面電站項目受規模指標限制、土地鄭策不確定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而大幅收縮的情況下,分布式光伏將迎來爆發期!
由于分布式光伏項目主要分布在太陽能資源差、但經濟發達的東南部地區,地方補貼是提高項目盈利性、縮短投資回收期的重要因素。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經有65個省、市、縣出臺了分布式地方補貼政策。然而,有很多人反映,地方補貼政策發放不及時,有的根本拿不到,再高的補貼也是一只空文。
筆者之前曾對全國的地方光伏補貼的發放情況進行調研,調研結果發現:
1)地方補貼政策、發放情況差異很大;
2)補貼資金來源影響補貼發放及時性、可持續性;
3)地方補貼基本要走單獨的申請流程。
一、地方補貼政策、發放情況差異很大
1補貼發放頻次由于地方補貼政策由地方制定,因此規則差異較大。有的按月發放,有的按季度發放,有的是半年一次,而且有制定的申請、發放時間,具體的發放時間、頻次要看地方的出臺補貼政策中的具體規定。
2補貼發放及時性在調研的省份中,北京、上海、山東的地方補貼發放情況最好,都能按照約定時間及時發放;其他省份的發放情況參差不齊。
二、補貼資金來源影響發放及時性、可持續性
據介紹,“可再生能源附加”的補貼缺口在2016年底可能高達600億;然而,地方的分布式光伏補貼,并不是由這筆資金來承擔。
地方要發放單獨的補貼資金,補貼資金一半從地方渠道進行籌措。大多數的地方補貼政策中,都會說明補貼資金的籌措方式。通過對30多個地方補貼政策的研究,發現各地資金的籌措方式差異很大,大致分為幾種:
1由地方財政承擔
舉例:
1)山東:高于國家標桿電價部分由省級承擔
2)遼寧:電價補貼資金由省市財政預算共同安排,省財政負擔70%,項目所在地的市財政負擔30%。(遼寧省的補貼到2015年底,現已經取消)
既然補貼由地方財政承擔,所以發放的及時程度就要看地方財政的財務狀況了,財務狀況好一般發放就會比較及時。
2由節能減排資金承擔
幾乎在多有的鼓勵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地方文件中,都會出現這樣一段話:
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自發自用發電量按屬地原則計入該區域政府和業主當年的節能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將光伏發電應用推廣工作納入區政府、重點耗能企業、各類工業園區的節能考核。
這是為什么呢?“十一五”之初,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家對各省的節能量都有嚴格的、量化的要求,完不成節能指標將直接對一把手進行追責。同樣,對于通過節能改造的節能量也會進行獎勵。
2007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371號),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按照節能量,東部地區獎勵200元/噸標準煤,中西部地區250元/噸標準煤。各省也出臺了地方的節能獎勵辦法。根據財政部公布數據,2014年,國家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為478.5億元;2015年,國家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為833.46 億元。
以北京市為例,2013年“第一批獲得節能量獎勵資金項目”共9個,其中最高的一個項目獲得了758萬元的獎勵;2016年1月下發第5批獎勵6個項目共296萬元。
由此可見,國家、各省對于企業的節能量是安排專項資金進行獎勵的。分布式光伏既然可以計入企業的節能量,因此很多地方的分布式發電的補貼由節能專項資金發放。
舉例:
1)上海
剛出臺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發改能源〔2014〕87號)的政策依據中就提到《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明確支出“用于新能源發展專項扶持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可見,上海的分布式光伏補貼由“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出。
2)北京
《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15〕1533號)中并未明確提及資金的來源,但北京市項目獲得補助資金的前提是:項目業主通過北京節能環保中心網站下載并在線提交監測表,節能環保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監測表的信息校核。
該補貼發放需經過“節能環保中心”的審核,應該是從節能專項資金中支出。
“節能減排”是專項資金,資金落實的保障性高,補貼發放就比較及時。很多分布式光伏是以EMC模式開展的,企業就可以將這部分節能量(發電量)去申請節能補貼。
3其他專項資金承擔
很多地方,不同類型的分布式項目,走不同的專項資金,因此有的人反映補貼發了,但有的人未領到。
舉例:
1)浙江省
地級市財政:度電補貼資金由各地級市承擔,在市工業和科技統籌資金中列支。
節能資金:企業業主自行投資建設并運行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申請節能技改項目資助。
由于補貼資金落到地級市財政,就會出現:即使同一省份,有的地級市發放及時,有的發放不及時。
2)安徽省合肥市
初裝補貼:由市、縣(市)財政按照3:1的比例共同承擔。
普通項目度電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光伏扶貧項目補貼:由市、縣級扶貧專項資金每年安排300萬元;
道路和公共場所照明工程補貼:項目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建設。“鄉村亮化工程”通過民生工程項目資金渠道解決。
由于補貼資金渠道不同,就出現即使同一個市:有的項目拿到補貼,但有的項目未拿到。
4分析
上述幾個來源中,“節能減排”是我國長期的、全國性的任務,補貼是國務院發文確定,且有專項資金。因此,補貼資金來源的有保障程度高,未來的可持續性也最好。
因此,如果地方分布式光伏項目補貼由“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發放,則發放就會比較及時。
如果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則要看地方政府的財務狀況,財務狀況好的一般會發放比較及時。
如果來源于其他專項資金,要看該專項資金的性質。如果是扶貧資金,則就會比較有保障、可持續性高;但其他資金則一事一議,但資金的可靠性和可持續性應該比“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差很多。
三、補貼資金要走單獨的申請流程
很多人認為,項目備案、并網后就可以拿到補貼,但事實并非如此。在調研中發現,由于補貼資金的來源差異大,因此地方補貼文件中基本都要求項目在備案之外,做單獨的補貼申請。如果不按要求進行單獨申請,則項目很難拿到地方補貼。
舉例:
1)北京
項目在所在地區縣發展改革委完成備案、建成投產、并網驗收等工作,申報時需提交分布式光伏項目獎勵申報表(企業);應在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線監測系統完成項目信息填報工作,申報時需提交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線監測系統接入證明。
區縣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縣電力公司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后,于每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將本區縣分布式光伏獎勵申請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縣上報的擬申請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并在監測系統網站公示初步審核結果,公示后于每年8月31日和次年2月28日前確定當期《分布式光伏補貼項目獎勵名單》。
2)上海
項目投資主體應在項目投產發電后,向其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提出(市級補貼)申請。區縣發展改革委按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后,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報市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