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8 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這是國家電改的一個重要舉措,對于分布式光伏來說,意義重大!
一、政策的關鍵點解析
1分布式項目可以開展“隔墻售電”
政策原文:二、市場交易模式
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與配電網內與就近用戶進行電力交易,電網公司承擔分布式發電的電力輸送和組織電力交易的公共服務,按政府核定的標準收取輸配電費用(亦稱“過網費”)。
政策分析:
《電力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提出:“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分布式光伏企業進行售電是違法的。因此,最初的“金太陽”工程項目中,分布式光伏項目都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來操作,即:光伏投資商并非賣電給企業,而是幫用電企業進行節能管理,從而獲得收入。
早在2013年的《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中提出:“在經濟開發區等相對獨立的供電區同一組織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余電上網部分可向該供電區內其他電力用戶直接售電。”
2015年《電力法》修訂時,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刪除。在2015年及2017年給出的關于開展售電的復函中明確指示,發電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建設專線向用戶直接供電。
然而,由于實操困難,“隔墻售電”在實際工作中并未得到落實。
因此,征求意見稿中一旦正式出臺,此項規定將對分布式光伏電站、電力體制改革意義重大。
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發電量將由之前向單一屋頂企業售電轉化為可向同臺區內其他用戶隔墻售電,為實現發-配-售一體化提供政策基礎;實現了最大程度的自發自用,保證項目的經濟效益最大化。
2“隔墻售電”的電費收取由電網保障之前很多業主寧愿收益率低,也要用“全額上網”模式,因為“自發自用”模式下,電費收取受制于用電企業的企業信譽、經營狀況等多個條件,已經發生因“自發自用”電量電費收取難而對簿公堂的案例。而“全額上網”模式只要跟信譽等級極高的電網企業打交道。然而,征求意見稿很好的解決了“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商“電費收取”的后顧之憂。
政策原文可采取以下其中之一或多種模式。
①直接交易模式: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售電;同臺區內用電企業購電;電網公司輸電并收取“過網費”,簽訂三方合同。售電價格、碳減排量由購、售電雙方協商,電網公司代收購電費,然后轉付售電方。
②委托電網代售電: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與電網公司簽訂代售合同,電網公司收購全部電量,然后銷售給電力用戶。電網公司按照平均售電價格扣除“過網費”后支付給售電方。
③全額上網模式: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全部電量,收購價格為:本地區煤電標桿電價+110KV輸配電價。
注1:臺區:在電力系統中,臺區是指(一臺)變壓器的供電范圍或區域。
注2:無論是采用上述哪種形式,分布式度電補貼標準不變。即0.42元/kWh(現行政策)標準不變。
注3:試點地區可自行選擇以上一種或多種交易模式。
政策分析:
從上文可以發現:文中明確提出,分布式企業可以選擇“委托電網代售電”的模式,即:電網公司代分布式發電企業向用電戶收電費!因此,電費收入更有保障!
