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中央和全省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切實抓好光伏小康試點縣工作,鞏固全縣消除“4600以下”成果,全力補齊低收入農戶增收短板,促進薄弱村集體經濟壯大,根據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聯合印發的《關于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工作方案》、省扶貧辦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實施方案》及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金華市加快光伏應用實施方案》,決定在我縣組織實施“光伏小康工程”,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目標
從2016年開始,用2年時間在全縣范圍內實施光伏小康工程,通過安裝屋頂等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和利用荒山荒坡、養殖水域、農業大棚等建設光伏電站,到2017年底,建成“4600以下”低收入農戶光伏電站19020千瓦,建成扶貧重點村光伏電站5280千瓦,合計建成光伏電站24300千瓦,總投資2.19億元。項目建成后,帶動每戶受益低收入農戶每年增加純收入1500元以上,每個扶貧重點村每年增加純收入2.5萬元以上。
二、建設要求
(一)建設模式。借鑒外地經驗、結合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和本縣實際,光伏項目可采取三種建設模式:一是戶、村自建。對屋頂具備安裝條件的“4600以下”低收入農戶和能自行解決60KW以上裝機建設場地的省級扶貧重點村,經戶、村申請,鄉鎮政府統一申報,縣扶貧辦同意立項(農戶立項要綜合考慮年齡、致貧原因、子女條件等因素)后,由戶或村作為投資業主自建電站,產權歸戶或村所有,發電收益全額由戶或村享受。二是股份制方式建設。對具備建設條件且經縣扶貧辦同意立項的村、戶,除自身全額投入建設外,也鼓勵將上級補助資金作為股金投入光伏項目,與建設企業合股建設光伏電站。三是由縣扶貧辦統籌建設。對屋頂不具備安裝條件的“4600以下”低收入農戶和不能自行解決建設場所的扶貧重點村,采取“集中聯建、分戶(村)受益”的建設模式,由縣光伏扶貧領導小組牽頭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建設企業,并協調做好政策處理,縣扶貧辦負責參與電站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前兩種建設模式的項目建設合同由村或戶與建設企業簽訂,村(戶)與建設企業自行約定質保、運維等事項。第三種建設模式的建設合同由縣扶貧辦統一與建設企業簽訂。
(二)承建方式。根據光伏企業施工資質、同類項目施工經驗、關鍵設備技術指標等因素,由縣招標辦牽頭會同縣扶貧辦、財政局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在省定30家目錄企業中選擇四家企業負責本縣光伏項目承建。如中標企業放棄承建權,則由縣扶貧辦在未中標企業中協議確定遞補企業。為加快工作進度,鼓勵中標企業與本縣已在實施或將要實施的光伏項目合作,通過擴大裝機規模等方式,共同推進光伏小康工程建設。
(三)入股方式。實行補助折股、自籌購股、企業入股等形式。省市縣級財政補助、村集體和農戶的土地、資金等,均可折算為低收入農戶和扶貧重點村的股份。其中集中式扶貧光伏電站中,財政補助、村級集體資金(產)、農戶資金(產)折算的股份,作為村級和農戶的優先股參與固定分紅(分紅比例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其股份統一由縣扶貧辦代持,行政村和農戶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縣扶貧辦應向行政村和農戶提供股權證明,列明入股方式、股權分紅、退出等內容。允許并鼓勵中標企業以現金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光伏系統建設。
(四)質保運維。光伏電站項目招投標時,招標公告須明確質保要求、運維機制及費用等問題,并在招投標中標合同中予以約定。光伏組件和逆變器質保期不低于10年,相關技術指標須達到國家“光伏領跑者計劃”明確的技術指標要求。中標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做好光伏電站的運行維護。縣扶貧辦要督促中標企業建立完善針對屋頂分布式光伏供電系統運行維護服務機制,縣供電公司和中標企業要幫助用戶建立技術人員隊伍,印制光伏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加強運維指導。縣扶貧辦要督促中標企業加強光伏電站建設管理,制定項目建設監管和驗收辦法,協助中標企業做好光伏小康工程管理服務平臺建設。
三、政策措施
對原“4600以下”低收入農戶自建的光伏發電項目,給予省、縣財政每戶投資額1/2的補助,補貼最高不超過13500元;對省級部門結對幫扶的扶貧重點村自建的光伏發電項目,省、縣兩級財政給予投資額1/2的補助,補貼最高不超過27萬元。對采用“集中聯建”模式建設光伏電站的,安裝地點的政策處理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縣扶貧辦做好配合工作。政策處理每年租費標準:水面400元/畝;荒山荒坡地500元/畝;園地600元/畝;一般農田800元/畝;混泥土屋面6元/平方米;鋼結構屋面5元/平方米。
