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國家能源局即將出臺“光伏超級領跑者計劃”的說法在業界議論紛紛,然后各種冠以超級領跑者名義的活動次第開展。據說各地方政府也已經聞風而動,說是春節后第一批超級領跑者基地就將公布。但是至今未見任何正式政策文件公布。按照傳言,這個光伏超級領跑者計劃是作為光伏領跑者計劃的升級版,將通過建設超級領跑者基地的方式規模應用那些基于已經具備大規模量產能力但產能尚未釋放的先進技術的光伏產品,從而起到扶持的作用。而且據說每個基地的規模都是GW級的。
關于出臺這個計劃的邏輯,筆者個人理解并不復雜。2015年6月,國家能源局正式批復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區3GW國家先進技術光伏示范基地,領跑者計劃正式開跑。然后截至2016年底,后續又建設了山西陽泉、芮城、內蒙古包頭、烏海、山東濟寧、新泰、安徽兩淮及河北奧運廊道8個基地,共發放了5.5GW建設指標。出臺領跑者計劃的初衷也是扶持先進技術,但是對先進定義只是給出了光電轉換效率指標,總有些意猶未盡的感覺,那就通過超級的方式再加深一下。或者也帶有進一步集中光伏產業的意圖。關于新的基地的建設,相信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會繼續秉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逐步開展。但是關于超級領跑者技術的認定,是這個計劃的根本,也事關產業發展,筆者認為還需要做進一步探討。
從這個計劃的初衷來說,概念是好的。但是,第一個問題就是如果先進技術界定錯了,誰來負這個責任?怎么負?能不能負的起?在不久的過去可是就有當時公認是具備大規模量產能力但產能尚未釋放的先進技術被大規模投資,然后基本被扔進垃圾堆的案例。其次,這個“已經具備大規模量產能力但產能尚未釋放的先進技術”即包含技術又包含產能,如果說的是技術,那后續投的這個技術的產能能不能一起玩?如果是是產能,那現在還沒有圍繞這個技術建成產能的廠家是不是就確定不帶玩?還有,產能已經釋放了的先進技術,是不是就不能玩?最后就是如果發現不先進的技術比先進技術發的電還便宜,這個場面怎么圓?第一期領跑者計劃的產品同等標準發電能力價格可是比同期普通產品貴。所以說,好的概念也還需要多問幾個為什么,仔細探究一下他的內涵。
在具體操作層面,首先是采取何種形式界定的問題。這里面又涉及是否是變相設置行政審批的問題,如果是授權的話是否可以獲得充足的界定權限以進行授權的問題,以及界定形式是否有充分的法理依據的問題。其次是界定過程的問題,這里面又涉及誰來界定,憑什么標準界定,以及界定所需的經費誰出的問題。最后是界定結果的問題,這里面又涉及這個結果最后界定給誰的問題,給技術還是給廠家?誰給出界定結果,誰最后確認的問題,被誰采信的問題。總之,拿出的方案能服眾嗎?有沒有尋租的問題?有沒有把經念歪的問題?有沒有變成某些機構牟利工具的問題?好的事情要做好,也需要多問幾個問題。
在最后結果體現上,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既然又是先進技術,又具備大規模量產能力,那為啥產能尚未釋放?阿斗能不能扶得起來?扶不起來的話誰來買單?其次,現實是否具備充分的條件吸引投資者來支持這些先進技術?最后,到底想要個什么樣的結果哪?
其實,天量的補貼拖欠已經是目前肚子里的光伏發電能力能否得以順利消化的梗阻所在,對國家能源應用大局來講,有效利用了多少光伏發電量也或許是更重要的著眼點。所以,最后最后的問題是,產業的事,交給產業和市場去管,會不會更簡單?
關于出臺這個計劃的邏輯,筆者個人理解并不復雜。2015年6月,國家能源局正式批復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區3GW國家先進技術光伏示范基地,領跑者計劃正式開跑。然后截至2016年底,后續又建設了山西陽泉、芮城、內蒙古包頭、烏海、山東濟寧、新泰、安徽兩淮及河北奧運廊道8個基地,共發放了5.5GW建設指標。出臺領跑者計劃的初衷也是扶持先進技術,但是對先進定義只是給出了光電轉換效率指標,總有些意猶未盡的感覺,那就通過超級的方式再加深一下。或者也帶有進一步集中光伏產業的意圖。關于新的基地的建設,相信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會繼續秉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逐步開展。但是關于超級領跑者技術的認定,是這個計劃的根本,也事關產業發展,筆者認為還需要做進一步探討。
從這個計劃的初衷來說,概念是好的。但是,第一個問題就是如果先進技術界定錯了,誰來負這個責任?怎么負?能不能負的起?在不久的過去可是就有當時公認是具備大規模量產能力但產能尚未釋放的先進技術被大規模投資,然后基本被扔進垃圾堆的案例。其次,這個“已經具備大規模量產能力但產能尚未釋放的先進技術”即包含技術又包含產能,如果說的是技術,那后續投的這個技術的產能能不能一起玩?如果是是產能,那現在還沒有圍繞這個技術建成產能的廠家是不是就確定不帶玩?還有,產能已經釋放了的先進技術,是不是就不能玩?最后就是如果發現不先進的技術比先進技術發的電還便宜,這個場面怎么圓?第一期領跑者計劃的產品同等標準發電能力價格可是比同期普通產品貴。所以說,好的概念也還需要多問幾個為什么,仔細探究一下他的內涵。
在具體操作層面,首先是采取何種形式界定的問題。這里面又涉及是否是變相設置行政審批的問題,如果是授權的話是否可以獲得充足的界定權限以進行授權的問題,以及界定形式是否有充分的法理依據的問題。其次是界定過程的問題,這里面又涉及誰來界定,憑什么標準界定,以及界定所需的經費誰出的問題。最后是界定結果的問題,這里面又涉及這個結果最后界定給誰的問題,給技術還是給廠家?誰給出界定結果,誰最后確認的問題,被誰采信的問題。總之,拿出的方案能服眾嗎?有沒有尋租的問題?有沒有把經念歪的問題?有沒有變成某些機構牟利工具的問題?好的事情要做好,也需要多問幾個問題。
在最后結果體現上,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既然又是先進技術,又具備大規模量產能力,那為啥產能尚未釋放?阿斗能不能扶得起來?扶不起來的話誰來買單?其次,現實是否具備充分的條件吸引投資者來支持這些先進技術?最后,到底想要個什么樣的結果哪?
其實,天量的補貼拖欠已經是目前肚子里的光伏發電能力能否得以順利消化的梗阻所在,對國家能源應用大局來講,有效利用了多少光伏發電量也或許是更重要的著眼點。所以,最后最后的問題是,產業的事,交給產業和市場去管,會不會更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