在2016年發布的電改配套附件5:《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的“四、市場化交易”中就提出:
發電公司、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用戶應根據有關電力交易規則,按照自愿原則簽訂三方合同。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提供結算依據,電網企業負責收費、結算,負責歸集交叉補貼,代收國家基金,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發電公司和售電公司支付電費。
可見,發電方、用戶可以自由交易,但電費均是由負責結算。此項規定的落實,將從根本上解決“自發自用”分布式項目用戶最擔心的“電費結算”問題。
二、分析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此《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將對光伏分布式有以下幾點影響:
1)屋頂面積大但用電量少的企業(例如:庫房、物流園等),可以擺脫“全額上網”收益率低的困擾,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交易模式中的其他方式。
2)電網公司代收電費,電費收入更有保障,也為光伏電站后期作為金融產品提供了基礎。
3)分布式電站對屋頂企業的依賴性降低,靈活性及流動性增強。
4)大面積屋頂以及臺區內用電大戶將受到追捧。
一點擔憂:
通過觀察近幾年部分地區光伏限電、補貼拖欠以及電網公司拒絕墊付0.42元/kwh度電補貼可以看出,國家能源局、電網公司、財政部存在信息不對等問題,此征求意見稿的最終定稿還需要電網、財政部及國家能源局三方協調。
一、政策的關鍵點解析
1分布式項目可以開展“隔墻售電”
政策原文:二、市場交易模式
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與配電網內與就近用戶進行電力交易,電網公司承擔分布式發電的電力輸送和組織電力交易的公共服務,按政府核定的標準收取輸配電費用(亦稱“過網費”)。
政策分析:
《電力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提出:“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分布式光伏企業進行售電是違法的。因此,最初的“金太陽”工程項目中,分布式光伏項目都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來操作,即:光伏投資商并非賣電給企業,而是幫用電企業進行節能管理,從而獲得收入。
早在2013年的《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中提出:“在經濟開發區等相對獨立的供電區同一組織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余電上網部分可向該供電區內其他電力用戶直接售電。”
2015年《電力法》修訂時,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刪除。在2015年及2017年給出的關于開展售電的復函中明確指示,發電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建設專線向用戶直接供電。
然而,由于實操困難,“隔墻售電”在實際工作中并未得到落實。
因此,征求意見稿中一旦正式出臺,此項規定將對分布式光伏電站、電力體制改革意義重大。
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發電量將由之前向單一屋頂企業售電轉化為可向同臺區內其他用戶隔墻售電,為實現發-配-售一體化提供政策基礎;實現了最大程度的自發自用,保證項目的經濟效益最大化。
2“隔墻售電”的電費收取由電網保障之前很多業主寧愿收益率低,也要用“全額上網”模式,因為“自發自用”模式下,電費收取受制于用電企業的企業信譽、經營狀況等多個條件,已經發生因“自發自用”電量電費收取難而對簿公堂的案例。而“全額上網”模式只要跟信譽等級極高的電網企業打交道。然而,征求意見稿很好的解決了“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商“電費收取”的后顧之憂。
政策原文可采取以下其中之一或多種模式。
①直接交易模式: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售電;同臺區內用電企業購電;電網公司輸電并收取“過網費”,簽訂三方合同。售電價格、碳減排量由購、售電雙方協商,電網公司代收購電費,然后轉付售電方。
②委托電網代售電: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與電網公司簽訂代售合同,電網公司收購全部電量,然后銷售給電力用戶。電網公司按照平均售電價格扣除“過網費”后支付給售電方。
③全額上網模式: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全部電量,收購價格為:本地區煤電標桿電價+110KV輸配電價。
注1:臺區:在電力系統中,臺區是指(一臺)變壓器的供電范圍或區域。
注2:無論是采用上述哪種形式,分布式度電補貼標準不變。即0.42元/kWh(現行政策)標準不變。
注3:試點地區可自行選擇以上一種或多種交易模式。
政策分析:
從上文可以發現:文中明確提出,分布式企業可以選擇“委托電網代售電”的模式,即:電網公司代分布式發電企業向用電戶收電費!因此,電費收入更有保障!
在2016年發布的電改配套附件5:《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的“四、市場化交易”中就提出:
發電公司、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用戶應根據有關電力交易規則,按照自愿原則簽訂三方合同。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提供結算依據,電網企業負責收費、結算,負責歸集交叉補貼,代收國家基金,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發電公司和售電公司支付電費。
可見,發電方、用戶可以自由交易,但電費均是由負責結算。此項規定的落實,將從根本上解決“自發自用”分布式項目用戶最擔心的“電費結算”問題。
二、分析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此《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將對光伏分布式有以下幾點影響:
1)屋頂面積大但用電量少的企業(例如:庫房、物流園等),可以擺脫“全額上網”收益率低的困擾,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交易模式中的其他方式。
2)電網公司代收電費,電費收入更有保障,也為光伏電站后期作為金融產品提供了基礎。
3)分布式電站對屋頂企業的依賴性降低,靈活性及流動性增強。
4)大面積屋頂以及臺區內用電大戶將受到追捧。
一點擔憂:
通過觀察近幾年部分地區光伏限電、補貼拖欠以及電網公司拒絕墊付0.42元/kwh度電補貼可以看出,國家能源局、電網公司、財政部存在信息不對等問題,此征求意見稿的最終定稿還需要電網、財政部及國家能源局三方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