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辦發〔2017〕12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貧困村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桂辦發〔2017〕24號)精神,加快推進貧困村脫貧攻堅,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增加貧困村村集體經濟收入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戰略部署,以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和國家清潔低碳能源發展戰略為指引,將實施光伏扶貧工程作為開展資產收益扶貧的重要途徑,以建設村級光伏扶貧電站(以下簡稱村級電站)為主要形式,切實增加貧困村村集體經濟收入,加快推進貧困村脫貧攻堅。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各項目市、縣(市、區,以下統稱縣)人民政府在廣泛分析比較貧困村各類扶貧產業效果的基礎上,精準確定實施范圍,以縣為單位制定光伏扶貧工程實施方案。
2.科學合理,因地制宜。根據貧困村光照資源、土地資源、電網狀況等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條件,科學合理確定村級電站建設規模,選擇合適的項目建設模式。
3.分級負責,縣抓落實。自治區負責制定全區光伏扶貧工程總體規劃,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各項目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光伏扶貧工程實施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各項目縣人民政府是實施光伏扶貧工程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
4.規范建設,保障質量。實施光伏扶貧工程要嚴格實行招投標制度,擇優選擇項目建設單位、運行維護單位及光伏組件、逆變器等項目設備。規范項目建設和驗收,確保工程質量。
二、工作目標
在我區建檔立卡的5000個貧困村中,選擇光照資源、并網條件較好的貧困村,在其村委辦公樓、學校等公共設施屋頂及其附屬設施或者荒山荒坡、灘涂、石漠化土地等閑置土地上,建設村級電站。單個電站容量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備就近接入條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通過光伏發電收益,力爭到2020年相關貧困村村集體經濟年收入達到5萬元以上。
三、重點任務
(一)明確實施對象。
各項目市、縣人民政府對5000個建檔立卡貧困村開展摸底調查,根據當地自然資源、產業發展現狀、集體經濟收入、電網接入消納等情況,將無村集體經濟收入或集體經濟薄弱,但具備建設村級電站條件的貧困村納入光伏扶貧工程實施范圍,并建立工作臺賬、檔案。
(二)科學制定方案。
各項目縣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扶貧等部門,以縣為單位編制光伏扶貧工程實施方案。村級電站應結合當地光照資源、地理條件、預估發電量等情況,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根據不同建設條件,村級電站可采取“一村一站”的建設方式,也可以采取“多村聯建、共同受益”的建設方式。鼓勵優先利用村委辦公樓、學校等公共設施屋頂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產權屬于政府或村集體的園區廠房屋頂建設村級電站。項目選址時,縣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扶貧等部門以及貧困村村委會、當地供電企業應同時到場確認。縣級光伏扶貧工程實施方案要上報市發展改革、扶貧部門初審后,由市發展改革、扶貧部門上報自治區發展改革、扶貧部門審核后實施。
(三)落實建設資金。
村級電站以各項目縣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為主,產權歸貧困村村集體所有,建設資金主要通過統籌整合中央、自治區、市、縣安排的涉農資金和東西協作、定點幫扶、社會捐贈等資金解決。
(四)精心組織實施。
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明確本級政府投融資主體統一負責本縣村級電站申報、實施,并在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相應權責。
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通過招標,選擇不超過兩家有相應資質、經營業績好、社會責任感強的企業承擔村級電站建設施工和后期運行維護。村級電站應采購技術先進、經過國家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和設備,鼓勵采用達到國家“光伏領跑者”技術指標的產品。
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項目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項目建成后,縣級人民政府按光伏電站建設管理程序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移交相應貧困村村集體使用管理。
(五)建立管理制度。
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包括資質管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運行維護和信息管理等在內的管理體系,加強對村級電站建設運行各階段的監督管理,確保村級電站技術指標及安全防護措施滿足接入電網有關技術要求,并接受電網運行遠程監測和調度。要制定收入分配管理辦法,指導貧困村村集體確定項目收益分配方式。鼓勵各項目縣人民政府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建立風險規避機制,保障村級電站收益穩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自治區建立由自治區發展改革、扶貧部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做好轄區內光伏扶貧工程實施的協調推動和監督檢查。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進機制,落實工作責任,設定完成時限,確保按時按質完成任務。
(二)明確責任分工。
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向國家爭取建設規模指標,會同扶貧部門審核各項目縣實施方案,協調解決光伏扶貧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村級電站并網運行等相關工作。自治區扶貧部門協助審核各項目縣實施方案,負責指導建立村級電站工作臺賬、檔案,統計光伏扶貧工程實施進度及成效。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督促縣級財政部門做好建設資金的管理、分配和撥付,組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的申報并及時撥付。自治區國土資源、林業部門負責村級電站用地的政策協調。自治區農業部門負責提供“農業+光伏”技術指導。自治區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引導金融機構對光伏扶貧工程給予支持。各電網企業積極配合村級電站的選址、設計等工作,負責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提供并網服務。
(三)加大支持力度。
經自治區批準建設的村級電站,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備案,并將涉及的貧困村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優先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縣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等有關部門要優先辦理村級電站相關手續,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縣級財政、扶貧部門要及時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位。項目所在地電網企業要設立“綠色通道”,簡化接網申報程序,優化接網工程建設流程,保證村級電站及時并網,并全額收購所發電量,優先結算和撥付電費。
(四)加強監督檢查。