四、加強領導
(一)明確分工,強化統籌協調。全縣光伏小康工程由縣光伏小康工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縣農辦(扶貧辦)牽頭組織實施,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縣供電公司、縣農商行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協同推進。
(二)統籌安排,分步規劃實施。堅持規劃引領、市場運作、資源整合、專業監管的原則,加強統籌協調,研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建設運營機制。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縣實際,按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試點任務的要求,縣扶貧辦負責編制光伏小康工程規劃和實施計劃。規劃方案應包括目標任務、項目規模、建設方案、資金籌措、運營管理、收益分配辦法、地方配套政策、組織保障措施等,年度計劃應細化布局分布到村,細化建設時序到月。各鄉鎮政府要在今年4月底前提交項目實施申請,報縣扶貧辦,由縣扶貧辦初審并與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供電公司、縣國土資源局等單位會商后,提請縣光伏小康工程領導小組審定,確定最終項目實施計劃。
(三)落實資金,保障建設進度。按照每戶3千瓦、每村60千瓦的裝機規模測算,在省級財政承擔88個省級結對幫扶扶貧重點村、原“4600以下”農戶投資總額的1/3的基礎上,縣財政承擔投資總額的1/6,村、戶自籌1/2。各鄉鎮政府根據實際規劃,在不影響村集體和農戶利益前提下,可適度擴大建設規模,允許中標企業及經縣扶貧辦認定的合作企業入股,并量化部分收益給相應的扶持對象。縣級補助可通過預算新增和存量調劑安排解決,實行項目補助方式到位,并按照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光伏板安裝完畢撥付60%,并網驗收合格后撥付40%。“4600以下”農戶自籌資金可享受扶貧小額貸款政策,由省財政貼息3個點、一定3年。
(四)優先并網,及時分配收益。縣供電公司要優先將光伏小康工程的發電并網上網,及時足額轉撥發電補貼。制定家庭屋頂光伏接入技術標準操作手冊,做好光伏小康工程的指導服務。特別是以集中式光伏電站形式建設的項目,縣供電公司要提前參與論證,與縣扶貧辦、縣發改局等單位對接建設方案,優先納入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計劃,確保配套電網工程與光伏小康工程同時投入運行。縣扶貧辦要建立收益分配監管機制,及時分配發電收益。對低保、殘保的農戶,縣扶貧辦應保證他們的收入水平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提高。入股企業根據合同,享受投資方股份收益。
(五)部門協同,合力推進建設。縣發改局要積極參與總體規劃與年度計劃的編制,對光伏小康項目優先申報立項,或優先落實項目備案,并提供相應的指導服務。縣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要積極幫助解決光伏電站建設中的用地問題,對集中式光伏電站在用地政策方面給予必要的傾斜。縣農業局、水務局等涉農單位要指導光伏電站建設中所涉及農用地、漁塘等的使用、入股、租賃等工作,提供優惠的政策措施。全縣各機關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大力支持利用公共屋頂開展光伏小康項目建設,以求節約集約用地。縣財政局要統籌安排扶持資金,負責補助資金的發放和監管,會同縣扶貧辦落實好扶貧貸款貼息政策。金融機構要主動對接財政、扶貧部門,以信用貸款、光伏股權質押、產權抵押等形式,開辟光伏小康工程貸款綠色通道,實行優惠利率,提供整貸整還、分期還款等多種形式的金融產品,研究合理可行的還貸模式。
五、監督檢查
(一)接受社會監督。縣扶貧辦要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全縣光伏小康項目計劃、責任人名單、實施進展等情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各個項目實施計劃、原“4600以下”低收入農戶名單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及時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縣扶貧辦還要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二)加強項目監管。各鄉鎮政府和相關責任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制度進行招投標、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做到施工安全、質量安全、資金安全,有效防范廉政風險。
