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面對監管層的頻頻發問,圍繞億晶光電控制權轉讓的大戲終于“撥云見日”。對于實際控制人荀建華“明質押實轉讓”、“虛假信息披露”等數項違規行為,上交所于6月20日向億晶光電及相關股東下發監管工作函責令整改,明確傳達監管要求。
回溯億晶光電今年1月的公告,荀建華彼時將所持8928.8萬股上市公司股份,作價15億元轉讓給勤誠達投資,占總股本的7.59%。前者宣稱,交易后仍持有億晶光電22.77%的股權,不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
對于后續安排,荀建華及交易對方只字未提,面對上交所三番五次的問詢和市場上的諸多猜測,雙方仍“咬緊牙關”,始終不承認公司控制權將發生變化。
可到了5月26日,億晶光電卻發布公告稱,荀建華早在1月10日便簽署協議,將2.35億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20%)轉讓給勤誠達投資,轉讓價款為30億元。由于荀建華身為董事長和總經理,受到公司法對于董監高人員可轉讓股份比例的限制,一時無法一次性轉讓高達20%的上市公司股份,于是就有了先轉讓7.59%,再(名義上)質押12.41%的“新式玩法”。
如此一來,實質上的違規協議減持變成了表面上“轉讓一部分,質押一部分”,明知違規卻故意繞開公司法的意圖頗為明顯。
明目張膽的虛假信息披露,使得投資者知情權嚴重受損。對此,上交所在監管工作函中認定相關股東行為已然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要求荀建華及勤誠達投資認真自查,說明未如實披露股權轉讓事項的原因,并公開致歉。
此外,工作函還關注到了杭錦后旗光伏電站總承包糾紛的重大仲裁事項涉嫌未及時披露。上交所要求公司核實未及時披露的主要原因和相關責任人,并對外公告。
除上述虛假披露外,此次股權轉讓協議內容本身也明顯違規。據公告,荀建華擬轉讓億晶光電20%股權,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關于董監高每年轉讓股份比例的規定。因此,上述工作函要求轉讓雙方審慎評估本次股權轉讓繼續推進的可行性,并及時提示相關事項的重大不確定風險。
目前來看,上述股權轉讓的實施并不順利,除了監管頻頻發問,交易雙方在推進股權轉讓過程中矛盾重重,僵持不下。或是受此影響,億晶光電今年一季度業績也出現大幅下滑。
對此,上交所表示,公司董監高應勤勉盡責,積極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維持公司生產經營和核心技術管理團隊的穩定,如出現重大經營變化,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在業內人士看來,荀建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勤誠達意圖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權心切,雙方一拍即合,不惜損害投資者的知情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挑戰了監管底線。上交所則在工作函中亮明了監管態度:對股權轉讓雙方在協議轉讓過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將啟動紀律處分程序,予以嚴肅處理。
回溯億晶光電今年1月的公告,荀建華彼時將所持8928.8萬股上市公司股份,作價15億元轉讓給勤誠達投資,占總股本的7.59%。前者宣稱,交易后仍持有億晶光電22.77%的股權,不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
對于后續安排,荀建華及交易對方只字未提,面對上交所三番五次的問詢和市場上的諸多猜測,雙方仍“咬緊牙關”,始終不承認公司控制權將發生變化。
可到了5月26日,億晶光電卻發布公告稱,荀建華早在1月10日便簽署協議,將2.35億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20%)轉讓給勤誠達投資,轉讓價款為30億元。由于荀建華身為董事長和總經理,受到公司法對于董監高人員可轉讓股份比例的限制,一時無法一次性轉讓高達20%的上市公司股份,于是就有了先轉讓7.59%,再(名義上)質押12.41%的“新式玩法”。
如此一來,實質上的違規協議減持變成了表面上“轉讓一部分,質押一部分”,明知違規卻故意繞開公司法的意圖頗為明顯。
明目張膽的虛假信息披露,使得投資者知情權嚴重受損。對此,上交所在監管工作函中認定相關股東行為已然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要求荀建華及勤誠達投資認真自查,說明未如實披露股權轉讓事項的原因,并公開致歉。
此外,工作函還關注到了杭錦后旗光伏電站總承包糾紛的重大仲裁事項涉嫌未及時披露。上交所要求公司核實未及時披露的主要原因和相關責任人,并對外公告。
除上述虛假披露外,此次股權轉讓協議內容本身也明顯違規。據公告,荀建華擬轉讓億晶光電20%股權,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關于董監高每年轉讓股份比例的規定。因此,上述工作函要求轉讓雙方審慎評估本次股權轉讓繼續推進的可行性,并及時提示相關事項的重大不確定風險。
目前來看,上述股權轉讓的實施并不順利,除了監管頻頻發問,交易雙方在推進股權轉讓過程中矛盾重重,僵持不下。或是受此影響,億晶光電今年一季度業績也出現大幅下滑。
對此,上交所表示,公司董監高應勤勉盡責,積極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維持公司生產經營和核心技術管理團隊的穩定,如出現重大經營變化,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在業內人士看來,荀建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勤誠達意圖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權心切,雙方一拍即合,不惜損害投資者的知情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挑戰了監管底線。上交所則在工作函中亮明了監管態度:對股權轉讓雙方在協議轉讓過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將啟動紀律處分程序,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