自治區發展改革、扶貧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全區光伏扶貧工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要將轄區內光伏扶貧工程實施情況納入對各項目縣人民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的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和重點督辦事項。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將項目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情況按月匯總、逐級上報自治區扶貧部門,并加強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貧困村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桂辦發〔2017〕24號)精神,加快推進貧困村脫貧攻堅,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增加貧困村村集體經濟收入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戰略部署,以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和國家清潔低碳能源發展戰略為指引,將實施光伏扶貧工程作為開展資產收益扶貧的重要途徑,以建設村級光伏扶貧電站(以下簡稱村級電站)為主要形式,切實增加貧困村村集體經濟收入,加快推進貧困村脫貧攻堅。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各項目市、縣(市、區,以下統稱縣)人民政府在廣泛分析比較貧困村各類扶貧產業效果的基礎上,精準確定實施范圍,以縣為單位制定光伏扶貧工程實施方案。
2.科學合理,因地制宜。根據貧困村光照資源、土地資源、電網狀況等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條件,科學合理確定村級電站建設規模,選擇合適的項目建設模式。
3.分級負責,縣抓落實。自治區負責制定全區光伏扶貧工程總體規劃,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各項目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光伏扶貧工程實施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各項目縣人民政府是實施光伏扶貧工程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
4.規范建設,保障質量。實施光伏扶貧工程要嚴格實行招投標制度,擇優選擇項目建設單位、運行維護單位及光伏組件、逆變器等項目設備。規范項目建設和驗收,確保工程質量。
二、工作目標
在我區建檔立卡的5000個貧困村中,選擇光照資源、并網條件較好的貧困村,在其村委辦公樓、學校等公共設施屋頂及其附屬設施或者荒山荒坡、灘涂、石漠化土地等閑置土地上,建設村級電站。單個電站容量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備就近接入條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通過光伏發電收益,力爭到2020年相關貧困村村集體經濟年收入達到5萬元以上。
三、重點任務
(一)明確實施對象。
各項目市、縣人民政府對5000個建檔立卡貧困村開展摸底調查,根據當地自然資源、產業發展現狀、集體經濟收入、電網接入消納等情況,將無村集體經濟收入或集體經濟薄弱,但具備建設村級電站條件的貧困村納入光伏扶貧工程實施范圍,并建立工作臺賬、檔案。
(二)科學制定方案。
各項目縣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扶貧等部門,以縣為單位編制光伏扶貧工程實施方案。村級電站應結合當地光照資源、地理條件、預估發電量等情況,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根據不同建設條件,村級電站可采取“一村一站”的建設方式,也可以采取“多村聯建、共同受益”的建設方式。鼓勵優先利用村委辦公樓、學校等公共設施屋頂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產權屬于政府或村集體的園區廠房屋頂建設村級電站。項目選址時,縣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扶貧等部門以及貧困村村委會、當地供電企業應同時到場確認。縣級光伏扶貧工程實施方案要上報市發展改革、扶貧部門初審后,由市發展改革、扶貧部門上報自治區發展改革、扶貧部門審核后實施。
(三)落實建設資金。
村級電站以各項目縣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為主,產權歸貧困村村集體所有,建設資金主要通過統籌整合中央、自治區、市、縣安排的涉農資金和東西協作、定點幫扶、社會捐贈等資金解決。
(四)精心組織實施。
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明確本級政府投融資主體統一負責本縣村級電站申報、實施,并在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相應權責。
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通過招標,選擇不超過兩家有相應資質、經營業績好、社會責任感強的企業承擔村級電站建設施工和后期運行維護。村級電站應采購技術先進、經過國家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和設備,鼓勵采用達到國家“光伏領跑者”技術指標的產品。
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項目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項目建成后,縣級人民政府按光伏電站建設管理程序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移交相應貧困村村集體使用管理。
(五)建立管理制度。
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包括資質管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運行維護和信息管理等在內的管理體系,加強對村級電站建設運行各階段的監督管理,確保村級電站技術指標及安全防護措施滿足接入電網有關技術要求,并接受電網運行遠程監測和調度。要制定收入分配管理辦法,指導貧困村村集體確定項目收益分配方式。鼓勵各項目縣人民政府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建立風險規避機制,保障村級電站收益穩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自治區建立由自治區發展改革、扶貧部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做好轄區內光伏扶貧工程實施的協調推動和監督檢查。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進機制,落實工作責任,設定完成時限,確保按時按質完成任務。
(二)明確責任分工。
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向國家爭取建設規模指標,會同扶貧部門審核各項目縣實施方案,協調解決光伏扶貧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村級電站并網運行等相關工作。自治區扶貧部門協助審核各項目縣實施方案,負責指導建立村級電站工作臺賬、檔案,統計光伏扶貧工程實施進度及成效。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督促縣級財政部門做好建設資金的管理、分配和撥付,組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的申報并及時撥付。自治區國土資源、林業部門負責村級電站用地的政策協調。自治區農業部門負責提供“農業+光伏”技術指導。自治區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引導金融機構對光伏扶貧工程給予支持。各電網企業積極配合村級電站的選址、設計等工作,負責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提供并網服務。
(三)加大支持力度。
經自治區批準建設的村級電站,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備案,并將涉及的貧困村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優先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縣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等有關部門要優先辦理村級電站相關手續,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縣級財政、扶貧部門要及時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位。項目所在地電網企業要設立“綠色通道”,簡化接網申報程序,優化接網工程建設流程,保證村級電站及時并網,并全額收購所發電量,優先結算和撥付電費。
(四)加強監督檢查。
自治區發展改革、扶貧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全區光伏扶貧工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要將轄區內光伏扶貧工程實施情況納入對各項目縣人民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的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和重點督辦事項。各項目縣人民政府要將項目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情況按月匯總、逐級上報自治區扶貧部門,并加強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