(三)強化進度督查。縣督查局要將光伏小康項目納入2017年度各相關部門和鄉鎮的重點工作進行考核,確保真正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縣光伏小康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規劃計劃、要素支持、工作指導、督促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縣扶貧辦要組織不定期抽查檢查,總結經驗,查找問題,促進工作順利推進。
一、總體目標
從2016年開始,用2年時間在全縣范圍內實施光伏小康工程,通過安裝屋頂等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和利用荒山荒坡、養殖水域、農業大棚等建設光伏電站,到2017年底,建成“4600以下”低收入農戶光伏電站19020千瓦,建成扶貧重點村光伏電站5280千瓦,合計建成光伏電站24300千瓦,總投資2.19億元。項目建成后,帶動每戶受益低收入農戶每年增加純收入1500元以上,每個扶貧重點村每年增加純收入2.5萬元以上。
二、建設要求
(一)建設模式。借鑒外地經驗、結合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和本縣實際,光伏項目可采取三種建設模式:一是戶、村自建。對屋頂具備安裝條件的“4600以下”低收入農戶和能自行解決60KW以上裝機建設場地的省級扶貧重點村,經戶、村申請,鄉鎮政府統一申報,縣扶貧辦同意立項(農戶立項要綜合考慮年齡、致貧原因、子女條件等因素)后,由戶或村作為投資業主自建電站,產權歸戶或村所有,發電收益全額由戶或村享受。二是股份制方式建設。對具備建設條件且經縣扶貧辦同意立項的村、戶,除自身全額投入建設外,也鼓勵將上級補助資金作為股金投入光伏項目,與建設企業合股建設光伏電站。三是由縣扶貧辦統籌建設。對屋頂不具備安裝條件的“4600以下”低收入農戶和不能自行解決建設場所的扶貧重點村,采取“集中聯建、分戶(村)受益”的建設模式,由縣光伏扶貧領導小組牽頭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建設企業,并協調做好政策處理,縣扶貧辦負責參與電站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前兩種建設模式的項目建設合同由村或戶與建設企業簽訂,村(戶)與建設企業自行約定質保、運維等事項。第三種建設模式的建設合同由縣扶貧辦統一與建設企業簽訂。
(二)承建方式。根據光伏企業施工資質、同類項目施工經驗、關鍵設備技術指標等因素,由縣招標辦牽頭會同縣扶貧辦、財政局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在省定30家目錄企業中選擇四家企業負責本縣光伏項目承建。如中標企業放棄承建權,則由縣扶貧辦在未中標企業中協議確定遞補企業。為加快工作進度,鼓勵中標企業與本縣已在實施或將要實施的光伏項目合作,通過擴大裝機規模等方式,共同推進光伏小康工程建設。
(三)入股方式。實行補助折股、自籌購股、企業入股等形式。省市縣級財政補助、村集體和農戶的土地、資金等,均可折算為低收入農戶和扶貧重點村的股份。其中集中式扶貧光伏電站中,財政補助、村級集體資金(產)、農戶資金(產)折算的股份,作為村級和農戶的優先股參與固定分紅(分紅比例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其股份統一由縣扶貧辦代持,行政村和農戶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縣扶貧辦應向行政村和農戶提供股權證明,列明入股方式、股權分紅、退出等內容。允許并鼓勵中標企業以現金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光伏系統建設。
(四)質保運維。光伏電站項目招投標時,招標公告須明確質保要求、運維機制及費用等問題,并在招投標中標合同中予以約定。光伏組件和逆變器質保期不低于10年,相關技術指標須達到國家“光伏領跑者計劃”明確的技術指標要求。中標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做好光伏電站的運行維護。縣扶貧辦要督促中標企業建立完善針對屋頂分布式光伏供電系統運行維護服務機制,縣供電公司和中標企業要幫助用戶建立技術人員隊伍,印制光伏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加強運維指導。縣扶貧辦要督促中標企業加強光伏電站建設管理,制定項目建設監管和驗收辦法,協助中標企業做好光伏小康工程管理服務平臺建設。
三、政策措施
對原“4600以下”低收入農戶自建的光伏發電項目,給予省、縣財政每戶投資額1/2的補助,補貼最高不超過13500元;對省級部門結對幫扶的扶貧重點村自建的光伏發電項目,省、縣兩級財政給予投資額1/2的補助,補貼最高不超過27萬元。對采用“集中聯建”模式建設光伏電站的,安裝地點的政策處理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縣扶貧辦做好配合工作。政策處理每年租費標準:水面400元/畝;荒山荒坡地500元/畝;園地600元/畝;一般農田800元/畝;混泥土屋面6元/平方米;鋼結構屋面5元/平方米。
四、加強領導
(一)明確分工,強化統籌協調。全縣光伏小康工程由縣光伏小康工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縣農辦(扶貧辦)牽頭組織實施,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縣供電公司、縣農商行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協同推進。
