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原打算透過電業法修正來推行電業自由化,但經討論與評估后,決定以綠電自由化先行;同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也正準備展開修正,將放寬補貼上限、部分售電限制等,“綠電先行”的目標更為明確。
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之內容,再生能源補貼躉購總量擬從目前的0.65~1GW放寬到至少1.7GW,預計在2029年成行。而不須經電業登記就可直接將發電回售臺電的系統規模,則規劃從現行的500kW以下放寬到2MW。在這兩項相關的措施修正下,小型系統將優先受惠,腳步先于電業法修法。
此外,相關條文也解除自用新能源發電的建置限制,鼓勵民眾在工廠、房舍屋頂、公共建筑等設施上裝設,且不一定要建置在自有廠區。相較之下,電業法對自用電業的限制較多,除規定特殊場所外,還要求需建置在自有場域內,所發電力均采“優先自用、余電躉售”的形式。
躉購電價的補貼,新條例規劃未來可直接將反映在一般電價上,而不須透過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在并網問題方面,新法擬定電網業者有并網責任,但再生能源業者可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以接入電網。
電業法:業者認為不平衡
除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正案之外,目標“綠電先行”的電業法修正草案也于18日舉辦座談會,但與會的臺灣業者認為,現行法規難以吸引廠商,無法帶動平衡發展。
電業法修正草案擬規定再生能源業者須承擔一定的備轉容量限制,此乃業者責任;但由于綠電有“看天吃飯”的性質,業者因而認為這將影響產業投入意愿,窒礙難行。
另一方面,也有學者認為須先建立交易平臺,而不是直接展開電力直銷、代輸工作,否則最后業者仍將把電力回售給臺電,與目前狀況沒有改變。
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之內容,再生能源補貼躉購總量擬從目前的0.65~1GW放寬到至少1.7GW,預計在2029年成行。而不須經電業登記就可直接將發電回售臺電的系統規模,則規劃從現行的500kW以下放寬到2MW。在這兩項相關的措施修正下,小型系統將優先受惠,腳步先于電業法修法。
此外,相關條文也解除自用新能源發電的建置限制,鼓勵民眾在工廠、房舍屋頂、公共建筑等設施上裝設,且不一定要建置在自有廠區。相較之下,電業法對自用電業的限制較多,除規定特殊場所外,還要求需建置在自有場域內,所發電力均采“優先自用、余電躉售”的形式。
躉購電價的補貼,新條例規劃未來可直接將反映在一般電價上,而不須透過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在并網問題方面,新法擬定電網業者有并網責任,但再生能源業者可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以接入電網。
電業法:業者認為不平衡
除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正案之外,目標“綠電先行”的電業法修正草案也于18日舉辦座談會,但與會的臺灣業者認為,現行法規難以吸引廠商,無法帶動平衡發展。
電業法修正草案擬規定再生能源業者須承擔一定的備轉容量限制,此乃業者責任;但由于綠電有“看天吃飯”的性質,業者因而認為這將影響產業投入意愿,窒礙難行。
另一方面,也有學者認為須先建立交易平臺,而不是直接展開電力直銷、代輸工作,否則最后業者仍將把電力回售給臺電,與目前狀況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