(二)統籌安排,分步規劃實施。堅持規劃引領、市場運作、資源整合、專業監管的原則,加強統籌協調,研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建設運營機制。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縣實際,按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試點任務的要求,縣扶貧辦負責編制光伏小康工程規劃和實施計劃。規劃方案應包括目標任務、項目規模、建設方案、資金籌措、運營管理、收益分配辦法、地方配套政策、組織保障措施等,年度計劃應細化布局分布到村,細化建設時序到月。各鄉鎮政府要在今年4月底前提交項目實施申請,報縣扶貧辦,由縣扶貧辦初審并與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供電公司、縣國土資源局等單位會商后,提請縣光伏小康工程領導小組審定,確定最終項目實施計劃。
(三)落實資金,保障建設進度。按照每戶3千瓦、每村60千瓦的裝機規模測算,在省級財政承擔88個省級結對幫扶扶貧重點村、原“4600以下”農戶投資總額的1/3的基礎上,縣財政承擔投資總額的1/6,村、戶自籌1/2。各鄉鎮政府根據實際規劃,在不影響村集體和農戶利益前提下,可適度擴大建設規模,允許中標企業及經縣扶貧辦認定的合作企業入股,并量化部分收益給相應的扶持對象。縣級補助可通過預算新增和存量調劑安排解決,實行項目補助方式到位,并按照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光伏板安裝完畢撥付60%,并網驗收合格后撥付40%。“4600以下”農戶自籌資金可享受扶貧小額貸款政策,由省財政貼息3個點、一定3年。
(四)優先并網,及時分配收益。縣供電公司要優先將光伏小康工程的發電并網上網,及時足額轉撥發電補貼。制定家庭屋頂光伏接入技術標準操作手冊,做好光伏小康工程的指導服務。特別是以集中式光伏電站形式建設的項目,縣供電公司要提前參與論證,與縣扶貧辦、縣發改局等單位對接建設方案,優先納入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計劃,確保配套電網工程與光伏小康工程同時投入運行。縣扶貧辦要建立收益分配監管機制,及時分配發電收益。對低保、殘保的農戶,縣扶貧辦應保證他們的收入水平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提高。入股企業根據合同,享受投資方股份收益。
(五)部門協同,合力推進建設。縣發改局要積極參與總體規劃與年度計劃的編制,對光伏小康項目優先申報立項,或優先落實項目備案,并提供相應的指導服務。縣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要積極幫助解決光伏電站建設中的用地問題,對集中式光伏電站在用地政策方面給予必要的傾斜。縣農業局、水務局等涉農單位要指導光伏電站建設中所涉及農用地、漁塘等的使用、入股、租賃等工作,提供優惠的政策措施。全縣各機關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大力支持利用公共屋頂開展光伏小康項目建設,以求節約集約用地。縣財政局要統籌安排扶持資金,負責補助資金的發放和監管,會同縣扶貧辦落實好扶貧貸款貼息政策。金融機構要主動對接財政、扶貧部門,以信用貸款、光伏股權質押、產權抵押等形式,開辟光伏小康工程貸款綠色通道,實行優惠利率,提供整貸整還、分期還款等多種形式的金融產品,研究合理可行的還貸模式。
五、監督檢查
(一)接受社會監督。縣扶貧辦要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全縣光伏小康項目計劃、責任人名單、實施進展等情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各個項目實施計劃、原“4600以下”低收入農戶名單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及時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縣扶貧辦還要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二)加強項目監管。各鄉鎮政府和相關責任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制度進行招投標、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做到施工安全、質量安全、資金安全,有效防范廉政風險。
(三)強化進度督查。縣督查局要將光伏小康項目納入2017年度各相關部門和鄉鎮的重點工作進行考核,確保真正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縣光伏小康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規劃計劃、要素支持、工作指導、督促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縣扶貧辦要組織不定期抽查檢查,總結經驗,查找問題,促進工作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